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元朝

第一节 元代的政治概况

在宋金对峙时期,蒙古各部落随着畜牧生产的发展,已出现了私有财产, 开始由氏族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的变革过程。蒙古孛儿只斤部落的贵族铁木真,就是在这个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杰出人物。公元 1206 年,铁木真在斡难河召开各部落首领会议,创立了蒙古帝国,结束了蒙古长期分裂的局面,并被尊为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在蒙古地区建立分封制度,设置卫军,颁布“大扎撒”法典,并任命“札鲁忽赤”(即断事官)。这些政治、军事上的措施, 巩固了蒙古内部的统一。这时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贵族很快就侵入长城以南地区。公元 1234 年,成吉思汗的儿子窝阔台灭了金国,占据了黄河流域。

公元 1271 年,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元世祖)取《易经》乾元之义,改国

号为大元。公元 1279 年灭南宋,统一了全中国,结束了三百多年来国内几个政权并立的局面。元朝的统一,是用暴力手段实现的。在统一过程中,元朝的军队屠杀、掠夺,使各族劳动人民遭受了巨大的苦难。在统一以后,元朝统治者又不断加强封建国家机器,对各族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蒙古族进入中原之初,正处在奴隶制的发展阶段,掠夺财富是他们从事战争的主要目的。从金银,牲畜到人民,都是掠夺的对象。凡蒙古军队经过的地方,社会生产普遍遭到很大的破坏,人口急遽下降,土地荒芜。蒙古统治集团很快就面临着对中原农业地区如何进行统治的尖锐问题。成吉思汗、窝阔台汗等从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无限制掠夺的结果,连军队本身的供给都会发生困难;对居民的压迫,残杀,便会引起他们的强烈反抗。因此,成吉思汗时就已发布了“耕田者出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以及禁止随便残踏田禾等法令。窝阔台汗时,便按照中原旧有的制度设置了若干行政机构, 对赋税机构进行了若干规定,他还采取了某些兴修水利、调拨耕牛农具、奖励经营农业等措施。这些措施,当时称为“汉法”。

蒙哥汗即帝位后,任命忽必烈管理“漠南汉地军国庶事”。忽必烈把自己的营帐从漠北移到桓(内蒙多伦)、抚(内蒙兴和)之间,大事招徕汉族地主士大夫。蒙哥汗在四川战死后,忽必烈即位,立即建元中统,并设置中书省等机构,用以表示采用“汉法”,实行改革的决心。当时蒙古统治集团中以“西北藩王”为首的保守势力,认为忽必烈“遵用汉法”,就是违反“本朝旧俗”,专门派遣使者前来责问。随后发生了乃颜(成吉思汉异母弟别里古台的后裔)和海都(窝阔台之孙)叛乱事件,规模很大,连续数十年,这是蒙古统治集团内部要求革新和守旧两股政治势力之间的斗争。最后忽必烈取得了胜利。

在忽必烈即位以前,蒙古的政权机构十分混乱,“随事创立,未有定制。”

①除了出征及汗位的继承等军国大事由最高统治者及忽里勒台大会决定外,一

般日常行政事务,均由札鲁忽赤和必阇赤(秘书)等处理。耶律楚材(契丹贵族的后裔,在金朝曾任官职。蒙古军攻占燕京后,归附成吉思汗,得到重用)就是一个专管汉字文书的必阇赤。大汗派往燕京管理中原事务的代表称为也可札鲁忽赤(大断事官)。蒙古统治者对于那些投降的金朝官僚,一般

① 见《国朝文类》卷 40:《经世大典序录·官制》。

是“因其旧而授官”。以土地人民来归附的,就封为当地的守令,子孙世袭, 并可以自行选用部属,操一方生杀予夺之大权。但是,蒙古统治者也同时派遣达鲁花赤(镇守官)加以监督。此外,每个蒙古族都得到一定的地区和若干数量的人民作为食邑,和辽代一样称为“投下”。投下可以在食邑内自行设官,处理各种事务。在军队编制方面,蒙古军按十进制组织,军官世代相袭。归附的汉族军阀也按兵力大小,分别授以万户、千户等官职,子孙相继。忽必烈即位后,才沿袭宋、金旧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官僚机构。经忽必烈整顿后的元朝政府,机构十分庞大。内外官员总数达 26,000 余人。在有品级的 22,000 余名官员中,蒙古人、色目人占 6,000 余名,汉人占 15,000 余名。这个数字说明,元朝政府是以蒙古贵族为主,联合汉族以及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对各族劳动人民进行专政的国家。

元代的法制也有别於前代。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一直没有颁布过正式的法律。官吏断理狱讼,有的沿用金代的“泰和律”,有的援用“蒙古祖宗家法”。到忽必烈时,禁用泰和律。他曾几度准备制订新律,但均未成功,只是将统治者历来的“敕旨条令,杂采类编”,辑成《至元新格》一书。忽必烈以后的元朝历代统治者先后颁行的《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 都是将“敕旨条令”汇编而成的。所以当时有人说:“今天下所奉以行者, 有例可援,无法可守”,“遇事有难决,则捡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在旋行议拟”①。“旧例”或“议拟”所依据的,主要仍是宋、金旧律和“蒙古祖宗家法”。

为了维护庞大的国家机器,忽必烈对赋税制度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元代的赋税主要包括税粮和科差两大类。南方和北方有很大不同。北方主要将成吉思汗、窝阔台汗各种临时规定加以统一。税粮分丁税、地税,按不同户分别征收。官吏、商贾和一般民户纳丁税,每丁粟 2 石;工匠、僧、道、儒等

纳地税,每亩 3 升至 5 升不等;军、站户土地在四顷以内不纳税。纳丁税者

不纳地税,纳地税者不纳丁税。科差分为三种:一是丝科,每 10 户纳丝 14 斤,10 斤归政府,4 斤归投下;二是包银,按户征收,每户钞 4 两;还有一种是俸钞,忽必烈以前的官吏都有俸禄,到哪里作官就向当地百姓要“撒花”

(礼物)。忽必烈即位后才规定俸禄制度,但都分摊到百姓头上,每户纳钞1 两。南方税粮则基本上沿袭南宋的制度,按地亩分等征收,分为夏、秋两税。夏税征收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可以折钞;秋税主要征米。南方的科差主要是物产,每户纳中统钞五钱,作为对各“投下”赏赐之用。科差无论南北,主要是由民户负担的。军、匠、站、释、道、儒等户,或因担负其他义务、或享有免役特权,都不用交纳。各类科差名义上是根据各户贫富高下“品等均科”的。也就是说,国家规定的数额是个平均数,摊派时按户等不同,富户多出,贫户少出。实际施行时,官吏地主上下其手,富户总是把自己应负担的数额转嫁到贫民下户头上。

除赋税之外,还有杂泛、差役。差役主要名目有坊正、里正、主首、库子等,办法是按户等征发,“验力挨次,周而复始”。对于豪强地主来说, 充当差役为他们提供了把持地方的机会;而一些贫弱户则常被派遣充当需要赔偿的苦差,以致倾家荡产。杂泛就是力役,如筑城、浚河、运输等,都是很辛苦的。名义上按户等或田亩(税粮)摊派,实际上主要落在劳动人民身

① 《历代名臣奏议》卷 67 引郑介夫语。

上。

在忽必烈统治期间,也注意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他对孔、孟之道有较深刻的认识,曾积极提倡尊孔。他给儒户以免役的特权,在中央设立国子监,教授蒙古贵族子弟,后来又吸取各族官僚地主子弟入学。在各路、府、州、县也都分别成立儒学。他还下令把《资治通鉴》、《贞观政要》、

《帝范》、《大学衍义》等全译或节译成蒙文,供蒙古贵族学习。与此同时, 元统治者在政府中还设置了专门管理各种宗教的机构,如宣政院管佛教,集贤院管道教等。各种宗教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一定影响,但以佛教为最盛, 道教次之,以宗教迷信作为统治工具。

忽必烈为了加强其统治势力,肆意制造民族隔阂,挑动民族矛盾。他把全国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汉人包括原在金统治下的汉族以及高丽,女真,渤海,契丹等族,四川的居民也被列入汉人范围。南人则指除四川外南宋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元统治者反复重申:“教各色人户各依本俗行者”,甚至禁止学习其他民族语言文字和采取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又使蒙古人、色目人享有各种特权,汉人、南人则受种种歧视。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时,不得还手。汉人、南人不得持有兵器, 不许聚众围猎,不许学习武艺。四种人政治待遇也有种种不同,元朝政府实行这两方面措施,其用意都在于制造民族分裂,从而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元代官僚机构贪污腐化之风极盛。刘敏中曾揭露说:“居官为吏者惟知贿赂,关节可以进身,险佞刻薄可以得名”①。尤其是在伯颜执政期间,公然卖官,贿赂公行。至正五年(公元 1345 年),元顺帝下诏说:“声教未洽, 风俗未淳、吏弊未祛、民瘼滋甚”。依照“先朝成宪”,派出各路宣抚使, 体察各地官吏,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五品以下就便处决。但是,各路宣抚使到达巡行之地,並未履行职责。甚而借机勒索,人民又增加了一重灾祸。江西福建路宣抚使去后,当地人民作歌说:“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人民指责宣抚使“赃吏贪婪而不问,良民涂炭而罔知”。上下贪污成风,宣抚使也是贪官,当然无法过问了。当时很多地方官既不识字,又无办事能力,只懂得想尽办法向老百姓要钱。叶子奇揭露说: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向人讨钱,各有名目。属官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人事钱),逢节曰“追节钱”, 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①。每个司、县官周围都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跟着, 这些人连同他们的家属,穿的吃的都摊在百姓身上。元成宗大德七年(公元1303 年),“遣奉使宣抚循行各道”,处理赃污官吏 18,473 人,冤狱 5,

000 余件。没有处理的还不知有多少!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员会进行统治。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民情,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纵。《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载大德十一年(公元 1307 年)杭州路呈文说:

把持官府之人,处处有之。其把持者,杭州为最。每遇官员到任,百计钻刺,或求其亲识引荐,或略其左右吹嘘,既得进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遗,继以追贺馈送。窥其所好,渐以苞苴。爱声音者献以美妇,贪财利者

① 见《中庵集》卷 15:《九事》。

① 见《草木子·杂俎篇》。

贿之玉帛,好奇异者与之玩器。日渐一日,交结已深,不问其贤不肖,序齿为兄弟⋯⋯贪官污吏,吞其钓饵,唯命是听,欲行则行,欲止则止。

另一个公文说:

富豪兼并之家,威福自专,豪强难制,侮弄省官,有同儿戏。

蒙古、色目官员办理公务,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都须依靠汉人司吏。而这些司吏又多与当地地主相交结,或者即是土豪之家,买嘱承充。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路府州县,各级官府大都为当地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以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多至二、三千户。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富豪地主,独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 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①。

元统治阶级内部各派系为了争夺权力,经常发生矛盾冲突。蒙古、色目贵族官僚与汉族地主之间,北方汉族地主与南方汉族地主之间,蒙古贵族各支系之间,都处于不断的勾心斗角之中。特别是蒙古贵族各支系之间,为了攫取最高统治权,不时爆发宫廷政变。从武宗海山(1308—1311 年)起,到顺帝即位止,20 余年间,换了 8 个皇帝;发生重大政变 3 次,皇帝被杀者 2

人。泰定帝死时(公元 1328 年),一派贵族在上都拥立泰定帝之子;另一派贵族在大都拥立文宗图帖睦尔,双方展开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战火遍及黄河两岸,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皇帝接连更迭,政局长期动荡, 因而贪官污吏更为嚣张,人民所受剥削压迫日益加深。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这就是广大人民对元朝政权的回答。在号称“全盛”的忽必烈统治时期,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就没有停止过,在元朝统一全国后仅 70 年,就爆发了席卷全国的阶级斗争风暴。庞大而不可一世的大元皇朝,终于在农民战争的烈火中化为灰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