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事辩证法的研究对象

毛泽东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军事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战争(不是战争的某个侧面、某个部分); 是整个战争的一般规律(不是没有普遍意义的规律)。

有人统计,从公元前 3200 年到公元 1964 年地球上发生过 1.45 万次战争

和军事冲突。这 5000 多年间,和平只有 329 年。目前,还看不到战争消灭的现实可能性。消灭了战争的永久和平还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才能到来。战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正如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战争的特殊性,就是战争的一套特殊组织,一套特殊方式,一种特殊过程”。战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解决的是敌我之间你死我活的社会矛盾。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战争以来,人们便开始了对战争的研究。随着各门军事学科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战争的各个具体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的, 有共同的活动规律,于是军事辩证法问题便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军事辩证法和许多具体军事学科都是以战争为研究对象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各门具体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战争的不同方面、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的问题,军事辩证法研究的是战争观和方法论,是军事科学的理论基础,是军事领域的一

般规律。

军事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也有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了社会、自然和思维,而军事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仅仅是社会的特殊现象——战争。两者研究对象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不能包括一切特殊,特殊比一般更丰富,所以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取代军事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对所有学科都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唯物辩证法又从军事辩证法等中介学科中吸取养料。这一点,从唯物辩证法的形成发展史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辩证法不是从外部注入事物之中的,而是从事物之中发现、概括、抽象出来的。各类事物的辩证法形成具有一般意义的唯物辩证法。

只有把整个战争的一般规律作为军事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才能更好地反对战争问题上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军事运动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运动,战争从来就是人力、物力、财力的竞赛。正如自然科学家要想取得研究成果必须采取唯物的态度那样,军事家要想从总体上科学地认识战争和胜利地指导战争,也必须坚持唯物论的立场。但是,唯物论是发展的,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经历了一个古代的朴素唯物论——18 世纪的机械唯物论——19 世纪 40 年代出现的辩证唯物论的发展历程。战争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 而是与其它相关事物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同时,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不是从来如此,永远如此的,而是有着自己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有着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战争敌我双方矛盾的斗争,是军事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由敌我双方矛盾斗争构成的战争本身就是一幅诸种因素相互联系并且不断变化的图画。战争这种特性,要求全面地、联系地、发展地观察和解决战争问题,防止片面、孤立、静止地即形而上学地观察和解决军事问题。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先认识一个片面,然后才可能认识它的全面;如果认识到了一些片面就误作已经认识到了全面,那就陷入了形而上学。为了认识事物的变化,首先就要认识事物的现状,即认识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但若到此止步,忘记了事物的变化,那也将陷入形而上学。许多联系着的事物,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把树木与森林隔离开来,忽视它们的相互依赖,也要陷入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是不能正确认识事物和本质的。只有运用辩证法认识战争,才能揭示军事运动发展变化的真实图景,从理论上克服形而上学的局限和弊端。

毛泽东把战争作为一个整体去考察,从战争的整体着眼,从哲学的高度入手,研究军事运动的一般规律。他善于通过对各门具体军事学科总结的军事理论进行再抽象,概括出战争和军事运动的一般规律,并使之成为军事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不把整个战争作为对象来研究,是不可能概括出来对整个战争都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的东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