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元封五年(前 106 年)初置部刺史,根据六条规定监察各州,称“六条问事”。本为监察官性质,其官阶低于郡守。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哀帝初又改旧制。不久复称州牧。东汉除首都设司隶校尉以外,在外十二州,每州设刺史 1 人,秩六百石。灵
帝时,各地农民起义爆发,朝廷为加强镇压力量,于中平五年(公元 189 年), 改刺史为牧,往往派朝中大臣出领州牧,其权势至大,地位较郡守为高,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自三国至南北朝,各州亦多置刺史,一般以都督兼任。隋以后,刺史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其间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两度改州为郡, 改刺史为太守,但不久均复旧称。唐代节度使、观察使兼领驻在地的州刺史, 所辖境内之州刺史均为其属官,刺史之职位渐轻。宋制以朝臣充知州,称“权知军州事”。清代以刺史作知州的别称,和前代的刺史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