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63 年职业教育法》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成后出生的一代新人开始步入社会,约翰·肯尼迪的“新边疆”思想激起了青年人的理想主义。她们用怀疑一切的眼光来审视传统社会的行为准则,用大胆的行动来迎接社会现实的挑战。因此,当 60 年代初高失业率首次成为自 30 年代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时, 人们不是简单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而是把它与种族平等、社会民主化、贫困、教育权利被剥夺等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思想进行反思,并试图将新的理想化为现实。如一位社会评论家所说, 60 年代是一个幻想破灭、愤怒和恐惧的年代,是“乱糟糟的十年”。可是,它也是一个进行实验、发现新义务、重新估价和生命力极端旺盛的时代(16)。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把占有的财产或天生的智慧和体魄看成是收入或富裕的主要源泉,而认为个人才干和技能的正规发展才是在劳务市场中获得成功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面对严重的失业率尤其是青年的高失业率,人们开始对传统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反思。政治家们也把教育当成“向贫困开战”的重要手段。这可以说是 60 年代几个重要的教育法问世的社会背景。

1961 年,肯尼迪就职总统后,马上要求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任命一个

职业教育顾问委员会,调查和评估职业教育的现状。1961 年 2 月 20 日,肯尼迪在国会演讲时说:“1917 年在国会通过的国家职业教育法以及后来的修正案为工农业及其他行业提供了培训计划。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是

好的,而且可以适应未来的需要。”(17)肯尼迪在积极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同时,积极促进国会于 1961 年 5 月 1 日和 1962 年 3 月 15 日先后通过《地区再开发法》和《人力开发训练法》,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扩大职业教育的范围。

职业教育顾问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认真工作,确认传统的职业教育主要有两个失败之处,使其无法将迅速变化着的经济和技术的要求与个人的职业需要和愿望协调起来。其一,缺乏对劳务市场中的变化的敏感;其二,缺乏对各种人的需要的敏感。具体可归纳为十点:(1)与劳务市场现时的及预测的需要相比,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太少;(2)城市中的职业教育设施厦乏;

(3)大多数学校未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4)为中学生提供的职业教育计划的范围和效用都是很有限的,在实施手工艺和工业教育计划的学校中,约有一半的学校只提供四项或更少的计划,涉及的职业面也很狭窄;(5)对计划缺少研究和评估;(6)缺少能满足有特殊需要的青年的职工教育计划;(7)许多州的青年和成年人没有接受中等后职业教育的良机,课程趋于集中在几门“时髦”的技术上,资金的缺乏和法律的局限阻碍某些计划的发展,如秘书专业;(8)在开发新的职业领域中缺少主动性和想象力,拘泥于陈旧的办学模式;(9)许多学区太小,难以提供丰富的课程; ( 10 )许多新兴职业的课程和教学材料尚未开发(18)。该委员会尖锐地指出,对于职业教育难以适应劳务市场之变化, 1917 年以来通过的各项有关法津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联邦根据法律对职业教育的资助仅仅局限于几个十分狭窄的职业。该委员会还指控职业教育领域的领导人在使职业教育适应迅速变化的经济所提出的新挑战方面缺乏足够的想象力和主动性。该委员会的报告为 1963 年职业教育法勾勒出蓝图。

《1963 年职业教育法》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观念的重大变革。该法对于传统的“职业教育理论”有许多重要的突破。首先,该法改变了将职业教育理解为在选出的若干行业中进行培训的传统理论与实践,强调职业教育应该为社区各个群体步入职业世界做准备,而不应该受行业的限制。该法明确宣布,联邦对各州拨款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完备的职业教育系统,促使州内所有社区中的每一年龄组的人都可以通过灵活的方法接受高质量的、实用的、适合个人需要、兴趣及接受能力的职业培训或再培训。这样,职业教育不再是某一门职业培训的代名词,而是一个为每个人在非专业领域获得好的职位而做准备的统一计划;基础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先决条件

其次,《职业教育法》大大扩大了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使其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该法将职业教育的对象划分为四大类:(1)中学在校生;(2)想接受职业教育的中学毕业生或肄业生;(3)早已进入劳务市场——就业、待业或失业——且为了保持现有的工作、改善他们的工作或寻找合适的、有意义的职位而需要继续培训者;(4)因学术、社会-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缺陷而难以在常规教育计划中获得成功者(19)。

再次,该法还批准了联邦对职业教育的巨额拨款,并首次对职业教育研究进行资助。用于职业教育的研究、实验和开发等计划的经费、约占拨款总额的 10%左右。根据该法的规定,全国成立了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各州也建立了相应的委员会,让职业教育专家、经营管理方面的劳工代表以及公众代表都参与职业教育计划的规划与管理。各州委员会主要负责定期评估本州的职业教育计划,并根据本州现时的及预测的劳动力需求和就业机会来修改

职业教育计划。

此外,《职业教育法》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准许各州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联邦拨款;(2)扩大了农业职业教育的概念,将与农业有关的、需要农业科目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培训也纳入其中;

( 3 )10%的家政计划拨款必须用于那些需要家政方面知识与技能的职业的职业培训;(4)商止和工业教育的拨款可以用来对中学里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教育,而不必受“在具体的职业准备中至少必须花费 50%的时间”之限制;

(5)拨款可以用来对中学生进行销售行业的全日培训;(6)地区职业教育计划改成永久性的计划;(7)实习护士培训计划改成永久性计划,并扩大到其他卫生部门,(8)首次对秘书职业拨款,等等。

《1963 年职业教育法》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重新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打破了行业之间的偏见,重构了美国职业教育系统,使得美国的职业教育变成一种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组并使其在生活和工作中保持积极进取精神的教育。这种教育与其说是某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传授,不如说是为准备进入或已经进入劳务市场的大实施的一种全面素质培训。这种教育与其说是为了促进某一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如说是为了缓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危机。因此,自有了这个法后,联邦政府更加直接地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划与管理。当然,联邦政府的参与主要通过拨款来实现的。除去以前公法规定的拨款外,该法规定, 1964 财政年度的

拨款为 6000 万美元, 1965 年为 1.185 亿美元, 1966 年为 1.775 亿美元,

此后每年 2.25 亿美元,并要求各州自 1965 年起每年也拨出与联邦拨款相当的经费来发展职业教育。联邦教育总署署长可以动用每年总拨款的 10%,用来支持职业教育的科研和实验。该法不同予以前各有关公法的另一点是它强调人均收入的平等,该法的拨款也是拇据各州人口按比例拨款。这种“博爱” 式的拨款更体现出它的福利性。

《1963 年职业教育法》实施以后,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逐年增加。其次,该法赋予联邦教育总署广泛的权力,把许多过去一直由地方决策和管理的事务归口于联邦教育总署, 使美国职业教育系统的结构出现了新变化,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该法要求各州按照教育总署署长规定的程序,定期汇报情况和记录档案,定期评估各自的工作。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每五年对职业教育计划管理进行一次考察,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这就从体制上保证了职业教育计划的有效实施。总而言之。《1963 年职业教育法》试图从观念、目标和体制三个主要方面重建美国职业教育系统。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历史的惰性,这个法律所倡导的新观念、新目标和新体制是很难在一日之间就化为现实的,这个法律的贯彻执行也并非一帆风顺。例如,在全部人口当中,接受联邦资助的职业教育计划的人数比例由 1961 年的2.1%上升到 1966 年的3.1%:中学生的比例更高一些,1963~ 1964 年的比例为 V5, 1965~1966 年为 1/4。不过,人数的增加并不等于职业教育计划适应社会和个人的新需要;何况,劳动力严重不足的行业的职业教育,并未增添任何明显的生机,如参加卫生职业教育计划的人数就很少。此外,职业教育计划的对象仍以在校学生为主,难以满足成人的需要。这些问题反映出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形势和新要求的整体不适应,说明对传统职业教育的改造不是更新一两个观念或扩大一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问题,而是要

系统地评估和改造传统的职业教育系统。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对传统的职业教育观念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一套新的建议,把60 年代初兴起的职业教育改革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