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纯洁巩固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国内外敌对势力历来把人民解放军作为阴谋破坏的主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特别是一九五○ 年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国内外的反革命分子勾结一起,猖狂进行破坏活动。他们不仅对人民解放军进行袭扰、暗害、窃取军事机密,对军事设施进行纵火、爆炸等各种破坏活动,还千方百计打入军队内部,以拉拢腐蚀等手段, 策动、瓦解军内个别不坚定分子,在军内发展反革命组织。为了打击帝国主义的破坏阴谋和彻底消灭反革命残余势力,为了保证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于一九五○年十月十日下发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继续执行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军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克服右倾麻痹思想,划清敌我界限,端正政策观点,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做好纯洁、巩固部队的工作。到一九六○年,全军先后进行了三次清理内部工作。第一次从一九五一年到一九五二年,重点是清理潜藏在军队内部的特务间谍、匪首惯匪、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 以及阶级异己分子、叛徒等,清出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并收缴了一批武器、弹药、电台和反革命证件。一九五四年进行了第二次清理工作。当时正处于全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时刻,潜藏在军队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与社会上的反社会主义分子相呼应,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这次又清理出一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其中多数是第一次清理中漏网的。一九六○年进行了第三次清理工作,这次清查出的多数是乘国家经济困难之机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在历次清理内部、肃清反革命分子工作中,军队政法部门认真执行了中共中央制定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方针政策, 严格依照法律办事,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坚持了党委领导,首长负责,政法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工作路线。注意严格区分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不混敌为我,也不混我为敌,强调划清人民内部的不满情绪、错误言论与政治上反动的界限;一般违法乱纪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落后群众的越轨行为与反革命破坏的界限。不把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不把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混淆起来,不把社会关系问题和本人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一时难以辨别矛盾性质的问题,按人民内部矛盾对待和处理。对于确属敌我矛盾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原则,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般从宽, 首恶从严的精神,结合他们的罪恶和民愤的大小,是否继续进行破坏,以及有无悔改立功表现等,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作出不同处理。凡属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可判可不判的,坚决不判;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即便对于罪该处死的,也只杀其中极少数,其余的采取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办法,从而达到了孤立打击极少数,教育改造绝大多数的目的。清理、肃反工作,使绝大部分潜藏在军队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被清除出人民解放军,保证了部队的纯洁和巩固。同时查清了一批人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使他们放下包袱,解除顾虑,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

部队的肃反清理工作起到了震慑敌人、教育群众的作用。但是,有些单位由于受“左”的影响,也出现过逼、供、信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以致造成

了某些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军队对肃反清理工作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纠正,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军队政法部门仍然十分重视纯洁和巩固部队的工作。根据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和国内社会治安的新特点以及军队建设的需要,各级政法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部队开展反渗透、反腐蚀教育,不断提高指成员拒腐防变的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治审查工作,防止有劣迹的人混入部队;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处,并清除出部队。这些工作保证了军队在政治上的高度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