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克奈塞特:议会)

以色列国的立法机构即议会,是一院制,会址设在耶路撒冷,这与西方欧美的上、下议院或参、众两议院制有所不同。

1949 年 1 月 25 日,以色列进行了立宪会议的选举。当时正值第一次阿以战争,与会各派政治力量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立宪的必要性都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多主张暂缓立宪。1949 年 2 月 16 日“立宪会议”更名为“克奈塞特”,这就是以色列国的第一届议会。不过当时接受了伊扎尔·哈拉里的折衷方案,把各个独立的“基本法”最终合成为国家的宪法,经议会 1958 年通过,遂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一直沿用至今。

议会的职能比西方的总统制和两院制权力都大。其职能有三:第一,是立法。一个议案通过“三读”后,由总统、总理、有关部长签署,即成法律。司法机构负责实施,最高法院也无权修改。第二,监督政府工作。大选后, 新政府成立,议会举行信任表决,赢得信任,新政府才能开展工作。否则, 重新组织政府。议会也可对现政府进行信任表决,理由和作法与对待新政府相同。根据《基本法·政府》规定:总理必须是议员,部长可是可不是。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二是通过议会各委员会会议讨论政府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部长或他们的代表出席会议,报告工作。由议会选举出的国家监察长直接对议会负责,监察政府各部和各机构的活动。1971 年后,国家监察长还兼任公众申诉专员,以处理群众对政府机构提出的控诉。第三,议会还具有一些礼仪上的职能,如根据总理提名选出总统,并听取总统宣誓,安排来访的外国元首

或其他著名人士临议会讲演等等。

议会设有 10 个常设委员会与全会一起行使议会的职责。它们分别为: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外交和安全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议会委员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劳工和福利委员会、内政和环保委员会、移民安置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委员会成员为 10~25 名,由各党议员中按照各党在议会中的比例选拔,委员会的主席通常从参加执政的党派中选出。

议会辩论使用希伯莱语,但议员可以讲阿拉伯语,二者均为官方语言, 并有同声传译。

议会每 4 年选举一次,但可在期满之前自行解散,要求进行新的选举。在经过选举正式组成新的议会之前,仍由解散的议会行使全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