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军队政法工作在新时期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文下发《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各级政治机关和保卫部门按照这一通知精神,对那些罪行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施劳动教养,这一措施对维护军纪,教育挽救轻微犯罪者,推动部队法制建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