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异族通婚

通过犹太教律法的形式,禁止犹太人与外族人通婚,并附割礼这一族类标记,使散居各地数千年的犹太人,作为同族人繁衍和生存下来,确实不易。犹太人长期生活在异乡他国,通过交往与当地的青年男女恋爱结婚,也时常发生。如历史上以扫娶了赫梯女子犹滴和巴实林,摩西的妻子西坡拉是米甸人,大卫的妻子中,有一个是耶斯列人,有一个是迦密人。所罗门的后宫中, 除了法老的女儿外,还有许多外邦女子。

到了近代,犹太人与当地异族居民的婚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犹太教拉比要求,凡与犹太人结婚的非犹太人得接受犹太教,非犹太人男性得接受割礼,他们的子女要接受犹太教育。在以色列,犹太人不能与异族通婚。不过,以色列民事法庭承认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在国外以法律形式缔结的婚姻有效。也就是说,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以色列境外的婚姻,将在以色列境内得到承认,至少配偶双方是外国公民时是这样的。如果配偶双方或一方是以色列公民时,情况就要复杂些。

现在犹太人与异族人通婚呈上升趋势,原因是犹太社区和非犹太社区的世俗化,即婚姻中宗教因素的日趋淡化。男女恋爱更多考虑的是家庭条件, 工作单位,年薪收入,志趣相同,感情融合。另外,犹太人在早期移居中遇到的社会、经济、语言等方面障碍,较容易被他们的后代所克服。从地区来讲,西方国家中的犹太人与当地异族居民的通婚率要高于东欧诸国。尽管苏联、波兰的犹太中心和西方国家之间,在这方面并没有很大差别,但就性别而言,与非犹太人结婚的犹太男性通常要多于嫁给非犹太人的女性。这也许是犹太传统仍在起作用,即传统上允许上层犹太男子与非犹太女子结婚,而禁止犹太女子与非犹太男子通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犹太家庭中的大男子主义。现在,86%的犹太人生活在这样的国家中,即每 100 个犹太配偶中有31~45 人与异族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