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 1906 年)改刑部为法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

左、右参议各 1 人,分设审录(掌朝审录囚、覆覈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制勘(掌秋录实缓、宣科刑禁)、编置(掌盗贼减等、定地编发)、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惩考法官、律师、书记)、典狱(掌修茸囹圄、严固扃钥)、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都事(掌翻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等 8 司,郎中 25 人,员外郎 34

人,主事 33 人。还有一个收发所,设郎中、主事各 2 人。此外,又有七品小

京官 26 人,八品录事 53 人,九品 30 人。宣统三年(公元 1911 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清史稿·职官六》说:“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副大臣贰之。”

法部所属单位有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检查厅与京师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等机构。此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 1907 年)还设有修订法律馆,专掌修订各种法律,特派大臣(不定员)管理,下设提调 2 人,总纂 4 人,纂修、协修各 6 人,庶务处总办 1 人,译员、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