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宋代的选官制度

宋代官吏的选任,沿用唐代的科举制度,但宋代由于经济

上的发展和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考试向庶族地主及中小地主知识分子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正如陈傅良在《答林宗简》所说的“家不尚族谱, 身不重乡贯”①,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这是扩大统治阶级基础的重要措施。

宋代的科学,和唐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但是,考试的科目、内容和方法则作了多次的变化,有关考试的规定也日益严密。

北宋初年,常科的科目较多,据《宋史·选举志》载:

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

《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

这些科目,除进士科外,其他科目总称诸科。那时,各州县都没有学校, 仅京城开封设有国子监。在国子监学习的都是官僚子弟,人数不多,有些人只是挂名而已。所以考生的来源主要靠州县贡举,每年秋天,各州举行考试, 将合格的学生解送礼部,称为“取解试”。第二年春天,礼部进行考试,称为“礼部试”,又称“省试”。省试的内容基本上与唐代一样,进士重诗赋,

① 《止斋文集》卷 35。

诸科重帖经、墨义。

庆历四年(公元 1040 年),宋仁宗根据范仲淹、宋祁等人的建议,令各州县设立学校,并规定在校学习满三百天的人,才能参加取解试。前科曾解送而落第者,在校学习可减为一百天。省试分试策、试论、试诗赋三场。以三场的全部成绩作为录取的根据。不考帖经、墨义。由于这些规定触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仁宗只好下诏废除入学年限,恢复了旧有的考试制度。

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 1068 年——公元 1077 年),王安石参知政事, 实行变法,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废除考诗赋、帖经、墨义。每个考生在《易》、《诗》、《书》、《周礼》、《礼记》中任选一经,兼治

《论语》、《孟子》,每试四场,考试方式是试策、试论、及经文大义。这样的考试,每个考生必须通晓经义,又有文彩,才算合格,不象原来的墨义那样,只要初浅了解经义就可应付。

为了进一步通过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王安石又着手整顿太学。将太学生分为三等:外舍、内舍和上舍。以考试的成绩和平时的表现作为升舍、应试和授官的根据。这种制度称为“三舍法”。

公元 1085 年,神宗病死,哲宗继立。在高太后的支持下,司马光入朝执

政,他一上台就陆续废除各种新法。元祐四年(公元 1089 年),将进士分为经义和诗赋两科,罢试律义。诗赋进士,必须在《易》、《诗》、《书》、

《周礼》、《礼记》、《春秋左传》中任选一经;经义进士必须选习二经。两种进士都是以四场成绩定高低。经义进士以经义定取舍,诗赋进士以诗赋为去留,名次则参考试论成绩评定。哲宗亲政以后,对司马光的作法全部否定,绍圣元年(公元 1094 年)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

宋徽宗崇宁三年(公元 1104 年),又将王安石的“三舍法”推广到全国, 并诏令天下,以后科场取士,全由学校升贡,废除州郡发解及礼部试等办法。按照当时的规定,官僚子弟可以免费入学,而普通百姓则要经过多次考试合格才能入学,才能升舍、授官。时人指责这种取士方法是“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因为反对的人很多,宣和三年(公元 1121 年)不得不宣布罢“三舍法”,令开封府及诸路均以科举取士。高宗南渡以后,沿袭不改,惟于建炎二年(公元 1128 年)恢复司马光时的诗赋和经义两科进士, 至宋末不革。

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一级是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取解试由各州的判官及录事参军主持,省试则由皇帝选派的官员主持。据叶梦得的《石林燕语》卷 8 和《长编》卷 14 记载:开宝六年(公元

937 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录取进士、诸科及第者 38 人。召对时,进士武济川、《三传》刘睿,“材质最陋,对问失次”,太祖把他们黜落了, 因为武济川是李昉的同乡,引起了太祖的怀疑。又因下第进士徐士廉击登门鼓,控告李昉“用情取舍”,并建议举行殿试。太祖即下诏,令已被录取的和从考试终场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中选出 195 人,在讲武殿出题重试,太祖亲

自主持。复试结果,中进士 26 人,诸科 101 人,皆赐及第。原来李昹录取的

人中,却有 10 人落选。为此,李昹受到了降职为太常卿的处分。从此,殿试

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考试。开宝八年(公元 975 年),宋太祖再次举行殿试,这一年省试第一名是王式,殿试时王嗣宗成了第一名,而王式则落到第四名。从此开始,省试与殿试分为两榜,并有省元与状元之别。宋太祖举

行殿试的目的,是为了革除“科名多为势家所取”的弊病。

宋代的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太平兴国三年(公元 978 年)冬, 各州考生都已集中礼部,因为太宗要亲征北汉,第二年春天的省试只好停止。此后,每隔一年或二年举行一次。英宗治平三年(公元 1066 年),朝廷因每年一次应接不暇,又举子年年跋涉,十分劳苦,才定为三年一次,以后成为定制。至于录取名额,太祖时士大夫还不热衷于出仕为宦,朝廷取士也比较严格,每次录取进士少则几人,多者 200 多人,平均每次录取近 48 人。宋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大规模录用士人,参加省试的举人往往多达一、二万人, 每次平均录取进士 230 人。以后录取人数不断增加,据《通考·选举考》记载,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 1000 年),录取进士 409 人,诸科 1,129 人, 总人数达 1,638 人。比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录取人数多两倍以上。由于宋代科举,一经录取,立即授官,录取人数太多,必然出现“官吏猥众”的局面。所以,仁宗时规定:“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但是这个规定后来逐次突破,至徽宗时期,每次平均多达 680 多人。

宋代科举登第者大部分出身于乡户,即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一部分为工、商子弟。北宋苏辙在《上皇帝书》中说:“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虽然宋代封建法律一般禁止工商本人应举做官,但对其中的“奇才异行者”,也允许参加科举考试。这与西汉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官”不同。王辟之的《渑水谈燕录》卷 3 载,

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考中进士。又洪迈的《夷坚丁志》卷 6 载,南宋时,建安人叶德孚买田贩茶,后获得“乡荐”(即取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营商业,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另外,宋高宗绍兴十八年(公元 1148 年)《题名录》载,这年中榜的 330 名进士的姓名、

籍贯,其中城市出身者,不到 30 人,宗室 25 人。宋理宗宝祐四年(公元 1256

年)《登科录》也记载了这年中榜的 601 名进士的详细情况。据统计,这些进士中,除少数情况不明和宗室以外,大多数出身于乡户,其中县坊出身者不到 20 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者有 113 人,祖、父两代做官者有 23 人,曾

祖、祖、父三代都做官者 8 人,这三部分进士合计 144 人。此外,还有宗室

73 人。在这些人中,祖、父两代不曾做官的 33 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的有

23 人,祖和父两代做官的 3 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的 14 人。这就是

说,601 进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 417 人,官僚家庭出身的有 184 人。这一情况显示,在科举登第者中,世代做官的子弟居于少数,大多数进士来自平民家庭。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高级官员子弟可以通过恩荫得官, 无需寒窗苦读,与士庶竞争高低。只有少数官僚子弟以科举登第为荣,在恩荫补官后又参加科举考试;还有个别子弟,拒绝恩荫所授官职,而直接应举。

宋代的科举考试,实行试卷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评选时作弊。唐代的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权,在发榜前知其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耍弄手法,拉拢亲信。武则天时,因吏部选举多有不实,便命令应试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糊起来,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考官在录取中,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北宋初年,仍沿袭唐代这种风气,同时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将去贡院的时候,达官贵人可以向他推荐人才,称为

“公荐”。考生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 而自称“门生”。为了防止权贵干扰,考官徇私,师生结党,赵匡胤和他的继承人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记载,建隆三年

(公元 926 年)九月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 “兼不得呼春官(这里指知贡举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 也载,乾德元年(公元 963 年)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廷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通考·选举考三》载: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 992 年),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 以避请求”,以后便建立了锁院制度。同年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即在举人考前先糊其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卷后,再拆弥封,查对姓名、籍贯,借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公元 999 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

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 1033 年)七月,仁宗“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 并封弥卷首”。从此,糊名考校就不仅施行于殿试、省试,也施行于诸州取解试了。在实行弥封制不久,又发现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有时考官还可以辨认字画。后来,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 年)专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 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试卷弥封、誊写法的实行,应举者考试成绩的优劣“一决于文字”,这样,总算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从此,贵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对待,贵族、官僚利用科举世袭的特权被取消了。事实证明, 弥封、誊录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之一,它对选拔人才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以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誊录也就流于形式了。

宋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捕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职,以避嫌疑。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即另设考场、另派考官。这种做法唐代已有,但只限于省试,也不是定制。宋代别试成为一种制度,范围也扩大了,州试省试都相继实行。

宋代的知贡举(主考官)不是固定的,而是采取临时差遣,年年不同, 不常任。唐代一般固定以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或礼部侍郎为主考官,而宋代任何官员都可以充任,并另增派权知贡举(副职)若干人,互相监督。

宋代的制科远不如唐代之盛。太祖乾德二年(公元 964 年)设贤良方正、

能直言极谏等科,真宗景德二年(公元 1005 年)增为六科,仁宗天圣七年(公

元 1029 年)又增为九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科曾多次停罢,有时虽然举

行,但应诏者极少。在宋王朝统治的 321 年中,制科御试仅有 22 次,被录取

的不过 41 人而已。至于书判拔萃、词学兼茂、博学宏词等科,完全是为了选拔草拟朝廷日用文字,诸如诏诰、章表、赦敕、檄书之类的人才,无论是考试内容或考试方法,和制科都是不一样的。

宋朝统治者对于那些多次应试而不第的举人实行“特奏名”法,特赐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义时,进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义军。为了防范失意士人心生异志,宋代统治者“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所以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 969 年)三月规定,凡举人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从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 1005 年)三月,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

等“出身”,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由于特奏名的数量日益增多,“英雄豪杰皆汨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所以,“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这是宋代统治者为防范士大夫卷入农民起义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的武科,始于仁宗天圣八年(公元 1030 年),仁宗亲试武举 12 人, 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先试骑射,然后试策,“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可是不久就停止了。后来,虽然也曾设立武学和恢复武举,以马射、步射、武艺、策略作为教学和考试的内容,但是并不为人重视。直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 1169 年),武举殿试之后,才和文举一样赐给黄牒。这科共选

33 人,第一名赐武举及第,其余并赐武举出身。但是,此后的武举并没有选拔出什么人才,只是为一些人提供进身之阶,于国家毫无意义。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外,宋代仕途中还有几种与前代不甚相同的制度必须特加说明的。

第一,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申请叙迁。经查明其资历与叙迁的规定相符,不需视其在职务上有何特殊表现,都可以逐步上升。名为磨勘,实际只是例行公事,不过是防止伪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第三,请郡:宋代高级朝臣,可自己申请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养。这与唐代出任刺史多带左迁意义不同。

第四,祠禄:宋代的所谓祠禄是以道教宫观为名安置官员,给予一定待遇,以示优礼。最高级的称为某某宫使,专以安置罢退之大臣,次级为提举某处某宫某观,最低一级为监狱庙。这些官员都无实际职事。这种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动陈请而得,就有包含贬降的意味,与唐代之分司官带有投闲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禄官与职事官极为混乱,最奇特者,选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职令録为名,而所任之职都与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县令为阶官,而实任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有以陕西路节度判官为阶官,而实任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阶之名,不与职事官相混。文阶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每四年一转,无出身者为资转,有出身者可超资转,至奉议郎则仍逐资转。转至高级,即不按资而由特旨除授。武阶官略同,医官内侍官之阶官另有规定。因此,宋人官衔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资历等级,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无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员的寄禄官名称前大都加上“权”、“行”、“守”、“试” 等字,以表示职事官与寄禄官的关系。凡除授职事官,都依寄禄官阶的高低, 在寄禄官前加这些字。其中侍郎、尚书初次任职,必定担任“权”官,也就是说,有一定的试用期,然后升为真官,再正式冠以“试”、“守”或“行” 字。神宗官制改革,规定分行、试、守三等:凡官员的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一品的,带行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一品的,带守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者带试字。职事官相同而寄禄官前行、守、试字不同的官员之间,职钱也有一些差别,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书,“行”字者每月职钱六十贯,“守” 字者五十五贯,“试”字者五十贯。职事官与寄禄官相当的官员,则不称行、守、试,其职钱按“行”者发给。

第七,在宋代的官员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衔失去了实际意义,几乎变成了单纯的虚衔,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实封。爵增为十二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从一万户到二百户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虚数,食实封才有收益。食实封从一千户到一百户共分七等。实封数约为虚封数的十分之四。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将相,都赐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可循资封公封侯。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 文,随官俸向官府领取。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等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附表一:宋代文官散阶简表

阶数

品级 文散官

阶数

品级

文散官

1

从一品 开府仪同三司

16

从六品上

奉直郎

2

正二品 特进

17

从六品

通直郎

3

从二品 光禄大夫

18

正七品上

朝请郎

4

正三品 金紫光禄大夫

19

正七品

宣德郎

5

从三品 银青光禄大夫

20

从七品上

朝散郎

6

正四品上 正奉大夫

21

从七品

宣奉郎

7

正四品 中奉大夫

22

正八品上

给事郎

8

从四品上 太中大夫

23

正八品

承事郎

9

从四品 中大夫

24

从八品上

承奉郎

10

正五品上 中散大夫

25

从八品

承务郎

11

正五品 朝奉大夫

26

正九品上

儒林郎

12

从五品上 朝散大夫

27

正九品

登仕郎

13

从五品下 朝请大夫

28

从九品上

文林郎

14

正六品上 朝奉郎

29

从九品

将仕郎

15

正六品 承直郎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二:宋代武官散阶简表

阶数

品级

武散官

阶数

品级

武散官

1

从一品

骠骑大将军

17

正六品

昭武副尉

2

正二品

辅国大将军

18

从六品上

振威校尉

3

从二品

镇国大将军

19

从六品

振威副尉

4

正三品上

冠军大将军

20

正七品上

致果校尉

5

正三品

怀化大将军

21

正七品

致果副尉

6

从三品上

云麾大将军

22

从七品上

翊麾校尉

7

从三品

归德将军

23

从七品

翊麾副尉

8

正四品上

忠武将军

24

正八品上

宣节校尉

9

正四品

壮武将军

25

正八品

宣节副尉

10

从四品上

宣威将军

26

从八品上

御侮校尉

11

从四品

明威将军

27

从八品

御侮副尉

12

正五品上

定远将军

28

正九品上

仁勇校尉

13

正五品

宁远将军

29

正九品

仁勇副尉

14

从五品上

游骑将军

30

从九品上

陪戎校尉

15

从五品

游击将军

31

从九品

陪戎副尉

16

正六品上

昭武校尉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三:宋代爵号简表

等级

爵号

附注

等级

爵号

附注

1

7

开国郡公

现任或前任宰相者食邑万户

2

嗣王

8

开国县公

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3

郡王

9

开国侯

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4

国公

10

开国伯

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5

郡公

11

开国子

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6

开国公

12

开国男

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四:宋代勋级简表

等级

勋号

等级

勋号

1

上柱国

7

上骑都尉

2

柱国

8

骑都尉

3

上护军

9

骁骑尉

4

护军

10

飞骑尉

5

上轻车都尉

11

云骑尉

6

轻车都尉

12

武骑尉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五:宋代品官章服简表

品级

服色

佩鱼袋

一品

七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二品

六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三品

五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四品

五梁冠

金带

金鱼袋

象笏

五品

五梁冠

金涂银带

银鱼袋

象笏

六品

四梁冠

金涂银带

银鱼袋

象笏

七品

绿

三梁冠

黑银及犀角带

七品以下至庶人无佩袋

木笏

八品

绿

三梁冠

黑银及犀角带

木笏

九品

绿

二梁冠

黑银及犀角带

木笏

庶人

皂白

铁角带

〔附注〕:1.此表据《宋史·舆服志》制,唯所载之品官服制,以官不以品,本表所列为大致比拟。

  1. 宋初品官服色,一如唐制,本表为神宗元丰年间之规定,南宋仍用此制。

  2. 宋制:凡服绿、服绯二十年者,历任无过,许磨勘改授章服。

  3. 宋制:外官有借绯(如通判)、借紫(如知州、监司)之例。所谓“借” 是在任此职时可以暂时服用。

  4. 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书、侍郎;大理卿、少卿等为执法之官,并冠獬豸(Zh@)冠,服青荷莲绶,以表示其特殊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