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利国家
以色列的社会福利是从向人民提供医疗药品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自愿组织以各种形式向人民提供,同时也包括各种国家、私人保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福利项目与服务。
以色列社会福利部于 1948 年 6 月开始工作。它是由犹太社团全国委员会
于 1931 年设立的社会福利部和托管局于 1944 年设立的福利部的自然延伸。
它的工作受到 1958 年议会通过的社会福利服务法的规定。该项法律规定,社会福利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国家社会福利部主要起监督指导作用。现在由地方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局开设一些专为青年、妇女、老年、残疾人, 特别是盲人提供服务的俱乐部。根据 1960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国家社会福利
部负责对需要看护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根据 1965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它还负责对孤儿院和敬老院的监督。法律还规定收养子女以及尚未达到婚龄人结婚必须听取社会工作者的意见。
尽管政府社会福利部门的工作有很大发展,但以色列的自愿机构,在所有社会福利领域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主要有犹太代办处、世界犹太人组织、以色列工会福利分支、《哈达萨》、美国联合分配委员会的分支等, 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外捐赠。
社会福利的来源是国民保险基金,基金,一是来自政府、二是企业、三是有收入的个人。保险项目无所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