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案件

(一)案件的概念

案件是指由于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或敌特、反动分子破坏等因素的影响

而发生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自杀案件。如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宣传,与敌特挂钩、投敌叛变,失密、窃密等属于政治案件,盗窃武器装备、财物,强奸妇女,持枪行凶,爆炸放火等属于刑事案件。

(二)预防案件的基本内容

预防案件的基本内容是:防范外部敌人的破坏;预防内部政治上不坚定的分子违法犯罪;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武器装备及财物被盗。

(三)案件发生的一般规律

案件表现的形式多样,发生的原因、过程也都比较复杂,但它同别的事物一样,在复杂的现象中,存在着自身的客观规律。

一是酿成有原因。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某种腐朽思想和消极心理的反映;不是单一因素的表露,而是多种不良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政治上看,对党和社会主义产生怀疑、动摇,向往资本主义世界,往往是造成投敌、叛变、与敌特挂钩、窃密等案件的直接原因。从思想上看,崇尚“拜金主义”,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低级趣味,往往是经济犯罪和好情的诱发因素。从工作上看,大量的是心胸狭窄、性格孤僻、性情粗野且个人主义极端严重的人,在个人目的未达到时,思想工作跟不上,领导处理问题不当, 致使矛盾激化而导致凶杀、伤害、爆炸案件的发生。

二是激化有条件。矛盾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就人民内部矛盾而言, 是非对抗性的,之所以转化为对抗性的,导致案件的发生,除了内因这一变化的根据外,都是在一定的不良的外因条件下促成的。就是说,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不但要有外因的作用,而且只有当不良的外因条件达到“一定” 的程度时,才会发生案件。在这里,外因条件的“一定”之点是至关重要的, 它说明矛盾转化的条件往往不是单一的,“只是在所有条件齐备的时候才会发生,这些条件常常是多种多样的和复杂的,⋯⋯如果缺少一个条件,那么在这个条件产生以前,转移是不会发生”(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 260 页)。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能酿成案件,正是具备了多种多样的、复杂的、足够的条件。而这种“一定”的外因条件,无不同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够密切相关。这已被许多案件的教训所反复证明。

三是事前有证候。案件发生之前,必定“有证兆可寻,有端倪可察,有前后现象可供思索”,从各个不同侧面表现出事物的本质。从心理学角度看, 一个人在做对他一生都有重要影响的行动前,必然会产生激烈的“动机斗争”,反复思考和权衡利弊得失、后果影响。这种动机斗争,常常是心情十分紧张,而行动又迟疑不决,表现出各种反常现象,有的突然变得沉默寡言, 吞吞吐吐,欲言又止,欲止又言;有的粗野蛮横,故意恶语伤人;有的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有的甚至公开流露“活着没有意思”,“蒲洒一回”、“过把瘾”、“永别了”,扬言“干掉”这个,“干掉”那个等等。对这些征候,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善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及时发现,确实弄清,正确解决。

四是发生有过程。案件的发生,充满着各种特殊矛盾的发展过程。一般说来,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有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即矛盾刚刚发生、苗头刚刚显露的阶段。此时,若及时做工作,化解矛盾,就能把酿成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如果思想麻痹, 回避矛盾,工作不力,矛盾就会继续发展。

发展阶段,案件在萌芽阶段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正确解决,矛盾就

会继续发展。这时,或是“釜底抽薪”,使疑虑打消,误会解除,矛盾缓和, 或者是“火上加油”,使疑虑加重,疙瘩结大,矛盾激化。因而,在这个阶段中,不同的方法,将会促成矛盾向不同的方向转化。

爆发阶段。即矛盾趋于激化、接近质变的阶段。如果前两个阶段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不断激化,由“量的积累”逐渐接近于“质的飞跃”, 这时案件就随时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如果优柔寡断,措施不力,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其爆发;相反,如果冷静周密地处理问题,当机立断地采取正确而有效的措施,仍能制止案件的爆发或减少案件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