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辟召

汉制内而公卿,外而牧守之掾属,皆归各级自由选署,但由于选择不够认真,造成贤佞兼有,朱紫错用。所以,东汉光武帝规定了四科取士:一、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明达法令,足以决疑, 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诏令各级官署必以这四科为标准辟召。明帝永平九年(公元 66 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每年送上黑绶长吏,视事三年以上政绩优异

者各一人,年终与上计一起送上,以次叙用。和帝永元十四年(公元 102 年), 规定凡从郡国征召的均补为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