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灵活的价格的意义

在说明均衡条件本身容许绝对价格水平的任何变动时,我必须指出这一限制:假定各种价格的这种变动都是完全一致的。①

然而,这个假设是不可靠的。首先,有信用契约规定了的固定的利率, 还有延长到一个时期的其它契约。因此,在任何一般价格变动中,如果参与价格形成的那些人,对一般价格变动没有充分确定的预期,则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必然发生变化。结果各种商品的供求函数就会改变,同时它们的价格关系,包括有关货币均衡的特殊价格关系在内,也去改变。即使不谈这些的某些经济主体固定了收益和成本的契约,在调整经济体系使与初期变化相适应的过程中,也还有一般的惯性因素。某些价格反应快些,某些价格则反应慢些,再者,在垄断下,或是在只有少数大竟争者的市场中,现行价格往往受到维持价格不动的政策所支配——即使面对着需求的急剧变化也是如此。这些受限制的价格的缺少灵活性不能只是时间间隔的证明,而且也是不同型态的行为的证明。然而往根据定义是属于短期的货币问题中,不管价格粘着不动是否像通常依照老的价格形成的惯性理论所设想的那样,是一种时间间问题,那并无关紧要;即是不管在长期间内调整是否会发生,都没有什么分别。粘着不动不论其原因和性质如何,基本上都有同样的影晌由于某些价格的粘着不动,价格体系中比较重要的每一初期变动,都会扰乱价格关系复杂体中的平行现象。

现在当然很可能未思考隐含在等式中、经常获得满足的特殊均衡关系, 不管非特殊价格关系的某种“离势”

(dispersion):即是,假定货币利率的某些变动——或者更一般的说法是假定信用条件的某些变动——来引向这个目的。但是在信用政策的目的是要维持货币均衡的假设下,一般价格变动会很快地停止。粘着不动的价格在价格体系中起着约束的作用:因此,旨在保持均衡关系的货币政策必须使灵活的价格适应粘着的价格的绝对水平。

要选择用来说明货币均衡条件不限制一般价格变动这个一般命题的抽象例子,有它的重要性。因为我们要用价格形成中心理论的两种传统抽象理论之一,用以摆脱价格形成中的惯性作用——或是直接地假定一种可以明确地作到这点的细微的情况;或是间接地假设所有的个人都预期到决定价格的主要因素的所有变化和这些变化的各种影晌。在后一种情形下,经济主体由于

① 我在这里和在以后谈到价格和价格关系时,我指的是各种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劳动市场等——中的全部价格:生产手段、半成品、制成品等等的价格。

通过全面的预测,他们能够注意到未来的变化,所以可以不受惯性因素的影晌。但在实际上,关于未来的资料常常是不确定的,并且所有价格形成的反应都需要时间,均衡条件由于之两个理由就为价格水平的发展提供一十明确的条件。

在很一般的观察上,也容易说出为“价格水平”的变动树立的条件是什么,这点我已经暗示过了。我们能够根据各种价格对于一种变动刺激影晌的灵活性,来对它们迸行统计分组。不同财物和劳务价格的粘着性和同一财物和劳务在各种市场中的价格的粘着性,决定于制度的情况——决定于法律、惯例、消费刁惯、生产方法、销售方式、价格政策、各种类型的垄断因素以及许多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决定各个不同市场中价格的反应条件:不仅是有关供给和需求的条件,而且还有有大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的条件。既然我们的均衡公式要求炮定的价格关系,而各种不同的价格有不同的反应型态, 所以它还要求之一条件,即在货币均衡下的价格水平的趋势,必须是容许均衡价格关系能够获得满足而使粘着性价格有最小可能的变动。因此,某些价格的粘著性,给在货币均衡下所能容许的价格水平的变动,规定了一个限界。在魏克赛尔的说明中,关于商品市场的特别均衡条件,是最合逻辑地用调整天活的资本价值使适应实际资本的生产成本来表示的(后者包含很多粘有的因素如工资);这种调整可用信用政策特别是用货币利率去完成。资本价值是容易用货币政策去调整的,因为它只是对实际资本未来收益率和利率的预期的市场反映,在这一理论模型中,利率是货币政策的工具。

当我们谈到粘着的和灵活的价格时,我们就已经想到各种不同价格水平的指数,其中第一种给在货币均衡条件下的价格体系的变动规定了一个限界。假如我们能够对在货币均衡下决定价格运动趋势的价格水平的公式说明得更明白一些,那么,它就可以说明问题,当然有助于更好地澄清我们的理论。虽然对已经隐含在“粘着的价格”一语中的指数观念的暗示,表现出它是一种模糊的说法,但不如此,则隐藏着的问题便没有揭开来。

这个有决定性的价格水平,应当被界说为一种指数,在其中十别价格是经过加权的,首先根锯它们反应的粘着性,其次根据它们在企业家关于获利率的计算中,因而在实际投资量中的相对重要性。但在动态情况下,稳定这样计算出采的价格水平,当然不一定意味着稳定一般的价格水平,也不一定意味著稳定消费财货的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