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志愿兵的管理

志愿兵是军中的“兵头将尾”,他们既是部队建设中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又是士兵群体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层次,对其管理必须从他们所处地位和基本特点出发。

一是针对志愿兵在选改前一般任劳任怨表现比较好,但在选改后易产生追求安乐的特点,要加强思想教育,促使他们安心本职服役,当好普通一兵。一般来说,志愿兵在选改前,争取选改的愿望部比较迫切,对自己的要求比较严,工作干劲比较大,表现比较突出。一旦改了志愿兵,容易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出现松劲情绪,工作不求进取,放松要求,部分人员不是想调回家门口,就是想换个好岗位,调个好单位。要做好志愿兵的管理工作,就必须从思想教育抓起,针对部分人员能力强、技术精,有一技之长, 想寻到地方,工作不安心不用心的实际,引导他们认清军人的神圣使命,增强献身国防、无私奉献的光荣感和责任感,继续安心本职岗位做贡献;针对部分人员军龄长、年龄大,易产生优越感,普通一兵意识淡比的问题,引导他们增强士兵观念,严格按士兵的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地服从管理;针对部分人员管钱、管物、管车,与地方交往多,易出现以权谋私的问题,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权力,不为金钱所动,确保在政治上个出问题, 在经济上个出问题。在生活作风上不出问题,对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只有着眼其特点,不断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才能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针对志愿乓既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又易放松对自己管理的特点,要努力克服管理上失之于“软”的倾向。志愿兵大多数经过各类培训,较系统地接触过管理知识,尤其是对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比较熟悉、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志愿兵工作分散,专业性强,加之有的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年轻军官,对年龄大的志愿兵又不敢放手管理,时间一长,使一些志愿兵倚老卖老,作风松散,纪律松弛。个别的执行任务讲价钱、讲条件。因此,要搞好志愿兵的管理,就必须克服行为管理上的“软”,不能因其资格老、难管理,就迁就照顾,放任自流。一要严格按条令条例和志愿兵管理规定规范志愿兵的行为,培养他们照章办事自觉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二要讲究方法。针对志愿兵年龄大、兵龄长、自尊心强的特点,管理时要注意场合和方法,多采取谈心、个别帮助等形式,指出问题,疏通思想、启发自觉。三要完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包括:①试用制度。志愿兵改转后即实行一年或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审查,政治、思想、工作、技术、身体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志愿兵,不合格的延期试用或按义务兵退伍。②考核讲评制度。定期对每个志愿兵具体表现进行考核讲评,及时指出志愿兵个

人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好的表扬,差的批评教育,要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对志愿兵进行综合考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针对志愿兵队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③群众监督制度。营党委、连支部每半年对所属志愿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将其思想、工作、作风纪律和技术状况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穹奖罚挂起钩来,对长期不工作、家属长期来队,在驻地找对象,与地方乱拉关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可留用察看,暂缓调级,经教育不改的,要取消志愿兵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三是针对志愿兵较义务兵成熟,但比较自尊、易干保守的特点,要尊重、信任志愿兵,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志愿兵较义务兵入伍时间长,无论从年龄还是军龄看,都处于成熟阶段。他们思想稳定,处事稳重,看问题较深刻、全面,但比较自尊,希望领导能器重自己,最反感和担心的是让自己靠边站, 同时容易固执、守旧,遇到挫折,思想易消沉。带兵干部应根据志愿兵这一特点,充分发挥其特长,把最艰巨、最困难的任务交给他们去完成。有事多同他们商量,征求他们对连队工作的意见,发挥其在管理上的助手作用,思想工作中的小指导员作用,在基层建设中的参谋作用,在专业技术上的尖子作用。对因工作失误受到处理的志愿兵,不冷眼、不嫌弃,主动与他们交朋友,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引导他们消除偏激心理。从而让他们在得到尊重、信任中受到鼓舞,不断激发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的热情。

四是针对志愿兵的生活待遇较义务兵好,但实际问题也突出的特点,要经常关心爱护,着力调动志愿兵的工作热情。为了激发志愿兵长期服役的积极性,国家对志愿兵给予了优厚待遇,在政治上享受排职干部待遇,经济上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但志愿兵不是干部,在恋爱婚姻、家属来队、日常生活等方面又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要针对志愿兵面临的实际问题较多的特点,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好照顾“小家” 与建设“大家”的关系,自觉以大局为重外,还要热情关心他们,增强其奋发向上、干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领导每年在志愿兵家属来队时,都应主动登门看望和慰问,并适时召开家属座谈会,广泛证求和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探亲休假安排上,对家在农村的志愿兵,安排他们在农忙季节休假,给他们创造一些解除后顾之忧的条件。对家庭确有困难或发生天灾人祸的,在经济上给予救济。在志愿兵的恋爱、婚姻等“热点”问题上, 热情关心,对个别大龄未婚的志愿兵,应以组织名义主动与其原籍的妇联和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共商解决办法,使他们能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激发起责任感和事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