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区域的划分,除南、北两京外,还有十三个布政司,明之布政使司是由元代行中书省演化而来的,《明史·职官志四》载:

洪武九年(公元 1376 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公元 1382 年)置云

南市政司⋯⋯永乐元年(公元 1403 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十一年(公

元 1413 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公元 1428 年)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 1 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而添设,各省不等)。经历司,经历 1 人(从六品),都事 1 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 1 人(从八品)、检校 1 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 1 人(从六品)、副理问 1 人

(从七品)、提控案牍 1 人。司狱司,司狱 1 人(从九品),库大使 1 人(从九品),副使 1 人、仓大使 1 人(从九品)、副使 1 人。杂造局、军器局、

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 1 人(从九品)、副使 1 人。

布政使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下达于有司。凡僚属满秩,负责考察其称职与不称职,上报达吏部、都察院。每三年则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经历、都事负责文书往来。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十四年(公元 1381 年),于各道置按察分司。

十五年(公元 1382 年),又在府州县置按察分司。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

按察司,每司设按察使 1 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

五品)。经历司,设经历 1 人(正七品),知事 1 人(正八品)。照磨所,

照磨 1 人(正九品)、检校 1 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 1 人(从九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

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明史·职官志四》载,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 531 人为试佥事,每人按察二县,“凡官吏贤否, 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又有都指挥使司,掌各省之军事。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为“三司”。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虽能防止地方权力之扩大,但又不免酿成运用不灵之弊。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巡按各差, 以驾凌于三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二》说: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历、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巡抚”之名即起于明代,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 1391 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

抚之名,始见于此。”永乐十九年(公元 1421 年)遣尚书蹇义等 26 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逐渐派一些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去巡抚各处的边境腹地,办完事情就回朝廷复命。这样的官员,当时称为“巡抚”, 或名“镇守”。巡抚兼军务的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而事务重者加总督。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由于总兵、宦官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就一律称为“巡抚”,以与“镇守”相区别。此外,明代还

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以资监察,称为“巡按”。“巡抚”、“巡按” 略有不同,但这些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差务。由于这些官职是临时性的,所以各处名称都不同。比较经常设置的,有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 1 员,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 1 员,总督陕西三边军务

1 员,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总理粮储提督

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 1 员,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 1 员,巡

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 1 员,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

1 员。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 1 员,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 1 员。这些官员设置都是以边防或镇压人民为主要任务的。日久之后,便变成定制, 到清代才将督抚看作一省的最高长官。总督在明代有称总制的,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布政使属下的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按察使下之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则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至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一省,南直隶成立江苏、安徽二省,均设布、按两司,省制就比较合理而完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