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

明洪武九年(公元 1376 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

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 1 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公元 1667 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 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但江苏设有两布政使,一在江宁,辖江、淮、扬、徐、通、海六府州;一在苏州,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