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官制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 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 11 载,
开宝三年(公元 970 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
主簿,凡 3 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 1 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 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 4 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 963 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 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 4 载,
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 963 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 47 说:“通判,州各 1 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 1028 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 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 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
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 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 34 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
置的就有 15 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 966 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
(978 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 274 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 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 1 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若干路。今据《宋史·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 23 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 24 路。
附:宋代路设置简表
路 府、州、军、监
京畿路 府 开封(东京) 京东东路 府 济南(兴德军节度) 州 青(镇海军节度)、密、沂、登、莱、潍、
淄
军 淮 阳
京东西路
府 应天(归德军节度)、袭庆(泰宁军节度)
兴仁(彰信军节度)、东平(天平军节度) 州 徐(武德军节度)、济、单、拱(保庆军节
度)、濮、
军 广 济
河北东路
府 大名(北京)、开德(镇宁军节度)、河间
(瀛海军节度) 州 沧(横海军节度)、冀(安武军节度)、博
棣、莫、雄、霸、德、滨、恩(贝州)、清
军 德清、保顺、永静、信安、保定
河北西路
府 真定(成德军节度)、中山(定武军节度)
信德(安国军节度)、庆源(庆源军节度) 州 相、濬(平川军节度)、怀、卫、洺、深、
磁、祁、保
军 天威、北平、安肃(静戎军)、永宁(宁边
军)、广信(威虏军)、顺安
京西北路 |
府 |
河南(西京)、颍昌(忠武军节度)、淮宁(镇安军节度)、顺昌 |
---|---|---|
州 |
郑(奉宁军节度)、滑(武成军节度)、孟(河阳三城节度,未加军号)、蔡(淮康军节度)、汝(陆海军节度) |
|
军 |
信阳 |
|
河东路 |
府 |
太原(河东节度、未加军号)、隆德(昭德军节度)、平 阳(建雄军节度) |
州 |
绛、泽、代、忻、汾、辽、宪、岚、石、隰、慈、麟(镇西军节度)、府(靖康军节度)、丰 |
|
军 |
庆祚、威胜、平定、岢岚、宁化、火山、保德、晋宁 |
|
永兴军路 |
府 |
京兆(永兴军节度)、河中(护国军节度)、延安(彰武 军节度)、庆阳(庆阳军节度) |
州 军 |
解、陕(保平军节度)、商、同(定国军节度)、醴、华 (镇潼军节度)、耀(感德军节度)、邠(静难军节度)、坊、银、环、鄜(保大军节度)、宁、虢、丹 清平、保安、绥德、庆成、定边 |
秦凤路 两浙路 |
府州 |
凤翔(凤翔军节度) 秦(雄武军节度)、陇、成、凤、阶、渭(平凉军节度)、泾(彰化军节度)原、会、西安、熙(镇洮军节度)河、巩、岷、兰、洮、廓乐(响德军节度)、西宁(宾德军节度) |
---|---|---|
军府 |
德顺、镇戎、怀德、震武、积石 临安(宁海军节度)、绍兴(镇东军节度)、平江(平江军节度)、镇江(镇江军节度)、庆元(奉国军节度)、瑞安(应道军节度)、建德(遂安军节度)、嘉兴(嘉兴军节度) |
|
州 军 |
湖(昭德军节度)、婺(保宁军节度)、常、台、处、衢 江阴 |
|
淮南东 路 |
州 |
扬(淮南节度,未加军号)、亳(集庆军节度)、宿(保静军节度) 楚、海、泰、泗、滁、真、通州、安东 |
军 |
高邮、招信、淮安、清河 |
淮南西 路 |
府 |
寿春、安庆(德庆军节度) |
---|---|---|
州 |
庐(保信军节度)、蕲、和、濠、光(光山军节度)、黄 |
|
军 |
六安、无为、怀远、安丰、镇巢 |
|
福建 路 |
府 |
建宁(建宁军节度) |
州 |
福州(威武军节度)、泉、南剑、漳、汀 |
|
军 |
邵武、兴化 |
|
江南东 路 |
府 |
建康、宁国(宁国军节度) |
州 |
徽(歙州)、池、饶、信、太平 |
|
军 |
南康、广德 |
|
江南西 路 |
府 |
隆兴(镇南军节度) |
州 |
江(定江军节度)、赣(昭信军节度)、吉、袁抚、瑞 |
|
军 |
兴国、南安、临江、建昌 |
|
荆湖北路 |
府 |
江陵(荆南节度,未加军号)、德安(安元军节度)、常德(常德军节度) |
州 军 |
鄂(武昌军节度)、复、澧、峡、岳(岳阳军节度)、归辰、沅、靖 荆门、汉阳、寿昌 |
荆湖南 路 |
府 |
宝庆(宝庆军节度) |
---|---|---|
州 |
潭(武安军节度)、衡、道、永、郴、全 |
|
军 |
茶陵、桂阳、武冈 |
|
广南东 路 |
府 |
肇庆(肇庆军节度)、德庆(永庆军节度)、英德 |
州 |
广(清海军节度)、韶、循、潮、连、梅、 南雄、贺、封新、南思、惠 |
|
广南西路 |
府 |
静江(静江军节度)、 庆远(庆远军节度) |
州 |
容(宁远军节度)、邕(建武军节度)、融 (清远军节度)、象、昭、梧、藤、龚、浔、柳、宾、横、化、高、雷、钦、白、郁林、 廉、琼 |
|
京西南路 |
府 |
襄阳(山南东道节度) |
州 |
邓(武胜军节度)、随(崇信军节度)、金 (昭化军节度)、房(保康军节度)、均(武当军节度)、唐 |
|
军 |
光化 |
利州 路 |
府 |
兴元(山南西道节度、未加军号)、隆庆(庆远军节度)、同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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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
利、洋、阆、巴、文、沔、蓬、政、金(昭化军节度) |
|
军 |
大安、天水 |
|
夔州路 |
府 |
绍庆(武泰军节度)、咸淳、重庆 |
州 |
夔、施、万、开、达、涪、思、播、珍 |
|
军 |
云安、梁山、南平 |
|
监 |
大宁 |
|
梓州路 |
府 |
潼川(剑南东川节度、未加军号)、遂宁(武信军节度)、顺庆 |
州 |
资、普、昌、叙、泸、合、荣、渠 |
|
军 |
怀安、宁西、长宁 |
|
监 |
富顺 |
|
成都府路 |
府 |
成都(剑南西川节度、未加军号)、崇庆(崇庆军节度)、嘉定(嘉定军节度) |
州 |
眉、彭、绵、汉、邛、简、黎、雅、茂、威 |
|
军 |
永康、石泉 |
|
监 |
仙井 |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 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 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漕是转运使,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 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 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与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前者管司法,称为宪;后者管赈荒救济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 1 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42 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 1009 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
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 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 及申省部。
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 1012 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管、副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 绝大部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 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 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 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人民反抗的力量, 而是把镇压人民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
装弓手,专司镇压。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 50 名,七千
户以上者 40 名,五千户以上者 30 名,三千户以上者 25 名,二千户者 20 名,
一千户者 15 名,不满一千户者 10 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压。
总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这套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以后就越来越扩大。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表面上恢复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 官员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沿旧不革,所以《宋史·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附:宋代地方官制简表
部门 |
官 名 |
品 级 |
备 注 |
---|---|---|---|
路转运司 |
转运使 |
宋代之路原系监察区,后成为事实上的一级行政区 |
|
副使 |
转运使掌管一路财赋,又兼管监察官吏之事,南宋 |
||
判官 |
谓之“漕司” |
||
提刑司 |
提点刑狱公事 |
提刑司初属转运使,真宗时分出,掌刑狱之事,南宋谓之“宪司” |
|
提举常平 |
提举常平 |
掌义仓,常平仓、市易、水利等事,南宋谓之“仓 |
|
司 |
茶盐公事 |
司” |
|
提举学事 |
提举学事 |
徽宗时设,掌一路州县的学政,不久废 |
|
司 经略安抚 |
经略安抚 使 |
宋初与西夏有战事,在陕西沿边设置,后在广州、 桂州亦设,南宋谓之“帅司”。 |
|
司 |
各路之转运、提刑、常平、提学等官,总称为“监 |
||
司”,各路还设有提举茶盐司、提举茶马司、提举 |
|||
矿冶司、提举市舶司等 |
|||
府 |
知府事一 |
开封府 尹 |
隋以前未有“府”,以京都名府都始于唐,宋沿唐 |
人( 或设 |
正三品,开 |
制,于首都、陪都及紧要之地称“府”,如东京开 |
|
府尹、少 |
封府少 尹 |
封府,西京河南府(洛阳),南京应天府(商邱), |
|
尹) |
从六品 |
北京大名府(大名)等。其后,帝王未即位前之封 邑,即位后均升为府。 |
|
判官 |
|||
推官 |
州 |
判某州事(刺史) |
从五品 |
宋代不设“太守”,“刺史”及虚衔 诸曹官有:户曹参军、司法参军、司礼参军、录事参军 |
---|---|---|---|
权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 |
|||
通判 |
从八品 |
||
签书判官厅公事 |
|||
推官、判官 |
|||
诸曹官 |
|||
军 |
知某军事 |
如“江阴军”等 |
|
监 |
知某监事 |
如“利国监”等 |
县 |
知县(县令) 赤县正七品,畿县正 八品,其他从八品 |
宋代之县分为八等:赤县(京城内)、畿县 (京城外)、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二千户以上)、中县(千户以上)、中下县(不足千户)、下县(五百户以下)。 宋代始以朝官为“知县”,以他官差遣,使之知县中之事,并非真授之为县令,其后罢“令”,专设“知县”,知县及为县令之专 名 |
---|---|---|
县丞(小邑不置 赤县正八品,畿县从 八品,其他从九品 |
||
主簿(小邑不置 赤县从八品,畿县正 者以尉兼) 九品,其他从九品 |
||
尉 赤县从八品,畿县正九品,其他从九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