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其他一般性的标准

另一方面,作为一般的要求,常常有人提议,货币政策应为它自己规定一个明确的目的,然后坚决地实现它;同时这个选定的标准座该公之于众, 使所有的人能够把它作的预期的基础,以达到最大的利益。 然而,这种要求从树立标准的观点来看,纯粹是形式的,它和任何货币政策或商业循环政策无论在那方面或在任何方向都是一致的。作为货币政策的一个工具,它获得它的基本重要性。只要这种既定的政策能够影响企业家的预期并由此也能影响价格和商业一般的变动,这个公开的要求便可以有利于这一政策的实现然而,作为政策的一种工具,它就不会使标准内容的决定成为多余的和无关的,——像在一个对未来情况能够完全而正确预见的世界中所发生的那样,

——所以在本章中所讨论的整个问题仍然须待解决。

常常碰到的另外一种对货币政策的建议,要求契约的“实际内容’变动的风险应减至最低限度,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应使金钱权利的“实际”价值和“预定”价值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减小。这个标准往往(虽然不是经常)作为实际要求所谓价格水平必须保持不变的动机。在这点上,它假设信用契约是根据价格保持不变这一观念来缔结的,它并着重指出所有一般价格水平的变动会扰乱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据说这些扰乱是武断的和偶然的,因此不是人们所需要的东西,即使在那些人认为现有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既不公平、也

不值得维护的人们看来也是这样。

但是这并不是不辩自明的事情。财富分配的这种改变,在某种情况下, 可以和某些有关价格管制和租税的措施相结合,使有利第三者而不利于在重新分配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人们能够想像得出,这样一种改变当然不会是一种偶然事件,而是仔细考虑的结果。那么,为什么它是不“合理的”便很难理解了。然而,也许更加重要的是要强调指出,有很多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仔细考虑货币和商业循环政策时,是比债权债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大多救人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和这个货币标准可能离得很远,这种标准事实上只是考虑到有产阶级的。

然而,我们将不谈这一问题的这种有意志力的方面。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要求显然也是很形式的。它的内容快定于放款和借款的资本家对货币政策的目的和成就抱有什么看法。如果在这里,在讨论标准的选择的时候,我们忽略了后者;而只是十分简单地认为货币政策当然有最大成就,那么,这个标准就仍然须待定。如果这种决定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契约显然会常得到和所决定的标准一致的“预定的内容”,不管这个内容实际包含些什么。因此,这种“实际内容”——它通常是和“自然权利”及有大概念的法律上的讨论有关的一种观念——并不能说明应该如何建立一种合理的长期政策。同时在短期内,我们已经说过,也有根多其他利害失系,其中部分是矛盾的。

人们至多不过是必须把契约的“实际内容”变动的风险应减:最小限度这一要求说成是一般的和多少不确定的价值前提的基础,这个价值前提即是不能容忍太大的和单一方向的价格运动如果人们将这一价值前提和商业循环运动应尽可能消除这一前:结合起来,他就会得到我在上面曾试图弄清的结论,即是人们应力图达到 R2=W 这一公式可能的最完全的满足,而这种满足又与根据各种价格的粘着性及其对利润率和实际投资的重要性来加权的价格指数的最小可能的变动不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