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现代的犹太人婚俗

(一)传统婚俗一瞥:订婚、婚书、婚前习俗

犹太教把婚姻看作是人最自然的状况,把它视为上帝在造物时所创造的社会群体。依据《圣经》,婚姻的目的一是为男女互助;二为性亲近;三为延续和繁衍人种。禁欲主义和不婚是反自然的,偏离规范的,是罪恶的现象。在圣经时代,犹太人的上流社会曾流行过一夫多妻制,但到 11 世纪初,此制被禁止,一夫一妻制便成为过去和近现代婚姻的基本形式。

在圣经时代,犹太人是买新娘的,准确地说,新郎的父亲通过与新娘父亲的复杂协商,为儿子买取新娘。这是因为结婚之后,新娘要与公公、婆婆一起生活,这样公婆家就多了一个帮厨和种田的人,而新娘家则要少一个帮工,所以,有必要给些金钱补偿。

双方家长在一起商量儿女结婚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多少奠定了婚后的经济基础。男方家里首先要付一部分钱(即聘金)给女方家里,这样就算与新娘订了婚。在此后的一年里,女方仍住在娘家。

婚礼在订婚后一年举行。在一片欢乐声中,新娘由朋友和家人领着来到婚篷下,至此,新娘和新郎就算完成了结婚仪式。

最初订婚和婚礼一直是分开举行,中间有一段间隔时期,但随着婚姻买卖观念的淡薄,男方的礼金不再被认为是购买女方的价格,而被认为是送给女方的礼物。而且这份礼金一般作为新娘的嫁妆和操办婚礼的一部分开支。到公元 12 世纪,订婚和婚礼逐渐合二为一。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经济因素考虑,两者合二为一,可以省去一顿开支不小的宴请;二是从社会原因考虑,当时犹太人处境并不安全稳定,经常迁徒,两者合二为一,可以解决在订婚后的一年中,男女双方因逃离家园给婚礼带来的困难。

以往男女双方订婚时,往往有一个书面的订婚协议,提出男女双方的结婚条件,并就婚礼的时间、地点、双方的财产责任(包括新娘的嫁妆以及没有充分理由而解除婚约的一方所应该支付的罚款数,一般为嫁妆款数的一半)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写结婚条件时,有打碎一个盘子的习俗,这大概同在婚礼上打碎一只大酒杯的习俗是相对照的。

在选择配偶上,最早是由父母负责的,后来则更多地由媒人来担当。在

中世纪,媒人是一项极受尊敬的职业。经过发展,神学院老师和拉比逐渐成了这一职业的主要成员。这是因为女方的的家一般都极重视男方的教育状况,而神学院老师和拉比比较了解某些年轻男孩,因而他们成了求之不得的媒人。一般在订婚时,要给媒人一些酬金。

在结婚前的一个安息日,新郎会被召到犹太会堂去诵读《托拉》,当他登高诵读《托拉》时,人们会向他扔稳、麦、核桃和糖果。新娘必须在婚礼前的某个晚上沐浴。新郎、新娘在婚礼前夕(一周或一天)应避免见面。如果新娘或新郎是孤儿,在婚礼前一周内必须拜谒父母的墓地。这与古代犹太的婚俗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