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

宋代枢密院不设枢密使及副使时,其主官称知枢密院事,佐官则称同知枢密院事,或简称知院、同知院。辽代设同知府事、同知州事。金、元时每府或州设同知一员,明清定为知府、知州的佐官,分掌督粮,捕盗,海防, 江防,水利等,分驻指定地点。清代的同知,称为州同。此外,地方政权“厅” 的长官,也称为同知。清代各府同知为正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