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离婚

根据犹太教律法,犹太男子享有自由休妻的权利,随时可以用任何理由与妻子解除婚约。《申俞记》中有这样的记录:“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休书是由专人用阿拉米文写的,并由两个证人签字。

中世纪后,对丈夫休妻的这种特权有所限制。丈夫诬告妻子婚前不贞, 是不可以离婚的;男子被迫与被他强奸过的女子结婚,也不能离婚。另外, 再婚女子的第二个丈夫死去,或此女子再次离婚,她的前夫不能再娶她为妻。

在某些场合下,妻子在丈夫不忠、不育、不人道,或对她动辄施以强暴等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离婚。在犹太人重男轻女的传统下,也存在着一种保护妇女地位的倾向。如《申命记》中规定,“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 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活。”而且,犹太新郎新娘举行结婚仪式上所签署的婚书,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女方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婚书中的条件规定,一旦丈夫休妻,要如数交出财产,寡妇有权继承亡夫财产等。这样,使休妻者在经济上付出昂贵的代价。

但在男权主义盛行的犹太社会,妇女在家庭中基本上处于从属的地位。“阿古纳”就很能说明犹太妇女的卑微地位和悲剧性的后果。这就是说,即便妻子有权反抗强暴的丈夫,或离家出走,但这样做,她很可能丧失婚约书中所赋予她的一些权利。而且,她还可能激怒其丈夫。事情发展到这一步, 她丈夫将威胁使她成为一名“阿古纳”(agunah),即反叛的妻子。即使两鬓苍苍,也永无可能再次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