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档房:《光绪会典》卷 6 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

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 2 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 3 人(满 2

人,汉军 1 人),缮本笔贴式 12 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 2 人(满、汉各 1 人),经承 3 人。**掌收发外省 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 2 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 1 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 1905 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

教务长 1 员,教习 6 人,庶务长 2 人,文案 2 人,检查官 6 人,书记 1 人,

司事 1 人,誉录 9 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 1911 年)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 1631 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1 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 人(满 2 人,蒙、汉各 1 人),参政 8 人,启心郎 1

人。崇德三年(公元 1638 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 人,左参政 3

人,右参政 4 人,理事官 10 人,副理事官 16 人,满启心郎 1 人,汉启心郎

2 人,额哲库 2 人。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

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 人,郎中 28 人(满 22 人,蒙 4 人,汉

军 2 人),员外郎 50 人(满 39 人,蒙 5 人,汉军 6 人),堂主事 6 人(满

4 人,汉军 2 人),司主事 14 人,满司库 9 人。汉司务 2 人,总人数 111 人

(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 19

及《历代职官表》卷 6 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 人(从一品)。左右

侍郎满、汉各 1 人(正二品)。堂主事 6 人(满 4 人、汉 2 人)。郎中 33

人(宗室 1 人,满 17 人,蒙 1 人,汉 14 人)。员外郎 72 人(宗室 2 人,满

①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56 人,汉 14 人)。主事 30 人(宗室 1 人,蒙 1 人,满、汉各 14 人)。司

务 2 人(满、汉各 1 人)。缮本笔帖式 20 人(均满员)。笔帖式 121 人(宗

室 1 人,满 100 人,蒙 4 人,汉军 16 人)。经承 106 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 362 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 1906 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

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 员,左、右侍郎各 1 员,不分满、汉。宣

统三年(公元 1911 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 14 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 至 8 人,最多到 12 人。另外有笔贴式 121 人,经

承 68 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 12 两 5 钱,留存备用者), 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 1748 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 4 人(满、汉各 2 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 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

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 288 载,康熙七年(公元 1668 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 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 1653 年)

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 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 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 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 人,满、汉总办各 6 人,汉字堂主事满 2 人,汉军 2 人,笔帖式 20 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 2 人(满、汉各 1 人),经承 2 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 2 人(满、汉各 1 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 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 4 人(满、汉各 2 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 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 1631 年)设礼部,由贝勒 1 人总理部务,

下设满承政 2 人,蒙、汉承政各 1 人,参政 8 人,启心郎 1 人。顺治元年(公

元 1644 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 19 及

《历代职官表》卷 9 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 人。左、右侍

郎满、汉各 1 人。堂主事满 3 人,汉军 1 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 1 人。各

司局郎中满 6 人,蒙 1 人,汉 4 人。员外郎宗室 1 人,满 9 人,蒙 1 人,汉

3 人。主事宗室 1 人,满 3 人,蒙 1 人,汉 4 人。大使汉 1 人。笔帖式宗室 1

人,满 34 人,蒙 2 人,汉军 4 人。堂子尉 8 人。堂书 10 人,儒士 20 人,经

承 49 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

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 145 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

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 4 个清吏司, 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 3 人(满 2 人,汉 1 人),员外郎 4

人(满 3 人,汉 1 人),主事 2 人(满、汉各 1 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15 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 人(满、汉各

1 人),员外郎 5 人(满 3 人,蒙、汉各 1 人),主事 2 人(满、汉各 1 人),

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 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3 人(满、

蒙、汉各 1 人),员外郎 2 人(宗室 1 人,满 1 人),主事 2 人(满、汉各

1 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 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 人(满、汉各 1 人),员外郎满 2 人,主事 3 人(满、蒙、汉各 1 人)。笔帖式若干

人、经承 7 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 1 人),下程科,厨役科

(各设经承 2 人)及火房(设经承 1 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 1742 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 1 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

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 1658 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 42 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

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 1749 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l!nx@音凛戏)”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 1748 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 1 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

① 见《光绪会典》卷 4。

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 70 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

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 1749 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 48 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

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 1671 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

雍正三年(公元 1725 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 1 人,汉助教 1 人,汉教习 2 人,

总数 148 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 1 人,经承 1 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 67 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 1 人,经承 1 人。《光绪会典》卷 67 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 1 人,经承 2 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 1 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 1 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 1 人,

后二堂各有汉学录 1 人,共 12 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

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 25 名,六堂共 150 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

每堂 20 名,六堂共 120 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 1091 载,雍正九年(公元 1731 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 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 1711

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 1728 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

助教满洲 2 人,蒙古 1 人,教习满洲 1 人,蒙古 2 人,汉 4 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 1713 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 36 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

② 见《光绪会典事例》卷 21。

③ 见《光绪会典》卷 75 及《历代职官表》卷 33。

④ 见《光绪会典》卷 76。

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 1905 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

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 1 人掌管。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