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地方官制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 1 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
正元年(公元 1723 年)以后,特派大臣 1 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
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 1743 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 24 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 4 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 5 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 6 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4 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 1687 年)于四路厅设同知 1 人,分管所领各州县。
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 1754 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
四年(公元 1759 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 2 人,多至 14 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 1 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 2 人,吏员 61 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
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 2 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 2 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 1657 年)改为奉天府,设
府尹 1 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 1762 年)规定,由盛京将
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 1765 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 人兼管。光绪二
年(公元 1876 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
抚事。据《光绪会典》卷 74 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三、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 1 人,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史稿·职官三》说:“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 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其属下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 8 人,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为:直隶总督
(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 3
省);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 3 省);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
湾、浙江 3 省);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四川总督(辖今四川);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 2 省)。奉天、吉林、黑龙江 3 省,初
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 1907 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
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 1723 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总督又兼有监察地方之权。
各总督除节制所管省区内提督,总兵辖军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一般有中、左、右 3 营,也有中、左、右、前、后 5 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校兵额各不相同,两江虽仅是 3 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
陕甘、两湖,仅一千余人,其他则有两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标营均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四、巡抚衙门
清于各省设巡抚,从二品,为一省之行政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兵部侍郎衔。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本省关税、漕政等也总归巡抚掌管。若有用兵,则督理粮饷。每年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巡抚主考。各省巡抚也如总督,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巡抚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
各省巡抚兼提督衔的,在清初则是个别,以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 所有巡抚均兼提督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巡抚直属之“抚标”,一般有左右 2 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的),最多为 4 营,其兵额以新疆为最多,达六千余人,湖南最少,仅七百余人。一般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抚标最高武职官为参将,以下有游击、都司等,与督标同。
各省巡抚衙门内部组织,仅有书吏人员,且以陕西、贵州两省最多,各有 40 人,其次是新疆,36 人,一般省份,则在 20 人左右。至光绪三十三年
(公元 1907 年),安徽巡抚冯煦奏设辅助各员,佐理文牍,分科办事,设有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此后,各省也照章增设。
在清代前期,总督、巡抚所辖省区还未十分确定,中期以后,才确定设八督十二抚。总督、巡抚的职权也随着时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权远过抚权。总督兼辖区域有包括 3 省的,例如两江总督按例辖江苏、安徽、江西 3 省。而后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从总督指挥。至于衙门设在同一城里的总督、巡抚(如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经常发生摩擦并相互牵制。为解决这个矛盾,只好把与总督同城之巡抚衙门裁撤,以总督兼巡抚职。此外,总督之衔称也与明代有异同,例如直隶本来不是省区名,而以直隶总督为各省总督的领袖,又如四川总督皆兼巡抚事,为有督无抚之省区。至于总督、巡抚带兵部、都察院衔,似乎是唐代观察使带台省官的遗制,而其实又有不同,唐代的观察使是差遣,而清代的总督、巡抚已变为实官,带部院衔是藉以表示为朝廷特派之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辖文武,行使纠察权,使地方官吏一律听其命令。
五、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的布政使,一般称“藩司”,又称“方伯”。清代的布政使品级与巡抚同,是从二品官。掌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国家政令由他向府州县宣布,故又称“承宣布政使司”。每十年将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汇报于户部。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清初,于每省设左右布政使各 1 人。顺治十八年(公元 1661 年),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各 2
人。康熙二年(公元 1663 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各 2 人。三年
又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湖南各 2 人。六年(公元 1667 年),去左右系衔,
每省只设布政使 1 人。光绪十年(公元 1884 年)新疆建为行省,增设甘肃、
新疆布政使 1 人,驻乌鲁木齐。光绪十三年(公元 1887 年),台湾建行省,
又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 1 人,驻台北①。光绪二十一年(公元 1895 年),台湾被日本侵占,布政使与巡抚同时被裁撤。
① 见《清史稿·职官三》。
布政使司衙门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经历司有经历 1 人(正六品),都事 1 人(从七品),掌收发文书。照磨所有照磨 1 人
(从八品),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理问所有理问 1 人(从六品),
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库大使 1 人(正八品),掌库藏之出纳。个别省还设
有仓大使 1 人(从九品),掌稽查粮仓。
按察使司的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是司法机构。按察使为正三品官, 权位次于布政使。其办事机构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司”,通称“按察司衙门”。
《清史稿·职官三》说:“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 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按察使与布政使合称为“两司”。全国共设按察使 18 人,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 18 省每省 1 人。各省按察使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经历 1
人(正七品),知事 1 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 1 人(正九品),司狱司
司狱 1 人(从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检察系囚。经历、照磨所司与藩台同。
藩、臬两司是宋代转运使及提刑的残余痕迹,被认为是一省的正式长官, 而督、抚毕竟是特派员,所以明制藩臬是要定期朝觐的。清康熙中废去此制, 藩、臬不再有直达皇帝之权(特殊情况例外)。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的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独立性,降为督、抚之属员了。督、抚虽无权撤销藩、臬的职务,但可以在年终密考摺内出具考语,朝廷总是根据考语加以处分的。不过,作督、抚的也知道,今日的藩、臬就是未来的督、抚,故除非不得已外,也不肯轻易举劾。
六、道员衙门
道员本是藩、臬两司的佐贰,明代的道员分属于两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谓某某道,是沿自元代的行政区域名称的,清初,设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守道”,每省无定员。又设按察使副使、佥事, 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巡道”。清乾隆十八年(公元 1753 年),将原来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名称取销,守、巡两道一律称为“道员”,定为正四品。道员本是临时性的差使,从此以后就变为实官了。司、道本来平行, 但由于后来道员脱离了司的关系,就直接成为司与府厅中间的一级。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实际上道不能算正式行政区域,而且道员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清朝在全国设守道 20 人,巡道 72 人,另设专掌关税者 1 人(津海关道)。
守道除有数省不设外,每省少者 1 人,多者 3 人。巡道除黑龙江不设外,各
省一般是 3—4 人,最多有 6 人,但也仅有 1 人的。其他如专管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自乾隆规定道员的品秩并成为实官之后,守、巡各道多加兵备衔,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从此之后,职权益重,常与布、按两司相提并论,因为都是为督抚传布政令的大员。
道员衙门内部人员,据《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所载,有典吏若干人(多则 19 人,少仅 1—2 人),协助道员办事。有些道还设有库大使、仓大使,个别道还设攒典。
七、知府衙门
府在唐、宋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立,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府实际就等于唐、宋的州了。其地位较唐、宋为低。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 乾隆十八年(公元 1753 年)改为从四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決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 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据《光绪会典》卷 4 记载,全国
共设知府 188 人,其中直隶、山东、湖北各 10 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
广东各 9 人,江苏、安徽、甘肃各 8 人,浙江、广西各 11 人,奉天、吉林、
新疆各 2 人,四川、贵州各 12 人,其余则台湾 3 人(光绪二十一年裁撤),
陕西 7 人,江西 13 人,云南 14 人。在光绪、宣统间,有些新省份,或少数
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又增设不少。据《清史稿·职官三》载,知府有 250 人。知府的佐贰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清史稿·职官三》
说:“同知,通判,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一般的府设同知、通判各 1—2 人,视事务繁简设置,无定员。知府衙门所属机构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单位。经历司有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 1 人,照磨所有照磨(从九品)1 人,司狱司有司狱(从九品)1 人,分掌府属各事。此外,各府还设有儒学,置教授 1 人, 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少数府还分别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检校等官。知府衙门之属官,也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
八、直隶厅与散厅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厅多属知府统辖,也有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为同级单位,一般散厅则与州同级。清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 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
全国共有一般散厅 78 个,其长官有同知 48 人,通判 30 人。
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以上各官不是每厅均有设置,经历在 7 个省中设 18 个厅,每厅 1 人,共
18 人。知事仅在湖南、云南两省设 7 个厅,每厅 1 人,共 7 人。照磨有十五
省设 35 个厅,每厅 1 人,共 35 人。库大使仅山西绥远城厅设置 1 人,其余
不设。司狱仅在七省设 13 个厅,每厅 1 人,共 13 人。此外,各厅还设有儒
学,分别置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每厅仅设 1 人,掌厅属儒学事务①。九、直隶州与散州
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设的;有的是重要的县改设的。统称散州,其规制与县相同。还有一种州,是直属于布政使司的,称为直隶州,都有属县,其规制与府同,直隶州与散州的长官都称为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从五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州掌一州治理”。直隶州还管辖所属各县。
直隶州与散州的佐贰官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全国总计有:直隶州州同 20 人,州判 35 人;散州州同 32 人,州判 35 人;一般的州
或设州同 1 人,有的仅设州判 1 人;只有个别的州,州同、州判同时各设 1
① 见《光绪会典》卷 6。
人,也有很多州,州同、州判均不设。此外,直隶州、散州还有属官,称吏目,《清史稿·职官三》说:“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每州设1 人,也有个别州设 2 人,全国总数为 221 人。直隶州与散州各有儒学,各
设学正 1 人(或增设训导 1 人),掌本州所属儒学事务。
直隶州与散州所属吏员尚有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等。州属巡检掌缉捕盗贼,在紧要关隘设巡检所,各省少者 1—2 人,多者 10 多人,全
国共有 123 人。驿丞掌邮递与迎送官员事务,仅有 6 个省设州属驿丞,共 8 人。闸官掌水闸启闭事务。税课司大使掌商税之事。直隶州、散州还各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州办事,最少 4 人,一般在 10 人以上,最多有 20 人的, 这些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十、知县衙门
县是地方行政最基层组织,其长官称知县,正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代划全国县 1,369 个。(《清史稿·职官三》仅载 1,358 个,台湾省 11 个县未计在内),清末光绪、宣统间又增置了 55 个。
县的佐贰官有县丞 1 人(正八品),主簿无定员(正九品),典史 1 人
(未入流)。《清史稿·职官三》说:“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事繁之县,县丞、主簿设置周全,事简之县,则不全设。全国共设县丞 345 人,主簿 55 人(乾隆间全国有县丞 414
人,主簿 98 人),若不设县丞、主簿之县,则由典史兼领其事。
县的属官还有巡检、驿丞、闸宫、课税大使、河泊所大使等。其职掌与州属官同。
此外,各县均设有儒学,一般都有教谕 1 人,训导 1 人,掌本县生员学习事务。
各县还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县办事。每县少者 5—6 人,最多的有 18
人,一般都是 12—14 人。县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检、儒学等。亦各设攒典
1 人,协助办事。各省的县衙门,一般都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清代的州、县制度极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的特别腐败。州县官无用人权,执行州县政务的全靠吏役。官署既无足够的办公费用,俸禄又极其微簿,吏役几乎等于没有工资。这样,非法营私便成为公开的行为。上司及过路官员的供应索贿,各种临时任务的摊派,更使得州县官几乎成为专门伺应上司的官员。
不但州县官,就是知府也无权自辟属员,他据于州县之上,既不能直接执行职务,又须奉承督抚司道的颜色,实际上就是尸位素餐。但知府比州县官的升迁略为容易些,一作州县官,差不多就是终身沦为下僚,而知府(特别是在省城的知府),则常有升道员的希望。
府、州、县的官缺好坏差别很大,所以督、抚和布政、按察两司就得费尽心机,加以“酌委”。苦缺没有人肯任,就必须预先许以调剂。肥缺则是人所必争,又必须平沾利益。虽然府、州、县官基本上是由吏部铨选的,但也有由外补的,即使吏部铨选的,督、抚也有权加以调动。加上分发候补的人越来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补缺,补缺之权在部,而署缺则督、抚有极大的自由。此外,督、抚对于属员非但可以随时参劾,还可以用人地
不宜为由予以调动(清代定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内,也必须回避。又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低职要回避高职)。也可以用留省察看的名义不许其到任。州县官若不合督、抚意者,凡是科甲出身,则以文理尚优为由,把他改任教职,所以地方官吏对于督、抚只好百般巴结,这几乎成为有清一代地方吏治的恶劣风气。
十一、武官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