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性质和特点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又称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指对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投融资、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营运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中小散户居多,而证券投资活动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活动,对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既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以作出正确的投资抉择,同时他们通常也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也十分有限,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专门从事有关证券事务的专业咨询机构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抉择。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把咨询分析建立在科学分析和现代技术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予以加工、整理,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帮助他们建立有效的投资、融资策略,选择最佳的投资、融资方案。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门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专营咨询机构,另一类是兼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兼营咨询机构。兼营机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家咨询机构在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同时, 也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或者在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同时,也兼做其他咨询业务。另一种情况是,证券经营机构在进行研究和为本机构服务的同时,也向其客户或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投资者的不断增加,加之该行业投入少,获利较丰厚,因而出现了许多专营、兼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于该行业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国家的统一归口管理刚刚起步,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机构数量多,规模小,业务手段简单、雷同;

  2. 服务内容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政策水平;

  3. 行业内无序竞争;

  4. 咨询队伍总体业务水平较低,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5. 证券经营机构对内咨询业务与对外咨询服务没有严格分开管理,容易造成误导和不公平。

因此对证券咨询业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管理的经验,我国也应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1. 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2. 必须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完备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 必须取得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业务许可。

目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发布,这将使该行业在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发展,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服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

  1. 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 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3. 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4. 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

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和建议,不能断章取义地引用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不能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具有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本部门和其他投资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能为自营获利的需要误导其他投资人。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第一,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一方面,证券咨询公司向其客户提供市场、行业分析研究报告,提出具体的投资、融资建议;另一方面,咨询公司或其分析人员撰写股票市场的分析文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声讯台、电脑网络服务系统以及公司自办的传真件等形式或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担当客户的理财顾问,帮助客户投资理财,策划企业的资产重组等。

(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业人员管理

根据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 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