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公元 1601 年(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开始将本族的人以及所属的人分编为“旗”,以旗帜作标志。这年先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黄、白、红、蓝四旗。到 1615 年(万历四十三年,即努尔哈赤建号的前一年)因人数增多,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 前者称“四正”,后者称“四镶”,合称“八旗”。每旗(满语称“固山”) 下辖五参领(甲喇),每参领辖五佐领(“牛录”)。凡满族成员分隶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又把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满洲八旗中的正黄、正白、镶黄称为“上三旗”,是皇帝的亲军,由皇帝直接统帅, 其他五旗称为“下五旗”,由满洲贵族统之。编入八旗的人户,称为“旗人” 或“旗下人”。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职能, 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推动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入关后满族统治者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其积极意义日趋缩小。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八旗军队与绿营兵同为清廷统治全国的工具。八旗子弟都有当兵的义务,被挑选入伍即为八旗兵。八旗的编制是三百人为一“牛录”,设一佐领以统之。五牛录设一“参领”,五参领为一“固山”, 即一“旗”设一“都统”以统之,又设副都统以为副。清统一全中国后,八旗兵分驻首都及全国重要地方。作为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末。清亡后,八旗制度才全部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