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法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南昌起义时,在中国共产党前敌委员会领导下,起义军指挥部设立了政治保卫处,以及时发现和惩处混入起义军的奸细和叛变分子。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最早的专职保卫工作机构。一九三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决定在红军军以上单位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其主要任务是侦查、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一九三二年二月一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决定在红军中建立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查所。

抗日战争时期,政治保卫机构改为锄奸部门,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与此同时,各部队成立了由军政首长和锄奸部长组成的“锄奸委员会”。锄奸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侦查和打击混入军队的特务、汉奸和其他破坏抗日的反动分子。

解放战争时期,锄奸部门改为保卫部门。从一九四七年起,团以上政治机关设立了保卫部门,师(旅、军分区)以上部队设立了军法处。当时保卫、军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与敌特分子、动摇分子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巩固和纯洁部队,保障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组建了武装保卫局(第五局),掌管军队保卫工作。一九五○年四月,该局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在总政治部称保卫部,成为总政治部掌管全军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后来,它完全划归总政治部领导。全军各级保卫部门机构和名称也相继进行了调整,在大军区、兵团级单位政治部设保卫部,军政治部设保卫处,师政治部设保卫科,团政治处设保卫股。一九五四年一月, 中央军委决定,设立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一九五四年十一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解放军军事法庭改名为解放军军事法院。一九五五年八月, 部队各级军法处亦改名为军事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在组织上属军队建制,受同级党委领导。在审判工作上,下级军事法院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各级军事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从此,军队内部各级审判机关就纳入了国家统一的审判体系,成为国家设在军队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级军事法院, 包括军区(兵团)军事法院,军兵种军事法院;二级军事法院,包括省军区军事法院,军军事法院;三级军事法院,包括师军事法院,军分区、基地等军事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一九五五年九月至一九五六年上半年,在全军范围内建立了军事检察机关,实行统一的军事检察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一九六五年二月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之下, 设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边防军分区)军事检察院,特种兵师设 1 名检察员(二九五七年部队精简整编撤销了步兵师的军事检察院和特种兵师的检察员)。军事法院成立后,军事法院内部先后设立了司法行政处、科或司法行政助理员,以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军队政法工作制度的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一九五八年,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保卫、军检、军法三个部门工作协作的规定》,强调了三个部门工作的互相协作,但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相制约。一九六一年一月至一九六二年九月,军队系统的保卫、军法、军检三个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使保卫、军法、军检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定职能受到削弱。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以后,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加强,很快扭转了上述偏向。军队系统保卫、军法、军检三个部门恢复分署办公,各司其职,并逐步完善了各项司法制度。一九六二年以后,解放军军事法院制定和下发的

《关于几类案件定罪处刑的意见》等,对于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九六三年,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印发了

《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促进和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了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砸烂公检法”,军队政法工作受到很大破坏。一九六九年底,各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被取消。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队政法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按照一九七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一九七八年十月至一九七九年底,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及各军区、军兵种、军(省军区)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先后恢复。军事法院恢复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军事检察院恢复后,纠正了以拘代捕和以办学习班、隔离审查之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保障了军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军队政法机关开展了打击军内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依法查处违反军人职责罪的案件,并参加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维护了国家和军队的法制。

从一九八五年起,军队政法部门进行了调整。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设保卫部,军级单位政治部设保卫处,师(旅)级单位政治部设保卫科,团政治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保卫股或保卫干事或由有关干部兼管保卫工作。省军区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撤销,改设军区所属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管辖驻在辖区内陆军部队中的犯罪案件。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军区、海军、空军和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军区所属军级单位、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设在军事法院的司法行政部门,在保卫、军法、军检合署办公和军事法院被撤销期间曾一度撤销,但司法行政工作没有终止,一直由军事法院或保卫部门代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履行专政职能,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对军队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履行保护军人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职能,维护军队的安定团结。军事审判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军内人员的刑事案件和由它管辖的其他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国家军事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障国家安全,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

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军事检察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军内人员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罪、侵犯军人和其他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军队保卫、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部门还参与部队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领导和管理军内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工作,并与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军事检察工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执行军队政法工作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