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公元 1373 年),分天下府为三等; 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 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来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之府共有 159 个。每府设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设,正七品)。下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

(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明史·职官志四》说:“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有关文书,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为“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公元 1368 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 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授,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七年(公元 1374 年)谕吏部曰: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

永乐元年(公元 1403 年),上谓吏部都察院曰:“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

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