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化学教育目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作为化学教育测评的基础或依据,化学教育目标的设计要符合下列原则:

  1. 目标系统和教学目的一致性原则

化学教育目标实质上是化学教学目的的具体化、行为化、操作化。因而, 它必须完整地、充分地体现教学目的,既不能遗漏化学教学目的任何一方面要求,更不能与化学教学目的相违背,从而与化学教学目的保持高度的一致。要使化学教学目的存在于系统化了的、由各个具体目标构成的目标系统之中,在实现具体化学教育目标的过程中,通过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配合, 最后实现化学教学目的。

一致性原则要求目标系统尽可能全面、完整,但这并不等于说,要把对

教学的所有要求都全部集中于目标系统中,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在制定目标系统时,为了能够把握影响教学目的达到的主要因素可以有意识地忽略一些虽然影响但属于次要的因素,这也并不违背系统的整体完备性要求。

一致性原则还要求系统内各具体目标之间也具有一致性,即都符合教学目的而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否则,两条相互矛盾的目标中,至少有一条和教学目的相违背。

  1. 系统内各具体目标的相互独立性原则

化学教育目标系统和化学教学目的的一致性原则,决定了系统内各个目标之间必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系统内各目标之间必须是彼此独立的, 而不能相互重叠;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从一个目标导出另一个目标,这就是对化学教育目标系统内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原则的意义是明显的。如果目标之间不能相互独立,那么,必然有一些是多余的。多余目标的存在不仅会无意义地加大测评工作量,降低测评工作的效率,而且还会因为重复目标被重复评分,使评价结论发生偏差, 从而降低整个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然而,目标间的包容关系并不影响独立性要求。有些目标分别处于不同的水平层次,高层次目标可能包含了低层次目标。例如,“能够配平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这一目标,必然包含了“正确判断氧化还原反应”这一目标。这两个目标都可以容纳于目标系统之中,但要出现在不同的学习阶段。高层次目标和低层次目标相比,增加了新的要求,它们之间仅存在包容关系而并不存在重复关系,因而并不违背独立性原则。像这样设立符合学生不同层次的认知发展水平的目标,有利于学生循序渐进地达到化学教学目的要求,符合化学教学本身的特点。

  1. 目标的具体性原则

建立化学教育目标系统的主要意义之一,在于使化学教学目的具体化, 使之成为化学教学评价赖以进行的、直接而明显的比较标准。为此化学教育目标必须符合具体性原则,具备可测性和可比性。

可测性要求用操作化的语言定义目标所规定的内容,使之可以通过实际观察而得以直接测量。教育测量和物理测量之间虽然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人的内在行为不可能像物理测量那样直接和准确。但是,人的内在行为总可以通过各种外在行为而表现出来。建立教学目标,就是要设法发现学生的外在行为和内在发展水平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通过观察、了解学生的外在行为表现而实现对其内在发展水平的测量。

可比性要求目标要反映出测评对象属性中共同的东西,并规定出一条相应的尺度。测评对象同质是比较的前提;规定相应的尺度,是进行判断的依据。但由于外显行为和内在发展水平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同质的判断与尺度的规定都是十分困难的。这正是化学教育测评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目标的可比性一般体现在系统中各目标的相互关系即目标的权重上。

  1. 目标系统的可接受性原则

可接受性原则要求目标系统既要符合评价对象的实际状况,又要使依据目标系统而进行的教学测评切实可行,以切合当前的教学实际。

根据可接受性原则,一方面化学教学目标要和目标使用对象的一般教学水平相适应,要求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可行的;说明化学教育目标的方式当然

是使用对象一般易于接受的,要避免难以理解的专门术语。另一方面,化学教育目标要便于实际进行的评价活动,依据目标系统可以搜集到足够的评价信息,搜集信息及处理信息的方法和手段与教学实际(如师生花费的教学时间、必要的物质条件等)相适应。

不切实际的教学目标形同虚设,还会给评价活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并挫伤评价活动参加者的积极性。这种情况是应当加以防范或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