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功创模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继承了革命战争年代立功创模的优良传统, 制定了立功条例,规定了奖励制度,在全军持久地开展起立功创模活动。

一九五○年九月召开的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提出制定统一的奖励制度和立功条例的问题。会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在吸取和综合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各军区立功与奖励条例经验的基础上,于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正式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条例共 9 章 48 条 201 款,规定人民解放军要普及、提高立功运动,不论个人或单位,凡先进事迹突出者即可立功;凡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对战斗、建设有极大贡献,又受群众拥护爱戴者,即可评选为英雄或模范; 记功分战时与平时两种,各分特等功和一、二、三等功;英雄模范称号有战时和平时两种,各分一、二、三级。条例规定了记功和评选英雄模范的一般标准、方法、批准权限和奖励办法。这个条例(草案)是人民解放军第一个全军性的统一的立功条例,是全军立功创模活动的法规性文件。从条例正式颁布之日起,人民解放军的立功创模活动走上了统一的轨道,并有了明显的进步。一九五三年,全军共评出立功单位 9462 个,其中班、排、连单位 7081

个,立功干部战士 36005 名。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 条和第 40 条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实施。根据这一规定,总政治部决定一九五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停止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从此立功创模活动纳入了贯彻《纪律条令》之中。《纪律条令》规定:对士兵、军士的奖励,分为口头嘉奖; 给予假日(二日以下);记三、二、一等功;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均限一级)等 6 个项目。对于军官的奖励,分为口头或书面嘉奖;记三、二、一

等功;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等 5 个项目。五十年代后期,基层的立功创模活动,是同创造先进连队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的。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比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又规定,人民解放军奖励分为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5 个项目,其中授予全军性的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国防部(一九七五年《纪律条令》规定此项奖励权限属于中央军委);授予军区或军范围内的连以下的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或军的党委决定,首长实施(一九七五年《纪律条令》规定此项奖励权限属于军区)。

一九六三年九月二日,总政治部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

(草案)》,共 10 条 96 款。它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评功授奖,记功分为三、二、一等,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要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即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发给立功证书,向其家属发喜报,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对于立功单位,由领导机关发给奖状, 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者,一律评功,给予奖励,符合英雄模范条件者,追

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一九六九年二月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政治部下发了《自卫反击保卫边疆战时立功办法》。立功办法共 5 条 19 款,规定在参战部队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杀敌立功运动,凡是在执行任务中成绩显著的,都应根据功绩大小,分别评为三、二、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堪称榜样者,授予英雄模范称号。它还规定,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立功的批准权限比一九七五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下放一级。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和十月二十日,总政治部先后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两个通知规定,根据一九七五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 3 种。分别颁发给战时或平时立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这是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第一次统一制作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受到全军广大官兵的欢迎。两个通知还要求教育全体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树雄心,立壮志,鼓干劲,争上游,为加速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祖国争取立功,争当英雄模范。

一九八四年五月,中央军委批转的总政治部《关于改进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意见》强调,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具有时代特点;必须是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或在军区、军兵种范围内影响大,堪称楷模者;对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要从严掌握,把事迹核实准确,对其进行宣传时,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一九八五年三月,总政治部根据一九八四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决定在军队政工费内增设专项奖励经费,对于立功受奖个人和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根据其立功受奖的等级分别发给不同数量的奖品和纪念品。这一措施第一次统一了人民解放军的立功授奖的物质奖励标准。实践证明,把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官兵立功创模的积极性。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参成部队奖励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战时立功条件,应以一九七九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政治部颁布的《自卫反击保卫边疆战时立功办法》中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根据所担负作战任务的实际情况,正确掌握评功评奖标准;对担负不同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有所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对牺牲和伤残人员应优先予以考虑;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必须严格调查核实受奖单位和个人的事迹,严格控制修建纪念建筑物和制作纪念章。《规定》要求战区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参战部队奖励工作的领导。《规定》还取消了一九七九年关于奖励批准权限下放一级的决定,实施奖励的权限按一九八四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比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部队奖励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正常情况下要从严掌握评功评奖标准,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成绩显著的:对领导干部的奖励,不仅要看本人的事迹是否突出,而且要看他们所领导的单位或部门工作成绩是否显著;授予荣誉称号,必须是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国、全军或在军区、

军兵种范围内影响大,堪称楷模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解放军的立功创模活动不断地、健康地向前发展, 有力地推动了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生产、教学、科研、平叛平暴、抢险救灾、守卫边海防、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的完成,全军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集体和个人。经中央军委、国防部、志愿军总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 223 个,授予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 1057 人。从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七年底的九年中,经中央军委和各军区、军兵种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有 323 个(其中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83 个),个人 662 人(其中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130 人);荣立一等功的单位 2114 个、个人 4123 人;荣

立二等功的单位 8387 个、个人 31219 人;荣立三等功的单位 187805 个、个

人 92058 人。

在立功创模活动中,人民解放军坚持表彰先进,按绩施奖的方针,按照奖励标准评功评奖,防止降低标准、滥施奖励,保证奖励对象的先进性;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功臣与英模单位、个人的事迹,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防止弄虚作假、夸大成绩,保证功臣、英模事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奖励登记制度,防止奖励等级偏高和奖章、证件失控,保持奖励的严肃性;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防止滥发锦旗、奖品,把立功创模引向单纯追求物质利益的偏向上去,保持奖励的正确方向; 进行正确对待荣誉的教育,把官兵的积极性引导到平时努力学习,刻苦训练, 积极工作,出色地完成任务,扎扎实实地建功立业的方向上去,而不在评功评奖时争功争奖,做到荣誉面前不伸手,真正评出团结,评出风格,评出干劲;对功臣、英雄模范的宣传,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搞形式主义、实用主义,不拔高掺假,不迁就护短;加强对功臣和英雄模范的培养和管理教育,一方面教育他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 正确对待荣誉,永葆奋发进取的革命朝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和政治机关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既主动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又不另给他们特殊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