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亲

选亲是婚姻的开端。按犹太民族的习惯,男性结婚的最佳年龄为 18 岁,

女性的最佳婚龄在《圣经》中没有确切记载,但是,当女儿长到 12 岁时,父亲应该开始为她物色未婚夫。

在《圣经》时期,年轻人的婚姻主要是由父母安排。据《创世纪》记载, 以撒的母亲曾从埃及为他选妻。犹大也曾为长子选妻。有时家长也可以帮助或指导子女选亲。以撒嘱咐儿子不要娶迦南女子为妻,而要在自己的外甥女中选新娘。迦勒在攻打基列西弗城时说,谁要能攻下这城,他就把女儿嫁给谁。结果,俄陀聂取得胜利,娶了他的女儿为妻。另据《撒母耳记》记载, 扫罗曾对大卫说:“我将大女儿米拉给你为妻,只要你为我奋勇,为亚卫争战。”可是到了该嫁女儿时,扫罗变了卦,又把米拉嫁给了别人。扫罗为陷害大卫,设下圈套,把小女儿米甲许给他。大卫考虑到自己贫穷卑微,因而犹豫不决。扫罗又派人告诉大卫:“王不要什么聘礼,只要一百个非利士人的阳皮,好在王的仇敌身上报仇。”扫罗是想借非利士人的手,将大卫杀死。可是,大卫带人杀死了两百个非利士人,取了包皮,超额完成了任务。扫罗无奈,只好成全了大卫和米甲的婚姻。从这些故事中不难看出,年轻人的婚姻是由父母作主的。这与犹太传统有关。按照《圣经》的说法,男女有别,

授受不亲。故对女孩来说。从三岁开始,就受到限制,她们不能与男性单独处于一间上锁的房间内,对于男孩这种限制从九岁开始。犹太教认为,女孩三岁,男孩九岁是可能进行性交的年龄了。由于少男少女相互接触的机会受到限制,他(她)的终身大事,按父母之命完成,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好在男子在结婚前一定要见到他的未婚妻这一传统,多少给年轻人一些宽慰。当然,年轻人也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参孙先看中了非利士女子,然后才禀告父母。尽管父母因他选择外邦女子而不满,但最后还是同意了。而且流动的生活,使犹太人的娶妻方式在相当长时间中停留在较原始的阶段,如许多《圣经》故事所反映的,往往一见面就先强行“行淫”,然后再娶。故直到以后犹太人口传律法中还说:在上帝给律法之前,一个男子在市场上遇见女子时, 只要双方愿意结婚,他就可以把她带回家去,私下性交,然后她就成为他的妻子了。

犹太人常在近亲内选亲,尤其是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很普遍。亚伯拉罕的老仆到美索不达米亚为主人的儿子求亲,他到拿鹤城刚祷告完毕,就看见一个美貌的肩扛水罐的姑娘。老仆迎上前,对姑娘说:“求你将罐里的水给我一点喝。”姑娘说:“我主,请喝。”等他喝完,姑娘又说: “我再为你的骆驼打水,叫骆驼也喝足。”接着姑娘接受了老人的酬金,回家禀告家人。老仆人在她家留夜,受到盛情款待,并求婚成功。这位姑娘就是后来以撒的妻子利百加,而她正好是以撒的表妹。

虽然犹太人在近亲中选亲很普遍,但至亲骨肉的婚姻是被禁止的。按照

《托拉》律法所列举的乱伦婚姻为同母亲、女儿、孙女、姐妹(无论是亲姐妹、还是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姐妹),同父母的姐妹、父亲兄弟的妻子, 儿子的妻子,继母、妻子的姐妹、兄弟的寡妻(转房婚例外)或者他的已离婚的妻子,以及妻子的祖母、母亲、女儿和孙女的婚姻。这类禁令对女性来说也是相似的,尽管不是绝对相同的。当然,同父异母兄妹之间的婚姻,在族长时代是允许的。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就是他同父异母的妹妹。但在《利末记》律法中,这种兄妹结合显然已被禁止。

对祭司选亲有特别的要求。祭司不能娶妓女,或被污辱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寡妇和离婚的女子为妻。另外,离婚女子和祭司结合所生的女儿,也被视为离婚女子和祭司结合的产物而被禁止嫁给祭司。祭司只能娶以色列人后裔中的处女,或者祭司遗留的寡妇为妻。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处女为妻。而犹太民族在大流散期间,犹太女子常遭异族男子凌辱,这给大祭司的择妻带来了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