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 239

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 1395 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

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却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元代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 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引《弇山集》说: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

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赠官。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政,这是特例。

二、废中书设内阁

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事务。随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 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明史·太祖纪》载,洪武十一年(公元 1378 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 129 载: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

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旸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於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 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於殿廷,以大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昭代典则》说: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 参与机务。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 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渐提高。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说:

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 1522—1566 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 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内阁大学士虽然表面位尊而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於吏、兵两部。《明史·职官志》说: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

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

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三、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 1368 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 1372 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 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 1373 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

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 1389 年)

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 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 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

员外郎各 2 人,主事 5 人。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

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 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 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 1396

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 1 人,员外郎 1 人,主事 2 人。永

乐元年(公元 1403 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 年)。

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 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 1 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 1373 年)分四

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定每属

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 1 人。二十二年(公元 1389 年),改总部为仪部。

二十九年(公元 1396 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

铸印局,局设大使 1 人,副使 2 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 1 人,主事 2 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 1373

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 1375

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 1 人。总部、比部主事

各 4 人,都官,司门主事各 2 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 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 年)改为十二

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 1 人,主事 2 人,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 年)除

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 年)革交阯司, 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 1 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 1421 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 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 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 110 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 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 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 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

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 1410 年)以后, 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

永乐七年(公元 1409 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 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 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

(公元 1435 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 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 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 1370 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

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 1377 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 1 人,正

三品;左、右通政各 1 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 1 人,正四品;左、右通议

各 1 人,正五品。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 1 人,正七品;知事 1 人,正八品。

《明史·职官志二》载: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 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 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 1377 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閤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

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据《梦馀录》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公元 1457—1464 年) 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但也为权奸所警戒。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 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