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古代偶有派官员至各地巡抚之举,但非专设之官。明初派京官巡抚地方, 事毕即罢。宣德时以吴中、江南等处地大而重要,始专设巡抚,以后遂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辖一省的军事、刑狱、吏治、盐漕等事,为从二品,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地位仅次于总督。俗称“抚台”。巡抚一般均加有兵部侍郎及右副都御史之兼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