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在军队中也有发生。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军队政法机关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的精神和军内经济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把下列各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打击对象:(一)中高级军官从事经济犯罪的行为;(二)重大的贪污贿赂的行为;(三)以军用物资作掩护,或者利用军事运输工具运输走私货物的行为;(四)以军事机关名义为投机倒把分子出示假证明、提供帐户、代开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五)非法倒卖军用物资的行为等。经过周密侦察,逮捕法办了一些罪行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抵制了各种腐朽思想的腐蚀,维护了人民军队的纯洁性,保障了国家及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军队各级政法部门还选择了一些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检举立功被从宽处理和拒不坦白被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召开宽严大会,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收到了好的效果。人民解放军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做到该打击的坚决予以打

击,该保护的切实予以保护,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部队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部队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