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史密斯- 休斯法》

1917 年 2 月 23 日,威尔逊总统签署生效的《史密斯-休斯法》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最终形成。该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补助各州大力兴办学院程度以下的职业教育,包括工业、农业和家政;还规定,联邦政府要与州合作,开办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科目的师资训练,补助开办这种师资训练的教育机构,并支付在中学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工资,等等。该法生效看,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推动调查研究活动,加强联邦政府与州之间的联系。

《史密斯-休斯法》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美国中等职业教育制度化,而且为美国所有公立学校里的职业教育提供了可靠的财政基础。其主要影响表现在:(1)建立了全国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领导地位;(2)使职业教育的教学与管理独立于普通教育体系,从而形成了美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存的二元结构成双重体制;(3)确定职业教育是中等教育的职能,并要求在中学实施职业教育,

(4)强调实习的重要性,(5)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大多数学生的教育终点, 因而十分强调实际经验和实用知识;(6)造成事实上的分轨,凡选择职业教育计划的学生很难再攻读学位;(7)重视农业和工艺;(8)强调学校的职业教育计划应该配备设施齐全的车间和有实践经验的专门教师;(9)严格界定了职业教育的概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