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事辩证法的基本内容

军事运动的辩证本性并不是直接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需要透过许多复杂的现象才能把握它。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特别是毛泽东,在指导革命战争的过程中,揭示了一系列军事辩证法原理。他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是与他的军事论著作和指导战争的实践融合在一起的。有的军事辩证法原理,革命导师们已作了明确的概括和阐述;有些则体现在具体的言论和实践之中。也就是说,革命领袖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是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的。要把其军事论著和指导战争实践中的最主要、最稳定、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属于军事辩证法内容的那一部分加以抽象和概括,并使之形成一个军事科学理论基础和

方法沦的知识体系,需要一个深入研究、认真探讨的过程。军事辩证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任何一本军事辩证法著作都不能说把军事辩证法的所有问题彻底解决了。从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军事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如何认识战争这种人类社会特殊现象的问题。其中包括战争的起源,战争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原因和条件,战争的性质,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战争与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关系,战争与和平,战争与革命, 无产阶级对待战争的态度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战争这个人类互相残杀的怪物,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的母体中孕育出奴隶制生产方式,使生产力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人剥削人的生产关系。人类之划分为阶级和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战争的起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人剥削人的现象必将铲除,阶级和国家终将消灭,战争终究是要被消灭的。战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和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社会因素有着内在的联系。战争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即暴力)的继续。作为经济的集中表现的政治,其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无法顺利前进时,于是就爆发战争, 用以扫除政治道路上的障碍。经济利益是发生战争的根本动因,经济力量是暴力的物质基础。作战方法必须随着作战工具的改变而改变。只要人剥削人的现象还存在,战争就难以避免。没有战争的永久和平将随剥削制度和国家的消灭而到来。在永久和平没有实现之前,和平只是相对于战争而言的。战争与和平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联结,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战争中间孕育着和平,和平时期酝酿着战争。战争的政治目的决定着战争的性质,战争的不同性质决定着人心的向背。由于战争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不同,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大类。先进阶级要拥护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自然诸条件是进行战争的客观物质基础,人民群众是战争的主体和胜利之本。从战争的历史发展和战争的总体联系上去考察战争的本质, 揭示战争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运动规律,为正确地研究战争和指导战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是军事辩证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是关于解决武装力量建设中各种矛盾关系的问题。首先是军队、军队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关系、战争准备的各个方面的关系。比如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战时与平时,军用与民用,常备军与后备军力量建设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武装力量建设与进行战争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其本身又存在着许多相对独立的问题。这些相对独立的问题有着各自的规律,要求有不同解决方法。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以下军队建设的普遍原理,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阶级社会里,军队的阶级属性决定军队的根本性质。没有任何东西比军队的编成、编制、装备以至战略战术更加依赖于经济。因此,为军事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经济力量,便成为政治上的必需。广大工农劳动群众的同情和支持,对战争胜负最具有决定意义。为人民利益而战。与人民血肉相联、得到人民拥护的军队是不可战胜的,随着新作战工具的发明,军队的内部组织和作战方法必然随之发生改变。新的军事科学是新的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新的生产力是作战方法上每次新的改革的前提。这些原理对军队建设、对解决军队建设中诸种矛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三是关于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的问题。其中包括战争本身的发展规律,

即敌我双方矛盾运动的规律,对于这些规律的认识和掌握,以及如何运用这些规律指导战争,等等。这是军事辩证法内容的核心部分。

战争同其他客观事物一样,存在着内部矛盾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战争规律有一般与特殊之分:敌我、攻防、进退、胜败等互相联结又相互排斥的矛盾现象,存在于一切战争之中,这些所有战争都具有的普遍的共同的矛盾运动规律,就是一般战争规律。不同时间、地域和性质的战争,又各有其特殊性,存在着不同于其他战争的特殊规律。一般战争规律寓于特殊战争规律之中。人们通过战争实践,是可以认识和掌握战争规律的。把握构成战争的诸矛盾因素,分析诸矛盾因素的基本特点,探索诸矛盾因素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变化,是揭示战争规律的必由之路。研究战争规律必须着眼战争的特点和发展。在研究战争规律时,要反对不可知论,也要防止追求所谓永恒不变的战争法则的形而上学倾向。

主观与客观(亦即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是把握战争规律的首要问题。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把主观和客观二者之间好好地符合起来,这是掌握战争规律和正确指导战争,从而比较多地打胜仗、少打或不打败仗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战争是对立双方武装着的活人之间的生死斗争,双方互相采取各种手段隐蔽自己的企图和行动,并制造种种假象以迷惑对方,这就使得认识敌方情况较之认识己方情况更为困难,要通过各种手段对敌情进行周到的侦察,对侦察所得的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的分析,作出大体符合实际的敌情判断,然后再把自己方面的情况加上去, 研究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构成判断,定下决心,作出计划。这是认识战争情况的整个过程的第一阶段。从作战开始到结束,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判断、决心和计划,只有通过作战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是否正确。由于战争中充满不确实性、偶然性和流动性,战前制定的作战计划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是很少见的,部分地改变计划是常有的,全部改变计划也是问或发生的。因此,从计划付诸实行的那一刻起,不间断地注视战争情况的变化,并善于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构成新的判断,定下新的决心,调整、改变原定计划,使主观指导紧紧跟上客观情况的发展,不断解决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便成为保证正确指挥的最重要的关节。

现代科学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在军事领域中的广泛运动,极大地增加了作战行动的突然性、快速性,战争情况更为复杂,变化更为迅速,认识和掌握战争敌对双方矛盾运动的情况更为困难。这就要求以高效能的现代手段对敌情进行侦察、分析与研究,要求指挥员具有锐敏的辩证思维能力。认识一次具体战争的客观规律,则要通过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不断深化的过程,才能逐步接近真理性认识。

实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离不开认识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客观性与全面性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客观性便没有全面性,没有全面性也就不可能真正坚持客观性。列宁把“观察的客观性”作为辩证法十六个要素的首要因素,只有坚持从战争的客观实际出发,全面了解敌我双方情况,通过辩证的分析思考,才能避免唯心论和形而上学,使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对战争实施正确的指导。

战争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及其消长变化,形成战争的进程,找出强弱转化的规律的条件,对于革命的新生力量以弱胜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战争力量表现在数量方面,也表现在质量方面,既有物质因素,也有精神的因素,既有已经建设起来的可以直接用于作战的军事实力,又有可能动员的军事潜力,而且同样的力量处在不同的作战态势和不同的自然条件下, 其发挥的程度可以很不相同。要改变双方力量强弱对比的状况,必须正确认识构成战争力量这一对立统一物的各种因素、各个方面、各个部分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制约及互相转化,而不应把它们看成没有矛盾、一成不变的僵死的东西。

战争是力量的竞赛,但力量在战争过程中变化其原来的形态。符合客观情况的正确的战争指导,是实现这种变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毛泽东在领导中国人民军队以弱对强的革命战争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提出了以劣势装备战胜优势装备之敌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作战原则,辩证地解决了进攻与防御、持久与速决、内线与外线、主动与被动、打与走、分割与包围、消耗战与歼灭战、正规战与游击战、运动战与阵地战、前进与后退、前方与后方、胜利与失败等等一系列矛盾关系,成功地创造了敌我强弱矛盾转化的条件,使敌我力量对比逐步由敌强我弱到势均力敌,进而到敌弱我强,直至最后战胜敌人,对丰富军事辩证法理论作出了独特的卓越的贡献。

战争现象是较之任何别的社会现象更难捉摸,更少确实性,更带“盖然性”。但战争不是神物,仍是世间的一种必然运动。

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始终为战争的内在必然性所支配。指导战争必须尊重战争规律,但战争胜利的取得,丝毫也离不开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的人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战争的客观物质条件只能提供战争胜负的可能性,要把可能性变为现实,还必须依靠人的主观努力,审时度势,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能动地争取战争的胜利。按照客观规律而发挥人的能动性,历来是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的灵魂,是巧妙地克敌制胜的重要因素。能动地正确处理战争指导的计划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全过程和各阶段的关系,兵力兵器的集中和分散的关系,进攻与防御的关系以及一般的作战方法和特殊的作战方法的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对夺取战争胜利有重要意义。人是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在加强研究和改善军队武器装备的同时,加强科学的教育训练,提高教育训练的水平,深入开展军事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军人的军事政治素质,使人的能动性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才能培养出“智勇双全”的指挥人才,训练出英勇善战的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