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理论完整结合的不可能

因此,由经济思想史的观点来看,这就是价格形成的中心理论和货币理论分离开来的方法的解释。假如我们把相对价格的均衡理论看作是用来解释经济现实的一种尝试,则这种理论显然是不完全的——这是一切均衡理论家都已看到的一个事实。还缺少一个方程式,就是决定倍数因素

(multiplioative faotor)的方程式,利用这个方程式,均衡理论的相对价格便可能转换成为绝对的货币价格。因此,货币理论的任务就是要设法扑充这个缺少的方程式。

传统的货币理论是前面已经讲述过的货币数量说,它就是这样和价格形成的中心理论合并在一起的。这一理论——顺便提一句,它较均衡理论本身还要早得多——它假定货币总量——或者更一般地说是支付手段——和“一般价格水平”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数量关系、然而数量说必须进一步证明这

两者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如其它条件不变,则价格水平是决定于支付手段的总量的。

因为如其不然,则数量说便不能弛补价格理论中所缺少的连锁倍数因素

(在数量说中即是“价格水平”)必须被视为是支付手段总量的函数,而支付手段的总量又必须决定于“价格水平”以外的其他因素。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由支付手段总量走向价格水平的。

在继续谈下去之前,我拟再提出一点应注意的地方。要把这种货币理论与一般价格理论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当然,先得假定货币是能够和其他货物同等看待并且是能够插入到价格形成的体系之中的东西;如仍然把货币和货币数量作为货币理论的主要项目来解释的话,这种紧密结合在逻辑上就没有可能。因为此时这两种理论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解释原则之上的。货币是不能作为价格形成体系中的一种物品来看待的,物品的交换关系是以供求概念来分析的。如果把这种概念引用在货币上,便会失掉它的理论上的正确性。因为前面已经强调过,货币不像其他物品一样,它不能离开货币和商品的流转过程,而其他物品则是在确定的生产或消费的目的之下来买卖的。货币总是停留在流通过程中,而物品和劳务则只是在流通过程中经过一下而已。这种对立的情况,在边际效用理论中表现得很明显:货币的“主观效用”只是由它对其他商品的购买力而获得的;换句话说,它的“主观价值”是直接由它的交换价值决定的;而对其他一切商品来说,则恰恰相反的解释才是正确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