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宋代的选官制度
宋代官吏的选任,沿用唐代的科举制度,但宋代由于经济
上的发展和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考试向庶族地主及中小地主知识分子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正如陈傅良在《答林宗简》所说的“家不尚族谱, 身不重乡贯”①,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这是扩大统治阶级基础的重要措施。
宋代的科学,和唐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但是,考试的科目、内容和方法则作了多次的变化,有关考试的规定也日益严密。
北宋初年,常科的科目较多,据《宋史·选举志》载:
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
《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
这些科目,除进士科外,其他科目总称诸科。那时,各州县都没有学校, 仅京城开封设有国子监。在国子监学习的都是官僚子弟,人数不多,有些人只是挂名而已。所以考生的来源主要靠州县贡举,每年秋天,各州举行考试, 将合格的学生解送礼部,称为“取解试”。第二年春天,礼部进行考试,称为“礼部试”,又称“省试”。省试的内容基本上与唐代一样,进士重诗赋,
① 《止斋文集》卷 35。
诸科重帖经、墨义。
庆历四年(公元 1040 年),宋仁宗根据范仲淹、宋祁等人的建议,令各州县设立学校,并规定在校学习满三百天的人,才能参加取解试。前科曾解送而落第者,在校学习可减为一百天。省试分试策、试论、试诗赋三场。以三场的全部成绩作为录取的根据。不考帖经、墨义。由于这些规定触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仁宗只好下诏废除入学年限,恢复了旧有的考试制度。
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 1068 年——公元 1077 年),王安石参知政事, 实行变法,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废除考诗赋、帖经、墨义。每个考生在《易》、《诗》、《书》、《周礼》、《礼记》中任选一经,兼治
《论语》、《孟子》,每试四场,考试方式是试策、试论、及经文大义。这样的考试,每个考生必须通晓经义,又有文彩,才算合格,不象原来的墨义那样,只要初浅了解经义就可应付。
为了进一步通过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王安石又着手整顿太学。将太学生分为三等:外舍、内舍和上舍。以考试的成绩和平时的表现作为升舍、应试和授官的根据。这种制度称为“三舍法”。
公元 1085 年,神宗病死,哲宗继立。在高太后的支持下,司马光入朝执
政,他一上台就陆续废除各种新法。元祐四年(公元 1089 年),将进士分为经义和诗赋两科,罢试律义。诗赋进士,必须在《易》、《诗》、《书》、
《周礼》、《礼记》、《春秋左传》中任选一经;经义进士必须选习二经。两种进士都是以四场成绩定高低。经义进士以经义定取舍,诗赋进士以诗赋为去留,名次则参考试论成绩评定。哲宗亲政以后,对司马光的作法全部否定,绍圣元年(公元 1094 年)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
宋徽宗崇宁三年(公元 1104 年),又将王安石的“三舍法”推广到全国, 并诏令天下,以后科场取士,全由学校升贡,废除州郡发解及礼部试等办法。按照当时的规定,官僚子弟可以免费入学,而普通百姓则要经过多次考试合格才能入学,才能升舍、授官。时人指责这种取士方法是“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因为反对的人很多,宣和三年(公元 1121 年)不得不宣布罢“三舍法”,令开封府及诸路均以科举取士。高宗南渡以后,沿袭不改,惟于建炎二年(公元 1128 年)恢复司马光时的诗赋和经义两科进士, 至宋末不革。
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一级是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取解试由各州的判官及录事参军主持,省试则由皇帝选派的官员主持。据叶梦得的《石林燕语》卷 8 和《长编》卷 14 记载:开宝六年(公元
937 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录取进士、诸科及第者 38 人。召对时,进士武济川、《三传》刘睿,“材质最陋,对问失次”,太祖把他们黜落了, 因为武济川是李昉的同乡,引起了太祖的怀疑。又因下第进士徐士廉击登门鼓,控告李昉“用情取舍”,并建议举行殿试。太祖即下诏,令已被录取的和从考试终场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中选出 195 人,在讲武殿出题重试,太祖亲
自主持。复试结果,中进士 26 人,诸科 101 人,皆赐及第。原来李昹录取的
人中,却有 10 人落选。为此,李昹受到了降职为太常卿的处分。从此,殿试
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考试。开宝八年(公元 975 年),宋太祖再次举行殿试,这一年省试第一名是王式,殿试时王嗣宗成了第一名,而王式则落到第四名。从此开始,省试与殿试分为两榜,并有省元与状元之别。宋太祖举
行殿试的目的,是为了革除“科名多为势家所取”的弊病。
宋代的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太平兴国三年(公元 978 年)冬, 各州考生都已集中礼部,因为太宗要亲征北汉,第二年春天的省试只好停止。此后,每隔一年或二年举行一次。英宗治平三年(公元 1066 年),朝廷因每年一次应接不暇,又举子年年跋涉,十分劳苦,才定为三年一次,以后成为定制。至于录取名额,太祖时士大夫还不热衷于出仕为宦,朝廷取士也比较严格,每次录取进士少则几人,多者 200 多人,平均每次录取近 48 人。宋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大规模录用士人,参加省试的举人往往多达一、二万人, 每次平均录取进士 230 人。以后录取人数不断增加,据《通考·选举考》记载,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 1000 年),录取进士 409 人,诸科 1,129 人, 总人数达 1,638 人。比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录取人数多两倍以上。由于宋代科举,一经录取,立即授官,录取人数太多,必然出现“官吏猥众”的局面。所以,仁宗时规定:“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但是这个规定后来逐次突破,至徽宗时期,每次平均多达 680 多人。
宋代科举登第者大部分出身于乡户,即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一部分为工、商子弟。北宋苏辙在《上皇帝书》中说:“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虽然宋代封建法律一般禁止工商本人应举做官,但对其中的“奇才异行者”,也允许参加科举考试。这与西汉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官”不同。王辟之的《渑水谈燕录》卷 3 载,
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考中进士。又洪迈的《夷坚丁志》卷 6 载,南宋时,建安人叶德孚买田贩茶,后获得“乡荐”(即取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营商业,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另外,宋高宗绍兴十八年(公元 1148 年)《题名录》载,这年中榜的 330 名进士的姓名、
籍贯,其中城市出身者,不到 30 人,宗室 25 人。宋理宗宝祐四年(公元 1256
年)《登科录》也记载了这年中榜的 601 名进士的详细情况。据统计,这些进士中,除少数情况不明和宗室以外,大多数出身于乡户,其中县坊出身者不到 20 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者有 113 人,祖、父两代做官者有 23 人,曾
祖、祖、父三代都做官者 8 人,这三部分进士合计 144 人。此外,还有宗室
73 人。在这些人中,祖、父两代不曾做官的 33 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的有
23 人,祖和父两代做官的 3 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的 14 人。这就是
说,601 进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 417 人,官僚家庭出身的有 184 人。这一情况显示,在科举登第者中,世代做官的子弟居于少数,大多数进士来自平民家庭。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高级官员子弟可以通过恩荫得官, 无需寒窗苦读,与士庶竞争高低。只有少数官僚子弟以科举登第为荣,在恩荫补官后又参加科举考试;还有个别子弟,拒绝恩荫所授官职,而直接应举。
宋代的科举考试,实行试卷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评选时作弊。唐代的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权,在发榜前知其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耍弄手法,拉拢亲信。武则天时,因吏部选举多有不实,便命令应试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糊起来,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考官在录取中,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北宋初年,仍沿袭唐代这种风气,同时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将去贡院的时候,达官贵人可以向他推荐人才,称为
“公荐”。考生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 而自称“门生”。为了防止权贵干扰,考官徇私,师生结党,赵匡胤和他的继承人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记载,建隆三年
(公元 926 年)九月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 “兼不得呼春官(这里指知贡举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 也载,乾德元年(公元 963 年)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廷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通考·选举考三》载: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 992 年),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 以避请求”,以后便建立了锁院制度。同年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即在举人考前先糊其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卷后,再拆弥封,查对姓名、籍贯,借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公元 999 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
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 1033 年)七月,仁宗“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 并封弥卷首”。从此,糊名考校就不仅施行于殿试、省试,也施行于诸州取解试了。在实行弥封制不久,又发现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有时考官还可以辨认字画。后来,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大中祥符八年(公元 1015 年)专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 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试卷弥封、誊写法的实行,应举者考试成绩的优劣“一决于文字”,这样,总算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从此,贵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对待,贵族、官僚利用科举世袭的特权被取消了。事实证明, 弥封、誊录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之一,它对选拔人才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以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誊录也就流于形式了。
宋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捕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职,以避嫌疑。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即另设考场、另派考官。这种做法唐代已有,但只限于省试,也不是定制。宋代别试成为一种制度,范围也扩大了,州试省试都相继实行。
宋代的知贡举(主考官)不是固定的,而是采取临时差遣,年年不同, 不常任。唐代一般固定以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或礼部侍郎为主考官,而宋代任何官员都可以充任,并另增派权知贡举(副职)若干人,互相监督。
宋代的制科远不如唐代之盛。太祖乾德二年(公元 964 年)设贤良方正、
能直言极谏等科,真宗景德二年(公元 1005 年)增为六科,仁宗天圣七年(公
元 1029 年)又增为九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科曾多次停罢,有时虽然举
行,但应诏者极少。在宋王朝统治的 321 年中,制科御试仅有 22 次,被录取
的不过 41 人而已。至于书判拔萃、词学兼茂、博学宏词等科,完全是为了选拔草拟朝廷日用文字,诸如诏诰、章表、赦敕、檄书之类的人才,无论是考试内容或考试方法,和制科都是不一样的。
宋朝统治者对于那些多次应试而不第的举人实行“特奏名”法,特赐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义时,进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义军。为了防范失意士人心生异志,宋代统治者“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所以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 969 年)三月规定,凡举人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从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 1005 年)三月,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
等“出身”,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由于特奏名的数量日益增多,“英雄豪杰皆汨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所以,“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这是宋代统治者为防范士大夫卷入农民起义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的武科,始于仁宗天圣八年(公元 1030 年),仁宗亲试武举 12 人, 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先试骑射,然后试策,“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可是不久就停止了。后来,虽然也曾设立武学和恢复武举,以马射、步射、武艺、策略作为教学和考试的内容,但是并不为人重视。直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 1169 年),武举殿试之后,才和文举一样赐给黄牒。这科共选
33 人,第一名赐武举及第,其余并赐武举出身。但是,此后的武举并没有选拔出什么人才,只是为一些人提供进身之阶,于国家毫无意义。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外,宋代仕途中还有几种与前代不甚相同的制度必须特加说明的。
第一,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申请叙迁。经查明其资历与叙迁的规定相符,不需视其在职务上有何特殊表现,都可以逐步上升。名为磨勘,实际只是例行公事,不过是防止伪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第三,请郡:宋代高级朝臣,可自己申请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养。这与唐代出任刺史多带左迁意义不同。
第四,祠禄:宋代的所谓祠禄是以道教宫观为名安置官员,给予一定待遇,以示优礼。最高级的称为某某宫使,专以安置罢退之大臣,次级为提举某处某宫某观,最低一级为监狱庙。这些官员都无实际职事。这种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动陈请而得,就有包含贬降的意味,与唐代之分司官带有投闲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禄官与职事官极为混乱,最奇特者,选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职令録为名,而所任之职都与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县令为阶官,而实任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有以陕西路节度判官为阶官,而实任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阶之名,不与职事官相混。文阶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每四年一转,无出身者为资转,有出身者可超资转,至奉议郎则仍逐资转。转至高级,即不按资而由特旨除授。武阶官略同,医官内侍官之阶官另有规定。因此,宋人官衔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资历等级,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无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员的寄禄官名称前大都加上“权”、“行”、“守”、“试” 等字,以表示职事官与寄禄官的关系。凡除授职事官,都依寄禄官阶的高低, 在寄禄官前加这些字。其中侍郎、尚书初次任职,必定担任“权”官,也就是说,有一定的试用期,然后升为真官,再正式冠以“试”、“守”或“行” 字。神宗官制改革,规定分行、试、守三等:凡官员的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一品的,带行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一品的,带守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者带试字。职事官相同而寄禄官前行、守、试字不同的官员之间,职钱也有一些差别,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书,“行”字者每月职钱六十贯,“守” 字者五十五贯,“试”字者五十贯。职事官与寄禄官相当的官员,则不称行、守、试,其职钱按“行”者发给。
第七,在宋代的官员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衔失去了实际意义,几乎变成了单纯的虚衔,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实封。爵增为十二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从一万户到二百户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虚数,食实封才有收益。食实封从一千户到一百户共分七等。实封数约为虚封数的十分之四。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将相,都赐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可循资封公封侯。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 文,随官俸向官府领取。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等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附表一:宋代文官散阶简表
阶数 |
品级 文散官 |
阶数 |
品级 |
文散官 |
---|---|---|---|---|
1 |
从一品 开府仪同三司 |
16 |
从六品上 |
奉直郎 |
2 |
正二品 特进 |
17 |
从六品 |
通直郎 |
3 |
从二品 光禄大夫 |
18 |
正七品上 |
朝请郎 |
4 |
正三品 金紫光禄大夫 |
19 |
正七品 |
宣德郎 |
5 |
从三品 银青光禄大夫 |
20 |
从七品上 |
朝散郎 |
6 |
正四品上 正奉大夫 |
21 |
从七品 |
宣奉郎 |
7 |
正四品 中奉大夫 |
22 |
正八品上 |
给事郎 |
8 |
从四品上 太中大夫 |
23 |
正八品 |
承事郎 |
9 |
从四品 中大夫 |
24 |
从八品上 |
承奉郎 |
10 |
正五品上 中散大夫 |
25 |
从八品 |
承务郎 |
11 |
正五品 朝奉大夫 |
26 |
正九品上 |
儒林郎 |
12 |
从五品上 朝散大夫 |
27 |
正九品 |
登仕郎 |
13 |
从五品下 朝请大夫 |
28 |
从九品上 |
文林郎 |
14 |
正六品上 朝奉郎 |
29 |
从九品 |
将仕郎 |
15 |
正六品 承直郎 |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二:宋代武官散阶简表
阶数 |
品级 |
武散官 |
阶数 |
品级 |
武散官 |
---|---|---|---|---|---|
1 |
从一品 |
骠骑大将军 |
17 |
正六品 |
昭武副尉 |
2 |
正二品 |
辅国大将军 |
18 |
从六品上 |
振威校尉 |
3 |
从二品 |
镇国大将军 |
19 |
从六品 |
振威副尉 |
4 |
正三品上 |
冠军大将军 |
20 |
正七品上 |
致果校尉 |
5 |
正三品 |
怀化大将军 |
21 |
正七品 |
致果副尉 |
6 |
从三品上 |
云麾大将军 |
22 |
从七品上 |
翊麾校尉 |
7 |
从三品 |
归德将军 |
23 |
从七品 |
翊麾副尉 |
8 |
正四品上 |
忠武将军 |
24 |
正八品上 |
宣节校尉 |
9 |
正四品 |
壮武将军 |
25 |
正八品 |
宣节副尉 |
10 |
从四品上 |
宣威将军 |
26 |
从八品上 |
御侮校尉 |
11 |
从四品 |
明威将军 |
27 |
从八品 |
御侮副尉 |
12 |
正五品上 |
定远将军 |
28 |
正九品上 |
仁勇校尉 |
13 |
正五品 |
宁远将军 |
29 |
正九品 |
仁勇副尉 |
14 |
从五品上 |
游骑将军 |
30 |
从九品上 |
陪戎校尉 |
15 |
从五品 |
游击将军 |
31 |
从九品 |
陪戎副尉 |
16 |
正六品上 |
昭武校尉 |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三:宋代爵号简表
等级 |
爵号 |
附注 |
等级 |
爵号 |
附注 |
---|---|---|---|---|---|
1 |
王 |
7 |
开国郡公 |
现任或前任宰相者食邑万户 |
|
2 |
嗣王 |
8 |
开国县公 |
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
|
3 |
郡王 |
9 |
开国侯 |
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
|
4 |
国公 |
10 |
开国伯 |
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
|
5 |
郡公 |
11 |
开国子 |
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
|
6 |
开国公 |
12 |
开国男 |
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四:宋代勋级简表
等级 |
勋号 |
等级 |
勋号 |
---|---|---|---|
1 |
上柱国 |
7 |
上骑都尉 |
2 |
柱国 |
8 |
骑都尉 |
3 |
上护军 |
9 |
骁骑尉 |
4 |
护军 |
10 |
飞骑尉 |
5 |
上轻车都尉 |
11 |
云骑尉 |
6 |
轻车都尉 |
12 |
武骑尉 |
〔附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制。
附表五:宋代品官章服简表
品级 |
服色 |
冠 |
带 |
佩鱼袋 |
笏 |
---|---|---|---|---|---|
一品 |
紫 |
七梁冠 |
玉带 |
金鱼袋 |
象笏 |
二品 |
紫 |
六梁冠 |
玉带 |
金鱼袋 |
象笏 |
三品 |
紫 |
五梁冠 |
玉带 |
金鱼袋 |
象笏 |
四品 |
紫 |
五梁冠 |
金带 |
金鱼袋 |
象笏 |
五品 |
绯 |
五梁冠 |
金涂银带 |
银鱼袋 |
象笏 |
六品 |
绯 |
四梁冠 |
金涂银带 |
银鱼袋 |
象笏 |
七品 |
绿 |
三梁冠 |
黑银及犀角带 |
七品以下至庶人无佩袋 |
木笏 |
八品 |
绿 |
三梁冠 |
黑银及犀角带 |
无 |
木笏 |
九品 |
绿 |
二梁冠 |
黑银及犀角带 |
无 |
木笏 |
庶人 |
皂白 |
帽 |
铁角带 |
无 |
无 |
〔附注〕:1.此表据《宋史·舆服志》制,唯所载之品官服制,以官不以品,本表所列为大致比拟。
-
宋初品官服色,一如唐制,本表为神宗元丰年间之规定,南宋仍用此制。
-
宋制:凡服绿、服绯二十年者,历任无过,许磨勘改授章服。
-
宋制:外官有借绯(如通判)、借紫(如知州、监司)之例。所谓“借” 是在任此职时可以暂时服用。
-
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书、侍郎;大理卿、少卿等为执法之官,并冠獬豸(Zh@)冠,服青荷莲绶,以表示其特殊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