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孝廉、秀才,须经朝廷考试。孝廉试经;秀才试策。有时地方也考试孝廉、秀才,但不作为定制。主要的选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

东汉末年,张角发动和领导的黄巾起义,动摇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一些躲过革命风暴的士族地主,陆续向魏、蜀、吴三个鼎立的割据政权靠拢,寻找安身立命之地。建安十三年(公元 208 年),曹操做丞相之后, 为了延揽“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才,提出“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当时遭到东曹掾何夔的非议,他认为“自今用人,必先捡之乡闾,使长幼顺叙, 无相逾越”。反映出士族想控制选官的要求。曹丕即位后,陈群提出九品官

人法。《太平御览》卷 265 引《傅子》的话:

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 州置都而总其议。

又《通典·选举》说:

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方错杂,详覈无所。延康元年(公元 220 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迁。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低。又制郡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其有秀异,不拘户口。

初立中正时,郡中正由各郡长官推选。《魏书·常林传》注引 《魏略·吉茂传》说: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

中正应以现任官兼,凡致仕官员一律不得受命。中正的主要任务是品评人物,分人物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称为九品),按品推荐给朝廷。《通典·选举》注说:

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兴兵,衣冠士族,多离於本土。欲征源流,遽推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皆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以吏部不能审定覈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戾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

中正品第人物,照例三年调整一次。《晋书·石季龙载记》载季龙下书说:

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搢绅之清律,人才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

可知自魏至晋都还是以三年一次的调整品第为常例。

中正品第人物时,用黄纸写定,藏於司徒府,以备选举时参考。这种定品的黄纸,很可能就是后来黄籍的前身,

九品中正创立时,尽管有将选举权收归中央的企图,但事实上却加重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威权,从而巩固了门阀的统治。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实际上是对世族地主的让步,使他们能够凭借家世出身参与政权。曹丕采用这个办法是为了争取世族地主对自己代汉的支持,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政府(吏部)选择官吏的一般原则是参照州郡大小中正所定的品级,定

上品(指一、二、三品。西晋以后,降三品于中)的人为高官,定下品的人任低官。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的是,“九品中正”的“九品”,和官吏分“九品”不是一回事。例如县令中品秩最高的是六品,但担任县令的人往往是从中正品级中的第三、四品中选择。中正的品第虽然不一定是官吏的品秩,但也並不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做官有密切的关系,官位必须和品第相符,降品就等于降官。

西蜀承两汉旧制,选贤任能,不重门阀。《三国志·诸葛亮传》说: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

以遗陛下⋯⋯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以昔日,先帝称之曰“能”, 是以众议举宠为督⋯⋯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阳,苟全性命於乱世,不求闻达於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於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

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从诸葛亮这段表文可看出刘备用人标准是重品行、重才能,倾听臣僚的意见,从实践中考察,选拔有专长的人才的。只要有治国之能,不论出身和地位,均破格录用。所以诸葛亮才能从“布衣”而成为蜀国的丞相。

吴大帝赤乌二年(公元 239 年),孙权下诏以四科取士。《三国志·吴主传》注引《江表传》说:

权正月诏曰:郎吏者,宿舍之臣,古之命士也。闻者所用,颇非其人, 自今选三署,皆以四科,不得以虚词相饰。

两晋选举常科,仍依曹魏之九品中正制,《通典·选举》说:

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 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这一时期,世家豪族在政治上、社会上都有很大的势力。在中央做官的, 多是世家豪族;作各州、郡大小中正的,大多也是世家豪族。所以,大小中正品第人物,只重门阀,不论才智,全凭个人的好恶,对政府完全不负责任。

《晋书·刘毅传》记载,刘毅上疏论九品中正之弊有八损,其一说:

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与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随世兴衰, 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一人之身,旬日异状。或以货贿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托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报於身,必见割夺;有私於己, 必得其欲。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暨时有之,皆曲其故。慢主罔时, 实为乱源。损政之道一也。

刘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九品中正制“实为乱源”。他所谈的虽是晋时的情况,但积习始於曹魏。虽然《晋书·挚虞传》谈到挚虞“以定品违法,为司徒所劾,诏原之”。但吏部选用官吏之后,如果发现其人行为与品状不符, 却从来没有以此谴责中正的;即使有,也“诏原之”。这就使得州郡中正更加为所欲为了。

《晋书·段灼传》载段灼陈五事疏说:

今台阁选择,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居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筚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

当时反对这种制度的人,都承认它是为权门世族服务的。当时充任中正者,自己必须是二品;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是世族。这样世族自然把持了选举权。《太平御览》卷 265 引傅畅《自叙》说:

时请定九品,以余为中正,余以祖考历代掌州乡之论,又兄宣年三十五为扬州都令(疑当作都正),余以少年复为此任,故至于上品,以宿年为先, 是以乡里素滞屈者,渐得叙也。

傅氏是北地泥阳人,疑不得为扬州都正,或当是秦州之误。傅畅祖孙、父子、兄弟都充任本州中正,实际就等於世袭。这可证明世家豪族独占了选举机构。他们所品定的人物,自然要以门阀为先了。傅畅自云以“宿年为先”, 这只是在上品之中定先后次序而已。所谓乡里评定,本重道德的规定,在西晋时期已成为不重要的条文了,只有在降品的时候,才注意到这一点。

西晋时期反对中正制的人很多,一方面表示世族业已控制了选举,而司马氏的政权既以世族为中心,自然不能反对这种制度或阻止这种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制度事实上已为门阀所利用,以巩固其既得的利益。东晋以后,门阀的形式已经凝固了,士庶以血缘区别的理论业已建立,所以,反对

者也越来越少了。

东晋沿两汉旧制,察举孝廉秀才,初期征召试用,以示慰勉。后则诏定考试,并规定了严格的赏罚制度,若不中科者,除本人受到禁锢外,所在州郡官员也要受到惩处。故贡士多规避不就。《通考·选举考》说:

东晋元帝,制扬州岁举二人,诸州各一人。时天下丧乱,务存慰勉,远方孝秀,不复试策,到即除署,既经略初定,乃诏试经,有不中科,刺史, 太守免官。其后孝秀,莫敢应命,有送至京师,皆以疾辞。大兴三年(公元320 年),尚书孔坦,议请普延五岁,许其讲习。乃诏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南朝刘宋,沿袭东晋旧制,进行察举。为了消除积弊,试策更为严格, 有时皇帝亲临主持,得选官员,有年龄限制,任官期限,也有所规定,《通典·选举》说:

宋制:丹阳,吴会,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试策,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於吏部,叙才铨用。凡举得失,各有赏罚,失者其人加禁锢,年月多少,随部议制。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县以六周(年)而代,刺史或十余年。及李武即位, 仕者不复拘老幼,守宰以三周而

满。

到刘宋末年,认为治民之官,六年过久,再改为三年一任,称“小满”。南齐举士考试,定五问以策秀才。选官也限年岁,并有甲族,后门(寒

门)之分。《通考·选举考》说:

齐尚书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

又说:

齐因袭宋代限年之制,然而乡举里选,不覈才德,其所进取,以官婚胄籍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史。故有增年矫貌以图进者。萧梁初年,未设中正官。入仕年龄也有限制,但若资质超人,则不限年

次,后又委置专职官员搜荐,渐渐消灭了贵族与寒门的界限。《通考·选举考》说:

梁初无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中,又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若有才同甘(甘罗)、颜(颜渊),勿限年次。至(天监)七年(公元 508 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

专典搜荐,无复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公元 526 年),诏凡州举二人, 大郡一人。

至梁敬帝太平二年(公元 557 年),诏诸州各设中正,依旧例察举,一切才士必须经州中正签押送上,政府再依其品制,量授官职。这时,门阀制度业已凝固,九品中正制所起的作用发挥到了顶点,士庶之间的区别已成为无可怀疑的法则。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九品升降倒显得不很重要了,因为士族进身已不必关心中正给他们的品第如何,问题只在于自己的血统。防止士庶混淆的最好办法是辨别族姓,而企图享受特权的,也只有假造谱谍。中正品第无足轻重,他们的“押上”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九品中正制到此已不是士族专政的必需工具了。这一制度沿用至隋代便被废除。

南陈采用了萧梁的限年入仕制,但又制定了许多例外条文。其授官的程序甚为繁复,以示庄重。《通典·选举》说:

陈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经学生策试得第⋯⋯得未壮而仕。有高才异行殊勋,别降恩旨叙用,不在常例。凡举无定时,随缺则补官,有清浊以为升降,从浊得清,则胜於迁。若有迁授,吏部先为白牒,列数十人名,尚书与参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则下於选曹,量贵贱,别内外,随才补用,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书其名,帖鹤头版,修容整仪,送所授之家。

另一种是由皇帝发诏征召的,先把被征召者交付诏局,由诏局草拟奏章上闻,皇帝敕可后,经门下省付外施行。拜官的时间均在午后。

北魏选士,初置中正,兼用考试。后来废除中正,而要当官的,必须找到现任官员作为担保。《通考·选举考》说:

自太和以前,精选中正,德高乡国者充,其边州小郡,人物单鲜者,则并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则阙而不置。⋯⋯及宣武孝明之时,州无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铨覈之权,而选叙颓紊,至正始元年(公元 504 年)冬,乃罢诸郡中正,时有杂类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担保,无人担保者,夺官还役。

对于武人,则不甚重视,魏孝文帝时,征西大将军、冀州大中正张彝之子仲瑀,上封事,请铨别选格,排抑武夫,不让他们进入清品。这一建议引起了武夫的愤怒,羽林虎贲会集一千余人,把张彝的房子烧掉,并把他父子通通杀掉。张彝死后,灵太后才准武夫可以依资入选。孝庄帝时,规定凡县令、郡守、刺史能推荐出才德、文艺、政事兼备的人材,赏一阶;举非其人者,黜一阶。并规定地方官员任职年限:郡守,县令,六年一任;离任六年后再叙用。

北齐沿袭后魏的选举制度,也立中正官,但尤其重视考课之法。《通考·选举考》说:

北齐选举,多沿后魏之制,凡州县置中正,其课试之法,中书策秀才, 集书策贡士,考功廉郎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字有脱误,呼起立席后,书有监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 夺席脱容刀(即佩刀)。

武平中(公元 570—576 年),齐后主(温公)左右多为佞倖之臣,后主即赐他们卖官。上自州郡,下至乡官,均标价出卖。买官者多由皇帝直接降旨授予,所以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的现象。自此之后,州郡选用属官的权力逐渐移到朝廷。这就使得地方吏员无法精细选用。

后周采纳苏绰的建议,破除讲门阀,摆资历的风气,广收遗逸贤达,对选举法进行了革新。《通考·选举考》说:

后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选举,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贰之。初,霸府时, 苏绰为六条诏书,其四曰:擢贤良。绰深思本始,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 其所察举,颇加精谨,及武帝平齐,广收遗逸,乃诏山东诸州,举明经幹理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

宣帝大成元年(公元 579 年),又诏令各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各郡

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每年荐举 1 人。并规定各州僚佐,可由刺史自行署置,而各府首官则由朝廷统一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