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房婚
转房婚即寡妇内嫁制,是犹太社会特有的婚嫁习俗。它规定无子嗣死者的兄弟有义务,或有优先权成为其遗孀的配偶。目的是为了延续那些无子嗣死者的宗嗣。《圣经》记载表明,这一习俗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在犹太社区流行。《创世纪》有这样一则故事。犹大有三个儿子,珥、俄南和示拉。长子珥娶妻他玛。珥去世后没留下后裔。这样,俄南有义务娶哥嫂他玛为妻,但他不愿意让他玛生出不属于自己的儿子,所以同房时,便遗精在外面,免得给哥哥留后。上帝愤怒,将俄南处死。这时,犹大本该让小儿子示拉娶他玛, 但犹大有意逃避这种义务,就把他玛打发回娘家。于是他玛乔装改扮成妓女, 欺骗犹大与她结合。最后终于有了身孕。看来亡夫之弟是不能拒绝这种义务的,这种义务还要按次序轮到所有存活兄弟的头上。他玛与犹大结合,可能表明,假如亡夫没有兄弟,那么公公也要承担这种义务。显然,这已构成了乱伦,但这恰好又是古老遗风所致。
《申命记》对转房婚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指出兄长在无后情况下死去,其妻不可出嫁外人,其弟必须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生下的第一个儿子务必归亡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字在以色列消失了。如其弟不愿娶其嫂, 她的嫂嫂就要当着长老的面来到他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并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受到这样的对待。当时的法律规定寡妇只有在这以后才被准许外嫁他人。
《塔木德》时期对这一规定作出了新的解释,认为只要有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不算无后。对于只有小叔子尚未成人的寡妇而言,则必须等到小叔
子满 13 岁后才能与其结婚,或为其“脱鞋”。如小叔子已成人,关系则必须
在 3 个月内确立。
一般情况,转房婚并不需要举行婚礼,因为有关法律已将双方联系在一起了。历史上,犹太人曾多次争论是否应该继续实行这一习俗,但各方观点不一,故无定论。1944 年,巴勒斯坦的犹太总拉比颁布法令规定,除非被“脱鞋”,小叔子应娶其兄的遗孀为妻。1950 年,以色列拉比院作出规定,小叔子必须给其嫂以“脱鞋”权,以让其自由出嫁外人。同时还规定,即使小叔子有意也不能娶嫂为妻。1953 年,以色列议会颁布了婚姻法,授权拉比法庭全权处理此事。婚姻法规定:在法庭下令给其嫂以“脱鞋”权 3 个月后,小叔子仍不执行,法庭可以判决小叔子坐牢。
在以色列,“脱鞋”仪式在由 5 人组成的拉比法庭中举行。遗孀宣读《申命记》第 25 章第 7~10 节内容,然后解开小叔子的鞋带,脱去右脚上的鞋, 并把唾沫吐到他面前的地上。在这之后,便视为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