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

两河流域出土的文献记载:校长是“学校之父”;教师是有学识有地位的人;在校长和教师之外还有监督,就是“泥板书舍的管理人”,

主要责任是维持校规校纪;还有图书馆员、学生出席检查人员、鞭责学生人员、校门看守人员等。在古代印度,公元 2 世纪时就出现了教育法规,对师生关系等作了详细规定。寺院组织日趋严密,一般由住持,即院长掌握全面工作,另有专职人员负责各项事务。寺院重视对歪风邪气的防范,寺院规定的制度由僧徒僧师共同遵守。在大规模的寺院中,每日对斋戒、沐浴、行乞、礼神等,都安排得十分周到,有条不紊。

中国西周时期就有了一定的教育管理制度。首先是设立了管理教育的官职。《周礼》记载:大宰为六官之首,一总“教典”。国学由大乐正负责,乡学由大司徒负责,各自都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大乐正掌管礼乐、兼管国学、统领各级教官;大司徒掌管土地、人口、赋税和主管乡学,除直接施行“十二教”、“乡三物”之教外,还要在行政事务方面负责“联师儒”、颁行教法、考察学生、选贤贡士等。其次,在学校管理方面,开始有了初步制度。开学初要行释菜之礼(读书人以苹蘩之类的东西祭祀先圣先师),以示敬学重道。国学开学十分隆重,天子还常率领高官到场。西周时期,不仅对入学年龄有严格规定,入学资格也有严格的限制。教师管理也有初步定制,教师多为世袭,均由从政官员及退仕兼任,并已有初步的教师规范。在教学质量管理方面,西周时期已有严格的要求。据《礼记·学记》记载,西周已开始有视学考试制度, 隔年一次,每次都有德行与道艺两方面的考核要求。就是天子或由天子委派官吏到国学考查学生的德行和学业。与考查相联系的则是奖惩制度。奖励制度主要体现在选贤贡士制度(包括升学选士与任官贡士)上, 凡选贤贡士及时者,有奖;屡次及时者,论功行赏;反之,则要受处罚。西周的国学和乡学都有严格的惩罚制度。凡国学学生不服管教者,要层层上报,经过教育感化无效时,国王亲自视学,如再不改,就要流放远方,“终身不齿”;凡乡学学生不服管教者,先由司徒命乡大夫检查上报,经教育感化仍不改悔者,则要调动就学地区,如再不改,就要放逐远方,“终身不齿”。总之,西周学校对学生的管教是相当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