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68 年职业教育修正案》

一个有效的职业教育系统不仅应该能满足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而且还应该能适应社会的新变化。然而, 《 1963 年职业教育法》中提出的改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适应社会的变化。

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指出,职业教育系统应该是层次较分明、目标相协调的系统,教育目标、内容、方法以及形式应该根据对象的社会及个人需要而有所不同。小学应该是职业准备阶段,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周围的世界,培养逻辑思维的习惯。初中阶段,职业准备的经济知识应该达到更为具体的要求,使所有学生对商品经济和工业制度有所知晓,了解未来的职业选择。在完全中学,职业准备应该更为具体,但不应局限于某一职业:无论是为升学而设的课程还是为就业而设的课程,都不应仅仅局限于本课程内容, 两者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正规公立学校条件还应该为那些已经工作并想晋升的人提供职业教育和训练。面向全民的中等后职业教育与训练是发展的重点。委员会还认为,职业教育应该以螺旋式课程为主,随着学习的深入,不断揭示事物和概念的复杂性。职业教育应该与普通教育的内容相结合,不必也不应该局限于教室、学校车间或实验室中。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将学校教学和现场训练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正规的工读合作计划。在分配有限的资源时, 应该优先照顾那些可以扩大就业机会的职业。小学和初级中学的重点可以放在那些就业人数庞大的职业群上,教学必须限于综合性的原则以及基本技能和就业必备的工作态度。随着学生步入完全中学和初级学院,这种局限便逐步消失。(20)

该委员会于 1967 年 12 月向国会递交了研究报告,其中大多数建议被

1968 年底通过的修正案所采纳。国会如此爽快地采纳这些建议,实属罕见。国会在通过《1968 年职业教育修正案》时有六个目标:(1)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拨款,期望能阻止没有准备的人进入劳务市场,使其免受失业或待业之苦,(2)通过专项拨款和家政专业的重新定向,贯彻《1963 年职业教育法》对那些学术、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有缺陷的人”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并增加了对生理和心理有缺陷的人的照顾;(3)开始实施及早就业准备,尤其是对有缺陷的人;(4)鼓励实施中等后水平的技能开发计划,(5)通过对示范及合作计划、寄宿学校、课程开发和师资培训进行专项拨款,支持在规划和教学中涌现出的新颖、创造性的概念,(6)鼓励全国和州一级的长远规划,建立更多的、独立的全国和州的咨询委员会来加速改革进程,并通过更丰富、更严谨的“州计划”系统和联邦对特殊计划的主要资助来加强联邦的更加主动的领导作用。与《1963 年职业教育法》相比,《 1968 年职业教育修正案》采取了更多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而且修正案的措辞有许多模糊之处,为教育总署提供许多借题发挥、加以引伸的自由(21)。

《1968 年职业教育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变革。它在巩固《1963 年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新的职业教育观和操作原则。首先,教育不应该再分为普通的、学术的

和职业的教育。教育是各级成功的就业准备中的一个基本要素。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更容易就业。另一方面,就业性技能对于教育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教育是生活的准备,如果每个人的生活和自我表现及自我完善的机会实际上包括工作,那么只有就业的成功才能说明教育的成功。文化和职业是人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职业教育尽管不是教育中的一个独立存在的学科,但它是所有教育的一个基本目标,它必须成为每个人的教育的一个成分。作为筛选过程的教育,过于强调口头语言能力,重视讲授和讨论,却忽视职业态度、适应新情况的能力以及操作技能的培养。为此,应该将学术教育、技能训练和工作实习很好地结合起来。成功的生活(就业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共同目标。其次,社会变迁是永恒的,因此职业教育应该是一个终身过程,应该培养人的应变能力。再次,职业教育可以扩大受教育者选择的范围与自由,进而促进愚昧无知、贫困和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的消除。总之,职业教育不应该是仅仅满足市场需要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永远跟不上社会的变迁),而应该是以促进个人发展为目标,就业准备应该适应个人的需要。

这种职业教育理论上的突破,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64~1968 年,接受职业教育计划培训的人数几乎翻了一番,由 450 万增至 800 万;各

级职业教育经费总额也由 1965 年的 6.05 亿美元增长到 1969 年的 14.00 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