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客观性原则

保证评测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教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综合效果,指出肯定或有待改进的具体内容,是实施评测的主要目的,因而在整个评测过程中都应自始至终地贯彻客观性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切忌以个人的主观倾向或少数人的意见作为定性的结论;评测的标准和权重一旦确立,则不得随意更改,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处理被测系统的信息,都应制订容易把握的评定标准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步骤;运用模糊数学评测模型时,一般采用多级估量的问卷形式定性评判,其中很好、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很差各级的评定并非完全“模糊”行事,也是有一定标准的,否则评价难以达到相对的准确性,综合评判公式 B=A○R 中的算子必须结合评测对象的实际谨慎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