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备勤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以下简称《警备勤务条令》), 是根据新时期城市警备工作的客观需要而编撰的一部新条令,经中央军委批准,1992 年 1 月 18 日由三总部颁布全军施行,它是我军加强区域性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又一部治军法规。

(一)《警备勤务条今》的产生与发展

我军的警备勤务,是指城市驻军维护军队纪律与安全的区域性管理工作,所以往往又称为“城市警备”。它始于我军解放战争中的战略反攻阶段, 我军从国民党手中解放了一座座大中城市,恢复城市秩序和功能的任务,摆到我军面前。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各野战军相继制定了城市筹备勤务的条例和制度。据现存资料,第一个这方面的制度是 1949 年 5 月由三野十兵团司令部制定的《警备卫戍勤务草案》,它规定的卫戍部队的总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恢复建立革命秩序”。1949 年 6 月,三野司令部制定了《城市警备工作》,对十兵团的规定作了补充,内容有所增加,特别是把检查监督人城部队遵守政策纪律和军容风纪作为警备工作的重要任务。随后,华北、华中、西北、华东军区司令部也先后制定了这方面的规定,内容大致相问。

建国以后,随着我军进入建军高级阶段,统一编制、统一制度等正规化建设的任务摆到日程。反映在城市警备工作方面,就是 1956 年 1 月由当时的训练总监部统一了全军的城市警备工作方面的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

军卫戍勤务条令(草案)》。从条令草案中反映出我军城市警备工作的内容, 己由战争刚结束时的城市接管和军管,转变为主要是维护军队纪律、培养部队作风方面的工作,表明了我军的城市警备工作已经开始由战争时期向和平时期转变。由于种种原因,全军统一的卫戍条令虽未成为我军正式的法规, 但城市警备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开展又不能没有依据。因此总部和各军区根据需要,曾先后制定过若干暂行规定。如 1956

年 2 月,总部发文规定各城市驻军的军容风纪整顿和经常性的卫戍勤务工作,由当地驻军的最高军事机关统一领导。

1988 年 9 月底,三总部联合发出文件,对城市警备工作机构的设置、编成、任务、工作制度以及物资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使我军的城市警备工作有了一个基本的依据。

(二)《警备勤务条令》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警备勤务条令》共有 10 章 15 节 114 条,分别对制定条令的目的、适用对象、警备勤务的性质、任务、基本内容、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度等作出了规定。主要的内容有:

1、规定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关系

警备勤务领导机构是担负这项任务的行政组织。《警备勤务条令》从我军现行体制编制实际出发,把城市警备工作明确地赋予给卫戍区或警备区, 省军区、军分区及其他指定的单位,规定“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卫戍区、警备区和上级指定的单位,为所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对外称警备区,其军政首长对外称警备区首长。”担负警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解决了对警备勤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又没有增加机构。

警备区与驻军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警备勤务条令》规定,驻军各单位, 不论级别高低,在警备勤务工作方面,都必须接受所在城市警备区的领导。其要点:一是驻军要接受警备区的领导,不然在区域范围内,就不能实现集中统一,形不成台力,警备区难以开展工作。二是把这种领导关系限制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方面。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全面工作的领导关系。警备区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是平等的相互协商和配合关系。

2、维护军风军纪

《警备勤务条令》把军容风纪和军队纪律结合起来,简称为军风军纪。维护军风军纪的任务,主要有四项:一是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和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对军人军容风纪的检查和军风军纪的纠察,主要是在营区以外、市区以内实施。但为了减少市面上违反军容风纪的现象,对驻军单位营区内部的军容风纪状况也需要适当地进行检查。二是对外出军人遵守纪律和社会公德进行监督,三是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进行教育。四是对严重违纪的外出军人,予以扣留查处。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方式,可以由警备区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互查。驻军单位之间进行的互查是在警备区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不能擅自进行。互查的内容,也仅限于军容风纪方面。对公共场所中流动军人的军风军纪的纠察勤务,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共同实施。警备区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纠察勤务作出统一计划,以便指导驻军和纠察分队开展工作。平时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

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纠察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定点纠察, 另一种是流动纠察。定点纠察设在军人流动频繁的地方,流动纠察主要对散布在市区各地的军人进行纠察。

《警备勤务条令》对实施检查和纠察的执勤人员自身的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执行检查、纠察的执勤人员应该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 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其基本精神,一是纠察人员要为人师表,首先正其身,然后再去管理和教育他人。二是要尽纠察的职责。三是讲究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在选派纠察队员时,要挑选那些有思想政策水平、有文化修养、有良好身体素质的人来担当,并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对构成违反军风军纪的具体行为,《警备勤务条令》划分了三种类型。一是轻微的违反军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如着军服不扣风纪扣、衣扣、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或者内裤裤脚外露等。对于这些可以当即纠正的轻微违反军容风纪行为,处理方式是当面令其纠正。二是比较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如着军服时,不戴军帽或者敞胸露怀、不系领带等,处理方式是将其带到警备区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进行批评教育。三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如: 擅离部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纠察等。对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

3、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督促驻军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驻军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二是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组织对行驶中的军车进行路检,对那些严重违章的,按何关规定处理。三是负责裁定涉及军队互不隶属单位的车辆事故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军队与地方的重大车辆事故。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和流动的军车进行路检,由警备区组织实施。驻军有关单位应当派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路检由根据军车密度设立的固定检查站或流动检查站实施,以固定检查站为主。对过往军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辆的运用凭证、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法规的熟悉情况;车辆的使用和乘载是否符合规定;驾驶员的驾驶作风和军容风纪状况。

对军车违章违纪的认定,《警备勤务条令》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分了六种类型。一是轻微违纪的,如车容不整和带一般故障出车等,处理方式是给予批评教育。二是一般违纪行为,如有效证件携带不齐全等,对其的处理是通告所在单位。三是较重违纪行为,如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等,处罚的标准是扣留驾驶证和车辆。四是严重违纪行为,处罚是扣留驾驶证、车辆和有关人员,通报批评。五是超出违纪、涉及违法行为的,如冒用军车牌号等,扣留车辆和有关人员及驾驶证,没收车辆运用凭证和号牌,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是严重违法行为的,如盗窃军车和利用军车进行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处罚是扣留车辆、有关人员及驾驶证、车辆运用凭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送交军事(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对军车事故的处理,《警备勤务条令》只对其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在处理军队内部车辆事故时,主要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裁定。

必要时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对肇事的驾驶员,应当交其所在单位处理,筹备区可以对肇事青提出处理意见,供其所在单位参考。二是在处理涉及军队与地方的车辆事故时,主要负责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和裁定事故责任的工作。三是对重大军车事故,警备区组织召开驻军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4、管理过往军人和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警备勤务条令》要求过往军人应做到两点:一是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允许携带某类物品、从事某项活动、享有某种待遇的证据,以便于警备区对过往军人实施管理,同时也便于过往军人的内外交往。二是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当地政府与警备区的有关规定,军人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在外出单独活动时,也应自觉地把一切行动置于约束之中。不论在什么场合, 什么情况下,都要自觉地用国家政策、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行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警备勤务条令》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赋予了警备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措施。规定:当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区应及时派人核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当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遗失时,警备区应出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对过往军人因路费不足要求帮助,或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诊治. 请求代为保管所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贵重物品等,警备区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维护军队的声誉,《警备勤务条令》规定,对军外单位和人员在文艺演出、影视、广播、图片中歪曲军人形象,以军旗、军徽、军人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等有损军队的声誉和其他侵犯军队正当权益的行为,警备区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发现假冒军人,应当予以扣留, 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其伪造的证件和军服、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帽徽等,应当予以没收,并追查来源。对假冒军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对打着军队旗号招揽生意、摆摊设点、叫买叫卖、行医售药等,应立即制止,交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骗诈骗的,警备区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