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设兵马

司指挥 1 人(正六品),副指挥 2 人(正七品),吏目 1 人(未入流)。顺

治三年(公元 1646 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

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 1653 年)更定: “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 1031。

② 同上。

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 6 个栖流所,10 个粥厂,10 个粜米厂,1 个普济堂,1 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 1681 年)于五城地方设厂 15 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 1701 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 1729 年)设五

城铺司巡检各 1 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 1736 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 1659 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 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六、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 1631 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

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 2 人,蒙、汉承政各 1 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

元年(公元 1644 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

左右侍郎各 1 人。顺治五年(公元 1648 年),定满、汉尚书各 1 人。乾隆十

年(公元 1745 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 20 所载,其尚书满、汉各 1 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 人(均正二品)。郎中满 18 人,蒙 1 人,汉 5 人。员外

郎宗室 1 人,满 19 人,蒙 1 人,汉 4 人。堂主事满 3 人,汉军 1 人。主事宗

室 1 人,满 11 人,蒙 1 人,汉 8 人。司库 4 人,司匠 2 人,库使 31 人(以

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 1 人,满 85 人,蒙 2 人,汉军 10 人。缮本

笔帖式 10 人(满员)。经承 78 人。总数共 317 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 58 所载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 50 两,料价超过 200 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 摊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 6 人(满 4 人,蒙、汉各 1 人),员外郎 5

人(满 4 人,汉 1 人),主事 5 人(满 2 人,蒙 1 人,汉 2 人),笔帖式若

干人,经承 11 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 5 人(满 4 人,汉 1 人)、员外郎 6 人(宗

室 1 人,满 3 人,蒙、汉各 1 人)、主事 4 人(满 3 人、汉 1 人)、笔帖式

若干人,经承 14 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

(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 6 人(满 5 人,汉 1 人)、员外郎 6 人(满

  1. 人、汉 1 人)、主事 6 人(满 4 人,汉 2 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9

    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 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 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 5 人(满 4 人,汉 1 人),员外郎 6 人(满

5 人、汉 1 人)、主事 5 人(宗室 1 人,满、汉各 2 人)、笔帖式若干人,

经承 8 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 1906 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 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

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至此,工部便撤销了。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 1636 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

——“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 20 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可见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 1 人,左右参政各 1 人,副理事官 8 人,启心

郎 1 人。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公元 1659 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 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 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职官有:尚书 1 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 1 人(满员,从二品), 额外蒙古侍郎 1 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 12 人(宗室 1 人、满 3 人、蒙 8 人,均正五品),员外郎 36 人(宗室 1 人,满 10 人、

蒙 25 人,从五品),堂主事 6 人(满 2 人、蒙 3 人,汉 1 人),校正汉文官

汉 2 人,司务 2 人(满、蒙各 1 人),各司主事 10 人(满 2 人,蒙 8 人),

银库司官、司库、司使 5 人(均为满员),笔帖式 95 人(满 34 人,蒙 55

人,汉 6 人)。共设官 172 人。此外还额设吏役 147 人。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个清吏司的官员配置和职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设郎中 3 人(满 1 人、蒙 2 人)、员外郎 4 人(宗

① 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 3 册。

室 1 人,满 1 人,蒙 2 人),主事满 1 人,笔帖式 15 人(满 5 人,蒙 10 人), 经承 2 人,帖写书吏 2 人。掌管“内扎萨克”(即内蒙古所属,包括 24 个部落,49 个旗)划定疆界、封爵、会盟、驿递、军旅等事,以及归化城土默特部和达呼尔三旗任免引见事。

(二)王会清吏司:设郎中 3 人(满 1 人、蒙 2 人)、员外郎 5 人(满

2 人,蒙 3 人),主事蒙 3 人,笔帖式 11 人(满 3 人,蒙 8 人),经承 2 人,

帖写书吏 1 人。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办理朝贡、赏赐等事宜。

(三)典属清吏司:设郎中 2 人(满、蒙各 1 人),员外郎 8 人(满 2

人,蒙 6 人),主事 2 人(满、蒙各 1 人)。笔帖式 10 人(满 4 人,蒙 6

人),经承 1 人,帖写书吏 2 人。分掌“外扎萨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都属外扎萨克)划定边界、封爵会盟、军旅、驿递。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尔等处各族牧民,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

(四)柔远清吏司:设郎中宗室 1 人,员外郎 7 人(满 2 人,蒙 5 人),

主事蒙 1 人,笔帖式 11 人(满 2 人,蒙 9 人)、经承 1 人。分掌外扎萨克及喇嘛俸禄、朝贡之事。

(五)徕远清吏司:设郎中蒙 1 人,员外郎 5 人(满 1 人,蒙 4 人),

主事蒙 2 人,笔帖式 8 人(满 3 人,蒙 5 人)、经承 2 人。据《光绪会典事

例》卷 20 载,乾隆二十六年(公元 1761 年)诏谕:“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司回部事务,其酌拟司名,及应设官员数目,承办事宜,详悉定议具奏。”其后遵旨议定,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分掌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给衔等事务。

(六)理刑清吏司:设郎中蒙 2 人,员外郎 6 人(满 2 人、蒙 4 人),

主事蒙 1 人,笔帖式 7 人(满 2 人,蒙 5 人),经承 1 人。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

此外,理藩院尚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t8 音特)学等单位。

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务,到咸丰十年(公元 1860 年)以后,划归总

理衙门管理。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 1906 年),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