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使

唐代审理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会审,称三司使。唐中期以后,由于财务行政渐趋繁杂,乃特简大臣分判户部、度支及充盐铁转运使,分别管理租赋、则政收支和盐铁专卖事务。五代时后唐天成元年(公元 926 年),委宰相一人专判。长兴元年(公元 930 年),并为一使,称“三司使”。北宋沿置。《宋史·职官志》说:“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 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供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 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 元丰五年(公元 1082 年)改官制,职掌并归于户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