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覈而升降之, 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
① 《资治通鉴》,卷 291。
② 同上,卷 293。
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 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 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 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 634 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 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 633 年),太宗以李勣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 682 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 777 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 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 723 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
(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 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 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
(公元 794 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 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 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 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 192 记载: 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 661 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改
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 713 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 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 “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
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 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 2 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
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 16 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 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 4 人,从七品上。主事 4 人,从八品下。右
散骑常侍 2 人,右谏议大夫 4 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
二年(公元 662 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 685 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 713
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 742 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 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 2 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 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 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 2 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
议大夫 4 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 686 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 1 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 1 人为理
匦使。天宝九载(公元 750 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
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 756 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 781
年),以谏议大夫 1 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 4 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 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 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 785—
805 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 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
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 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 2 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 835 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 4 人,从七品上;主事 4 人,从八品下;左补
阙 6 人,从七品上;左拾遗 6 人,从八品上;典仪 2 人,从九品下。掌赞唱
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 4 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
之节。符宝郎 4 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 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 “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 685 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
宗元和二年(公元 808 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 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 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
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 813 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 815 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 1 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称东台,
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
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 685 年)称为都台,
长安三年(公元 703 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 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
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 4 个属司,共 24 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 1 人,正四品上,
右丞 1 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
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 1 人,从五品上,
员外郎各 1 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
朔元年(公元 661 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 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 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 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 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 736 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
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 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 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 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附:唐代中枢三省名称变更简表
年代 |
尚书省 中书省 |
门下省 |
备注 |
---|---|---|---|
武 德 三 年 ( 620 年) |
尚书令,左右 中书令仆射 |
门下侍中 |
李世民曾任过尚书令,即位之后,无人敢任此官,故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之长官 |
龙 朔 二 年 ( 662 年) |
“中台”,改 “东台”,改仆射为“匡政” 尚书令为“右 相” |
“西台”,改侍中为“左相” |
咸亨二年( 671 年)废去此制,并依旧称 |
光 宅 元 年 ( 684 年) |
“文昌台”文 “凤阁”内史昌左右相 |
“鸾台”纳言 |
神龙元年( 705 年)又恢复高宗永淳年间以前旧称 |
开 元 元 年 ( 713 年) |
“尚书省”, “紫微省” 改左右仆射为 左右丞相 |
“黄门省”黄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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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元 五 年 ( 717 年) |
“尚书省”左 “中书省”中右丞相 书令 |
“门下省”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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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宝 元 年 ( 742 年) |
“尚书省”左 右相 右仆射 |
左相 |
至德二年( 757 年)又恢复 旧制 |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 1 人,正三品。
《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 1 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 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 627 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 “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
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 684 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
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 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 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 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 1 人,侍御史 1 人,
殿中侍御史 2 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 6 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以侍御史直接处理台内事务,“杂端”的
权力就减少了。殿中侍御史 9 人,从七品下,《大唐六典》谓“殿中侍御史, 掌殿廷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意思是说在朝廷的重大典礼活动中,负责纠察殿廷供奉仪式,包括典礼的服饰、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驾卤簿及一应文物的准备情况。监察御史15 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务是分察百僚,凡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诸事并加监察。兼管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大唐六典》说:“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书员外郎后”。唐代分全国为十道,派监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 2 人为助手,若事务繁忙时则加支使。其任务有六:一、察官员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胜仗时对将士论功行赏,以及对屯田、铸钱、岭南、黔府官员的选补,也视功过纠察。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公元 737 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 779 年), 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监察御史还分察尚书省六部,德宗兴元元年(公元 784 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评议殿最。
总之,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又各有侧重,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被封建王朝用来监视百官,为巩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他们被称为“人君耳目”。新旧《唐书·酷吏传》中所写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员或曾在御史台任过职的官员。特别是武后统治时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与御史台的加强分不开的。
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太宗时期,为了鼓励御史讲话,凡纠弹失真,也不予追究。开元十四年(公元 726 年)以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这样,御史纠弹的正确与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约。所以《旧唐书·职官志》在谈到仆射的职掌时说:“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新唐书·百官志》也说:左右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这说明御史的弹劾制度已逐渐完善了。唐代御史品秩并不高,但职位却很清要。《唐会要》卷 60“侍御史”条
记载武德时,李素立丁忧,按规定应当免除官职,归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渊
特敕有司“夺情”(即免于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门拟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录参军,李渊认为“此官要而不清”。又拟授秘书郎,李渊又说,“此官清而不要”。后来改授侍御史,李渊才满意。从此一例,足以说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选拔都比较严格,一旦身居其位, 迁转也比较迅速。《新唐书·选举下》记载唐宪宗元和时,规定官员考迁的办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迁,但侍御史只要 13 个月,殿中侍御史 18 个月,监察御史 25 个月就可改迁。
中唐以后,凡藩镇跋扈的地区,御史难以履职。其他藩镇州县内,御史的纠弹之权也往往委派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巡院官及诸道幕府判官中带御史宪衔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机构,御史不得触犯,前往巡视的御史甚至遭杖罚流配。据《旧唐书·元稹传》记载,元和四年(公元 809 年), 元稹任监察御史时,他乘出使机会,了解民众疾苦,访察官吏不法,弹奏原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没收辖内将吏百姓家产,又于两税外另加征钱、米、草等。朝廷中支持严砺的宦官将元稹分务东台。元稹被调离京师后,又弹奏了数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违法,元稹按照过去的办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暂停职务。与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责备他擅奏。朝廷因此罚元稹一季俸料,召还西台。行至敷水驿,宦官违犯规定,与元稹争宿驿舍的正厅,击伤元稹。宪宗不但不惩办宦官,反把元稹贬为江陵府士曹参军。在这种情况下,御史台的监察职能已经不可能得到正常的发挥了。
五、唐代中央的事务机关——卿监
在唐代中央职官中,有台省官与卿监官之别。所谓“台省”,一般指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和御史台。“卿监”一般指九寺五监等。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九寺的长官称“卿”,五监的长官多数称“监”。秘书、殿中、内侍三省的官署虽然也称省,但其长官则称“监”。所以把这些机构合称为“卿监百司”。在《册府元龟》中,有“台省部”与“卿监部”之别。前者讲三省和御史台事,后者记载九卿五监及殿中省、秘书省事(内侍省另立“宫臣部”)。之所以要分部,是因为它们的地位有明显差别,“台省” 是中央的政务机关和监察机关,位在百官之上;而“卿监”则掌具体事务, 接受台省的指令而办理各种专门事务,这就是所谓“总群官而听曰省,公务而专治曰寺”。这些卿监,从其职司,分五个系统介绍如下:
第一,宗正寺、殿中省、内侍省,都是掌管皇族及宫廷事务。它们的分工是,宗正寺,据《百官表》说,“掌天子族亲属籍,以别昭穆”。就是说管理皇帝的宗族家谱以及世系的区分。太庙陵园,本来是太常寺分管,开元二十四年(公元 736 年),濮阳王徹为宗正卿时,建议改隶宗正寺(后曾几
度重归太常,但终隶宗正)。宗正寺设卿 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 4 品
上,为卿之助。丞 2 人,从六品上。下领陵台、崇玄二署。陵台署管理守卫宗庙山陵,崇玄署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女冠(女道士)户籍及斋醮诸事。道士女冠在隋及唐初隶鸿胪寺,开元二十四年(公元 736 年),改隶宗正寺。
殿中省,隋置殿内省(因避杨忠讳),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 618 年)改名。
监掌天子服御之事,设监 1 人,从三品,少监 2 人,从四品上,为监之助。下统尚食、尚药、尚衣、尚乘、尚舍、尚辇六局,分掌皇帝膳食、医药、冕服、宫廷祭祀张设、汤沐、灯烛、洒扫以及马匹、舆辇等事务。殿中省所掌皆皇帝紧要差事,故多由亲信、贵倖者任之。如唐太宗时,以外戚窦诞为殿
中监,玄宗即位之初,以姜皎为殿中少监,出入卧室,陪燕私。李令问是玄宗在藩邸时的旧臣,后任殿中监知尚食事。内侍省,高祖武德四年(公元 621
年)改隋之长秋监为内侍监,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为内侍省,武后垂
拱元年(公元 685 年),改称司宫台。内侍省的官员是在内廷为皇家服务的, 是纯粹宦官机构,下统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内坊六局。掖庭局掌宫人户籍及女工杂役;宫闱局,管理宫闱出入管钥。其中凡是无官品的, 称为内给使,管诸宫门进入物资之记录;内阍使,负责诸门的传达及出入管钥;内掌扇,专司宫中繖扇。奚官司,管理奚隶、工役及宫官的品级,凡宫人有病,则供给医药,死则依其品级发给衣服。内仆局,掌中宫车乘,皇后出,则内仆令居左,丞居右。内府局,掌宫内宝藏和给纳之数,凡灯烛、汤沐、张设诸事皆主之。内坊局,初隶东宫,开元二十七年(公元 739 年), 改隶内侍省,掌东宫閤内及宫人粮禀。唐初规定内侍省无三品官,不许宦官参预政事。唐中宗时,内侍省人数增至千余人,大宦官开始干政。开元末, 宦官人数达三千余名,其中五品以上有千余人。唐玄宗天宝十三载(公元 754
年),始置内侍监 2 人,从三品,以高力士、袁思艺任之。杨思勖多次奉命出征南方少数民族,加骠骑大将军(从一品),封虢国公,打破了唐初以来宦官不得登三品的惯例。高力土亲侍皇帝,更受宠信,开元末年,凡大臣奏疏,均须经他过目,朝中小事,皆由高力士处理,只有大事才奏请玄宗。李林甫、安禄山、高仙芝等人取得将相地位,都是经高力士的引拔。所有宦官都听高力士的指挥。高力士就是唐玄宗权力的化身,太子称他为“二兄”, 诸王公主称他为“阿翁”,驸马呼他为“阿爷”。安史之乱后,宦官李辅国辅肃宗即帝位。肃宗登基后,更加宠信宦官,使宦官权势进一步扩大。当九节度使讨伐安庆绪时,朝廷不设统帅,而以宦官鱼朝恩为观军容使,九节度使受他节制,结果打了大败仗。李辅国内掌玉玺符命,外管禁军,朝廷所有制敕,须经他押署,然后实行。宰相和各部尚书陈请,要先告知李辅国,然后才能上报皇帝,李岘、李揆当宰相时,见到李辅国时行弟子礼。李岘弹劾辅国专权乱政,肃宗半信半疑,只下令制敕归中书省管,李岘就因为得罪了辅国,只当了一个月宰相,就被诬陷,贬为蜀州刺史。李辅国不但废立宰相, 还逼死皇帝,杀戮皇后。宝应元年(公元 762 年)肃宗病重,张皇后和越王系密谋除掉宦官,李辅国先发制人,逮捕了太子和越王系,皇后闻变跑到肃宗寝室避难,李辅国竟带领从人,闯进皇帝寝室,拖皇后出门,同时逮捕皇后的亲信数十人,肃宗死后,他们勒死张皇后,杀越王系,立代宗。李辅国狂妄自大,忘乎所以,后担任中书令,加司空衔,大权独揽。唐中期,宦官除了掌领宫廷侍奉外,还代天子出宣敕令,一出宫门便称为中使、敕使、诏使、制使。白居易在《卖炭翁》中说他们“手把文书口称敕”,就揭露了宦官依仗权势趾高气扬的丑恶形象。他们在地方上作威作福,不可一世,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灾难。
唐代宫内的女官,沿隋旧制,在皇后之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各1 人,称为夫人,正一品。如杨贵妃三姐妹均称为夫人(虢国、秦国、韩国);
又有昭仪、昭容、昭媛、脩仪、脩容、脩媛、充仪、充容、充媛各 1 人,为
九嫔,正二品;有婕妤九人,正三品;美人 4 人,正四品;才人 5 人,正五品。武则天十四岁时入宫,就是太宗的才人,后来再次入宫,当过高宗的昭仪;又有宝林 27 人,正六品,御女 27 人,正七品,采女 27 人,正八品。此外还有宫官,为众宫女之首,有六尚,正三品;二十四司,正四品,二十四
典,正六品。又有淑仪、德仪、贤仪、顺仪、婉仪、芳仪各 1 人、正二品, 掌教九御四德,率其属以赞皇后。总之,如果说宦官是皇帝的家奴,那么宫官(宫女)则是皇帝的婢女,而内官则是皇帝的妻妾了。
皇帝的子女们也设有官属。太子内官有良娣 2 人,正三品;良媛 6 人,
正四品;承徽 10 人,正五品;昭训 16 人,正七品;奉仪 24 人,正九品。其他儿子封亲王及女儿封公主者也皆有官属。分别称为王府官和公主邑司官。太子东宫官属有三太(太师、太傅、太保)、三少(少师、少傅、少保)、左右春坊、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和十率府等名目。东宫官一般比较闲散, 没有什么职权,至于新君即位,在宫官中擢拔辅佐,也往往有之,此为特例。
第二,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掌朝廷礼乐,典仪、文化教育诸方面事务。
尚书省的礼部,本是掌管全国礼仪,但礼部只掌政令的颁行、礼仪原则的制订,对于礼制的具体细节,则很少过问,这一应事务则归“卿监百司”。其中太常寺,掌礼乐、郊庙、社稷之事,有卿 1 人,正三品,是卿监百司之
首(其他卿监均为从三品以下)。少卿 2 人,正四品上,为卿之助。下统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卜、廪牺、汾祠以及诸祠庙等八署。有太常博士 4 人,从七品上,掌辩别朝廷五礼,议定三公以及三品以上官员功过善恶的谥号,号称法官,多由博通文士担任。他们在太常礼院议论礼仪,可以不通过太常卿或少卿。郊社署,两京皆设,有令 1 人,从八品上,掌五郊、社稷、
明堂之位;太乐署,令 2 人,从七品下,掌调钟律,以供祭飨。鼓吹署,令
2 人,从七品下,掌鼓吹之节。太医署,令 2 人,从七品下,掌医疗之法,
其属官有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皆经考试选用。太卜署,令 1 人,
从七品下,掌卜筮之法。廪牺署,令 1 人,从八品下,掌牺牲粢盛之事,汾
祠署,令 1 人,从七品下,掌享祭洒扫之制。此外,三皇五帝诸祠庙,均设
令 1 人,从六品下,掌祠庙开关、洒扫、释奠诸礼仪。所有这些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封建礼乐事务有关,所以太常卿又名“乐卿”。
光禄寺,设卿 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四品上,为卿之助,掌朝会、祭祀等典仪、酒醴、膳羞之政。下统太官、珍羞、良醖、掌醢四署。其中太官署设令 2 人,从七品下,掌供祠宴朝会膳食;珍羞署设令 1 人,正八品下,
掌供祭祀、朝会、宾客之菜肴;良醖署设令 2 人,正八品下,掌供酒醴;掌醢(hai 音海)署设令 1 人,正八品下,掌供酱醋之物。本寺所供多是宫廷日常生活必需之副食,故配备专业技术工人特多,如酒匠、主醢、酱匠、酢匠、鼓匠、葅醯匠等。
鸿胪寺,设卿 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四品,是卿的助手。掌宾客及凶仪之事,凡四夷君长或外国使者来朝,本寺负责登记,区分其等位并安排朝见事仪。朝廷高级官员或外州都督、刺史卒于京师者,本寺负责其凶礼丧葬之具。下统典客、司仪二署,分掌本寺事务。
国子监,唐武德初称为国子学,隶于太常寺,贞观二年(公元 628 年)
改称监,为中央文化教育机关,是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干部学校。设祭酒 1
人为长,从三品,次官有司业 2 人,从四品下。下统国子、太学,广文、四
门、律、书、算等七学。其中国子学,有博士 5 人,正五品上,掌教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韩愈就曾任过国子博士,他的著名《进学解》就是任博士时所作。又有助教 5 人,从六品上,为博士之助,分经教授。
直讲 4 人,为博士、助教之助,具体讲授经术;太学,有博士 6 人,正六品
上,助教 6 人,从七品上,掌教五品以上及郡县公的子孙,从三品曾孙,分
五经讲授,广文馆,唐玄宗天宝九载(公元 750 年)设置有博士 4 人,助教
2 人,掌领国子学生以进士科为业者;四门馆,有博士 6 人,正七品上,助
教 6 人,从八品上,直讲 4 人,负责教育七品以上,侯、伯、子、男之子及
庶人之子中的生员;律学,隋时隶大理寺,有博士 8 人,唐武德初改隶国子
监,有博士 3 人,从八品下,助教 1 人,从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
子中的生员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书学,有博士 2 人,从九品
下,助教 1 人,负责教育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中的生员者,以石经、《说文》、
《字林》为专业,兼习其他书法;算学有博士二人,从九品下,助教 1 人, 负责教育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中的生员,以《九章》、《海岛》、《孙子》、
《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缀学》、
《缉古》等书为其专业,兼习《记遗》、《三等数》等书。
秘书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为兰台,武后垂拱元年(公
元 685 年)称麟台,唐睿宗太极元年(公元 712 年)复名秘书省,设监 1 人,
从三品;少监 2 人,从四品上,监掌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天台。
有秘书郎 3 人,从六品上,专掌甲乙丙丁四部图籍,每部皆有正、副、贮三
本。有校书郎 10 人,正九品上;正字 4 人,正九品下,掌雠校典籍,刊正文
章。著作局设郎 2 人,从五品上,著作佐郎 2 人,从六品上。魏晋南北朝时秘书省著作局掌修国史而唐代著作郎仅掌撰碑志、祝文、祭文,这是与魏晋时期不同之处。司天台,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 621 年)称太史局(即隋之
太史监),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 758 年)改为司天台,设监 1 人为长,正
三品;少监 2 人,正四品上,掌察天文,稽历数,占日月星辰,风云气色之变异。司天监的品秩与秘书监差不多,官员不隶于秘书省。此外,还有门下省的弘文馆,中书省的集贤书院和史馆,以及东宫崇文馆、司经局等均为文化教育机构。
第三,司农寺、太府寺、将作监、少府监、都水监,分掌全国农田水利, 官营手工业以及金谷贮藏之事。
唐代关于农、林、渔、工诸业,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所在州县管理,但在中央机构中则设有专门官署,分别管理各业之行政事务。其中司农寺,置卿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四品上,掌仓储委积之事。凡京都百司官吏禄廪、朝会、祭祀所需钱物,均由司农寺负责供给。下统上林、太仓、钩盾、
■官四署。上林署,有令 2 人,从七品下,掌苑囿园池,种植果蔬,以供朝
会、祭祀以及尚食诸司日常所需货物。太仓署,有令 3 人,从七品下,掌国
家粮食储藏;钩盾署,有令 2 人,正八品上,掌供应祭祀、朝会飨燕宾客所
需之薪炭、鹅鸭、蒲蔺、阤池薮泽之物。■官署,有令 2 人,正八品下,掌精细米麦之供应。此外,还统有诸仓、诸汤、诸屯、两京宫苑养殖以及专管竹苇种植的司竹等监。
太府寺,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年改外府寺,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 年)改称司府寺。中宗即位,复称太府寺。有卿 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四品上,掌财货、粮食贮藏与贸易诸事。凡四方贡献、百官俸秩皆归其出纳。下统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其中两京诸市署,有令 1 人,
从六品上,丞 2 人,正八品上。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左
藏署,有令 3 人,从七品下;丞 5 人,从八品下,掌钱帛;杂綵右藏署,有
令 2 人,正八品上;丞 3 人,正九品上,掌金玉、珠宝、铜铁、骨角、齿毛、
綵画;常平署,高宗显庆三年(公元 658 年)置,有令 1 人,从七品上;丞
2 人,从八品下,掌平籴、仓储、出纳之事。武则天时,东都也置常平署。唐代司农寺的太仓是国家的粮库,太府寺的左藏是国家的金库。这两个
机构分别担负了国家金谷贮藏的具体事权,所以《册府元龟》卷 620《卿监部·选任》记载杨崇礼为太府少卿时,“丈尺间躬自审阅,时议以为称职”。这与尚书的户部,掌财经政务但举大纲不涉事务是大不相同的。
将作监与少府监,是根据尚书省工部所制定之政令而具体掌管官府手工业制作。将作监设监 1 人为长,从三品,少监 2 人为助,从四品下,掌土木工匠及陶器制作诸事。下统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其中左校署,有令 2 人,从八品下,丞 1 人,正九品下,掌梓匠之事。负责供应乐县、簨簴、
兵械、丧葬仪物等。右校署,有令 2 人,正八品下;丞 3 人,正九品下。掌
版筑、涂泥、丹垩、匽厕之事。中校署,有令 1 人,从八品下;丞 3 人,正
九品下。掌供舟车、兵械、杂器。甄官署,有令 1 人,从八品下,丞 2 人, 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负责供给石磬、人、兽、碑、柱、碾、硙、瓶、缶之器。少府监,武德初废,以诸署隶太府寺。贞观元年(公元 627 年)
复置,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称内府监,武后垂拱元年(公元 685
年)又改称尚方监。后复称少府监,有监 1 人为长官,从三品,少监 2 人为次官,掌百工技巧之政。负责供给天子器御、后妃服饰及郊庙圭玉、百官仪物等。下统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以及诸冶、铸钱、互市等监。其中中尚署,有令 1 人,从七品下;丞 2 人,从八品下,掌供郊祀圭璧及天
子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之制;左尚署,有令 1 人,从七品下;丞 5 人, 从八品下,掌供翟扇、■繖、五路、五副、七辇、十二车,及皇太后、皇太子、公主、后妃、内外命妇、王公之车路,凡画素刻镂与宫中蜡炬杂作之供应皆归所司;右尚署,有令 2 人,从七品下;丞 4 人,从八品下,负责供应
十二闲马之辔,每岁取于京兆、河南府,加饰乃进织染署,有令 1 人,正八
品上;丞 2 人,正九品上,掌供冠冕、组绶及织絍、色染诸事。掌冶署,有
令 1 人,正八品上;丞 2 人,正九品上,掌管熔铸金银铜铁及涂饰琉璃玉作
等事。诸冶监,监各 1 人,正七品下;丞各 1 人,从八品上,掌铸兵农之器,
以供给军士、屯田、居民之器用。诸铸钱监,监各 1 人,以所在都督、刺史
兼任,掌铸钱币。互市监,监各 1 人,从六品下,丞 1 人,从八品下,掌蕃国交易之事。
都水监,唐高祖武德初改监为署。太宗贞观六年(公元 632 年)复置监,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称司津监,武后垂拱元年(公元 685 年)又
改称水衡监,后复旧称。都水监本隶将作监,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 737
年)脱离将作监而独成机构。有使者 2 人为长,正五品上。掌山泽、津梁、
渠堰陂池之政。下统河渠,诸津监署。其中河渠署,有令 1 人,正八品下;
丞 1 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醢堰、鱼醢之事。凡沟渠开塞,渔捕时
禁皆归其专管。诸津(渡口),各设令 1 人,正九品上,丞 2 人,从九品下, 掌天下津济舟梁之事。在诸寺监百司中,都水监的机构最小,官员品秩最低。
第四,大理寺,为唐中央的司法部门。
大理寺,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称详刑寺,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公元 705 年)复旧称。有卿 1 人,从三品;少
卿 2 人,从五品下。《大唐六典·大理寺》说:
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五听察其情,一曰气听,二曰色
听,三曰视听,四曰声听,五曰词听。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 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鞠庶狱。
凡诸百司所送案犯,罪至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有大理丞 6 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大理正 2 人,从五品下,根据刑法科条参议用刑之轻重,若大理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此外,又有主簿 2 人,从七品上,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狱
丞 2 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管理囚徒。大理司直 6 人,从六品上;大理
评事 8 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他们若是承制推讯,到地方去便具有钦差大臣的高贵地位。唐代还以大理寺、御史台、刑部组成三司,作为审理重大案件的临时司法机关。这三个机关的长、贰两官联席审讯,称为大三司, 也谓之“三堂会审”,若由大理司直或评事、御史、刑部郎官联席会审,则称为小三司。封建帝王都很重视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人选,据《唐会要·大理寺》的记载,唐太宗曾对臣属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同书《京城诸军》也记载,唐文宗在开成年间曾有敕文说:“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
第五,卫尉寺、太仆寺、军器监,为掌军事和兵器机关。
卫尉寺,有卿 1 人,从三品;少卿 2 人,从四品上。《大唐六典·卫尉寺》说:
卫尉卿之职,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凡天下兵器,入京师者,皆籍其名数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会,则供其羽仪、节钺、金鼓、帷帟、茵席之属。
本寺所统有武库、武器、守宫三署。其中两京武库署,令各 2 人,从六品下, 掌藏兵械。若朝廷有赦令,则建金鸡、置鼓于宫城门之右,待大理寺及府县囚徒至,则击之;武器署,令 1 人,正八品下,掌出征将士之兵器;守宫署,
令 1 人,正八品下,掌供帐帟。若祭祀、巡幸时,则设王公百官之位。吏部、兵部、礼部试贡举人时,则供帷幕。
太仆寺,高宗龙朔二年(公元 662 年)改为司驭寺,咸亨中复旧称,武
后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又改为司仆寺,神龙元年(公元 705 年)又复旧
称。有卿 1 人,从三品上;少卿 2 人,从四品上。掌厩牧、辇舆之政。下统
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监牧。其中乘黄署,有令 1 人,从七品下;
丞 1 人,从八品下,掌供给车路并担负马匹的驯驭之法。典厩署,有令 2 人,
从七品下;丞 4 人,从八品下,掌饲养马牛,给养杂畜。典牧署,有令 3 人,
正八品上;丞 6 人,从九品上,掌诸牧杂畜给纳以及酥酪脯腊之事。车府署,
有令 1 人,正八品下,丞 1 人,正九品下,掌王公以下之车路以及驯驭之法。
诸牧监有上、中、下三等之分,凡马五千为上牧监,设监 1 人为长,从五品
下;马三千为中牧监,设监 1 人,正六品下;马不及三千为下牧监,设监 1 人,从六品下。各监掌牛马之生育及牧养。骑兵在古代战争中处于重要地位, 唐太宗任命太仆少卿张万岁掌管马政,设八坊四十八监,大力繁殖军马。贞观初,官府牧场仅养有几千匹马,到高宗麟德间,四十年内,畜养的马匹遽增至七十万六千匹,是唐代官府养马最盛的时期。这对加强唐代军队的作战能力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另外,唐代还特设东宫九牧监,仅设丞 2 人, 正八品上,掌牧养马牛,供皇太子之用。武后时设置了闲厩使、飞龙使,渐夺其马政之权。中唐以后,宦官权重,厩牧之政几乎为宦官任命的飞龙使所掌握。
以上寺监都是秉承尚书省下达的命令行事,共有官吏一万余人。
唐代官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翰林学士一职。唐初于禁中置翰林院, 为内廷供奉之所。但唐初翰林院中,除文词、经学之士外,还有卜、医、棋、术等各种专门伎艺人员。他们定期入值当班,待诏于院中,以备皇帝召见, 陪伴天子下棋、作画、写字并为其占卜、治病。总之,他们各以其专长为皇帝游居宴乐服务。此外,皇帝还往往召集一批作为私人参谋的文士,以备顾问,如《唐会要·翰林院》载,唐太宗曾以虞世南等才彦之士为弘文馆学士, “会于禁中”,参决谋议。《新唐书·刘祎之传》载,高宗时,召刘祎之、元万顷等入禁中,“密与参决时政,以分宰相之权,时谓‘北门学士’。” 至唐玄宗时,始置翰林学士,《新唐书·百官志一》说:
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既而又以中书务剧,文书多壅滞,乃选文学之士,号“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诰书敕。开元二十六年(公元 738 年),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其后,选用益重,而礼遇益亲,至号为“内相”,又以为天子私人。翰林学士出现之后,便正式分割了中书舍人制诏之权,于是皇帝的命令
被分为内制与外制。翰林学士所撰,乃直接从禁中发出,故称“内制”,用白麻纸写;而中书舍人所撰,为外朝所拟,故称“外制”,用黄麻纸写。内制主要是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立皇后,定太子等重要诏书,而外制则只是一般诏书。例如白居易就曾担任过中书舍人,也做过翰林学士,他的文集中就收有“中书制诰”和“翰林制诰”两种,从中可以看出内制与外制的轻重之别。
翰林学士是一般行政系统以外的差遣,不计官阶品秩,也无官署。据说原定额为六员,但《唐会要·翰林院》则说,实“出于所命,盖无定数”, 自六部尚书至校书郎皆得与选。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天下用兵频繁,军国多务,深谋密诏,皆出自翰林院。因此翰林学士的地位就更加重要了,许多军国要事,甚至不与中书省商议。据《旧唐书·陆贽传》记载,德宗时,泾原兵变,天子出奔,翰林学士陆贽“行止辄随从”,“虽有宰臣,而谋猷参决, 多出于贽,故当时目为‘内相’。”宪宗时,又于诸学士中选资高望重者一人为承旨学士,参谋禁密,权任独重,元稹《翰林承旨学士记》云:“大凡大诏令、大废置,丞相之密画,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专对, 他人无得而参”。这种翰林学士承旨的职权,实际上已经不只是起草文书诏制了,还直接出谋划策于内廷,分割外朝宰相议政之权,可谓名副其实之“内相”了。
至于五代,翰林学士的选任,则要经过严格的考试,《五代会要·翰林院》记载,后唐长兴元年(公元 930 年)翰林学士刘昫(x&音虚),在一份奏章中说:
臣伏见本院旧例,学士入院,除中书舍人即不试,余官皆先试麻制(册封、赦文及任命之类诏书)、答蕃(对少数民族或域外的文书)、批答(对臣下章表的处理批复)各一道,诗、赋各一道,号曰五题。所试并于当日内了,便具呈纳。从前虽有召试之名,而无考校之实,每遇召试新学士日,或有援者,皆预出五题,潜令宿构、无援者即日起草,罕能成功。去留皆系于梯媒,得失尽归于偏党。今后凡本院召试新学士,欲请权停试诗赋,只试麻制答,共三道,仍请内廷赐题目,兼定字数,付本院召试。
刘昫这里所说的“本院旧例”,当指后唐初年的事。至于在学士中选拔谁当承旨学士,则完全由皇帝决定。《五代会要·翰林院》记载,天成三年(公元 928 年)明宗敕曰:“承旨一员。出自朕意,不计官资先后,在学士之上, 仍编入《翰林志》。”
唐代翰林学士入院后,必须见习一年,迁“知制诰”以后,才有握笔草诏的资格。若是被提拔为承旨学士,一般短期内便可正式拜中书舍人,然后入相。元稹《翰林承旨学士记》说,从宪宗到穆宗时的十七年中,承旨学士“十一人而九参大政”。长庆以后各朝由翰林出身的宰相一般占二分之一到五分之四左右,开了后世拜相必由翰林之先河。
翰林学士具有皇帝机要秘书的身分,被天子视为“私人”,因此,在唐后期宦官势力膨胀的情况下,皇帝时常依靠他们来对付宦官。如顺宗时委任翰林学士王叔文主持“永贞革新”,谋夺宦官兵权,大阉俱文珍扼杀这次革新的第一个措施便是削去王叔文学士之职,使王叔文无由“入内商量公事”。文宗时,翰林学士李训,在皇帝支持下策划欲尽诛宦官。由此可见,翰林学士在唐后期各派政治势力的斗争中,具有重要而微妙的政治地位,所以最为仕途中人所羡慕。明清时期的翰林虽已不直接预闻政事,而习惯上总以翰林为清贵之选,不由翰林出身不拜相,也还是从唐宋沿袭下来的风气。
唐代在京有行政系统以外的差遣官翰林学士,在外的临时差遣则有掌财计的度支、户部、盐铁转运三司。它们是三个各自独立的部门,各以使臣莅其事,到五代时才并为一职,称为“三司使”。三司中以“执天下利权”的盐铁转运使最为重要。转运使与盐铁使本是两个职务,转运使掌漕运转输, 盐铁使掌食盐买卖,兼及铜铁矿冶。《新唐书·食货志三》记载,开元二十一年(公元 733 年),裴耀卿为京兆尹,因京师雨水,粮食无法转运,谷踊贵,耀卿提出了漕运办法,解决了关中缺粮问题,玄宗拜耀卿为黄门侍郎,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江淮都转运使。他在任三年,漕运粮食 700 万石,省
陆运佣钱 30 万缗。又《食货志四》记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 10 钱。乾
元元年(公元 758 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首先提出了食盐的管理办法,在
产盐区设立监院,天下食盐实行专卖,每斗时价加 100 钱即由 10 钱上涨到
110 钱,至德宗贞元四年(公元 788 年)以后,每斗时价甚至高达 370 钱。
官府借此牟取暴利。顺宗时,单盐利茶税每年收入达 665 万缗。这笔巨额的赢利必须转运到关中,而转运工作主要是靠盐利收入,盐利与转运两者是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第五琦为盐铁使时,同时也挂上转运使的职务。后来,盐铁转运使便合成一个职务了。盐铁专卖事业也得到空前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所以《旧唐书·食货志下》说:“大历末,通天下之财, 而计其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过半”。当时每岁收入基本上是依靠东西八道四十九州。可见盐铁转运使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
度支和户部本来都是尚书省户部下的司。度支掌统筹财政出纳,中唐以后,由于战争频繁,军事费用很大,度支的事务早已超越本司的范围,所以常以他官兼判之。据《唐会要·别官判度支》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公元 734 年)以太府少卿萧炅(ji%ng 音窘)知度支事,以后便成为制度,或称制度支事,或称知度支事,或称度支使。德宗贞元以前,以他官判者多;贞元以后,多以本部尚书、侍郎主之,并加“判”、“知”之类名号。尚书、侍郎若不加“判”、“知”本司的头衔,也不能实任其职。这样,正规的度支职官反而成了无事权的虚衔了。
户部掌户口赋役,因为财政出纳与盐铁税源分别由度支和盐铁转运使所分担,所以它在三司中最为清简。元和时,宦官憎恶李绛,即把他从翰林学士中挤出去,派他判户部事,就是因为户部无甚事权的缘故。
三司在唐代已有互兼的现象,如刘晏曾任盐铁转运使兼度支使,元琇曾于户部侍郎判度支之外,加兼诸道盐铁转运使。唐末黄巢起义以后天下兴兵, 三司的组织系统随之瘫痪,于是随处置租庸使以主调发,兵罢则停。至五代后梁时,乃沿其制,置租庸使以掌天下钱货,三司之职因被废除。此后,凡赋税征敛,仓储蓄积,军费供应,财货转输尽由租庸使掌之。后唐恢复度支、户部、盐铁三司,以张延朗为三司使,至此,三司使方并为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