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的有效性

从前述一些例子中所说明的广阔的无区别范围中,可以得出某些一般性的推论。首先,我们不能从资本市场中有相当稳定的情况这一假设,或是从相对稳定的价格式外汇关系上,得出结论。认为现在存在或已经存在的信用政策、贴现率和信用限制,乃是维持货币均衡所必须的。因为货币均衡很有可能用更加严峻的信用压力或相当不严峻的信用压力去维持,而且在像当前这样的经济危机时期内,就更有可能一——可以相信,会有较大的或较小的

生产景、就业情况和比较紧张的社会政策同时存在。如果从同样的假设中, 引山结论,认为我们有了信用政策这一工具在手中,就能够实际有效地运用它来控制和稳定已给定的情况,那么自然就犯了更加危险的错误。即使真能稳定一个时期,那也是一系列很复杂的原因的结果;如果在这些原因中有重要的变动,这种信用政策达到这一结果的能力,当然就不能用这一稳定来证明了。

如果人们在这样一种情况中寻找贴现率有效性的证明,那自然会发生最坏的错误。中央银行能够随意维持很低或是很高的贴现率,在住何一种情况下,都能达到实际投资量和可供处理的自由资本之间关系的均等。然而,在魏克赛尔理论的”利息率”范围内的移动,不仅对银行的获利率,而且对信用流通和实际投资的方向,而且一般地对社会中的收入分配,都不是不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