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监管部门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制。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 年代中期到 90 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 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 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市场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 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

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 年至 1998 年 8 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管理为主,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此期间,各地方政府基本都设立了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阶段,1998 年 8 月至今。1998 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派出机构—

—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政研室等职能部门,并在上海、深圳设两个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订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进行监管;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依法(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对有关信息咨询进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各地证券监管机构

各地证券监官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