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直接涉及到有序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确立,无论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都要受到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一般来说,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比较强调自律管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则重视政府的行政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采取特许制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征得政府主管机关的特许。

证券交易的活动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一)证券交易所管理模式1.结合型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既重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也充分考虑证交所的自律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主要采取这种模式。由于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故又称“美国体制”。

美国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联邦政府成立了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联邦证券交易所,它作为一个半管理和半经营的机构,执行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职能,主要管理全国的证券交易所。美国政府在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所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为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保留了相当大的自治权。

  1. 自律型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特别强调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此外还有英联邦的一些国家。

英国早期的证券业自律型管理系统,由“证券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其中,证券商协会由证券交易所内的自营商和经纪商组成,主要管理伦敦和其他证券交易所内的业务,它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是各种证券交易的主要依据。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由参加“伦敦工作小组”的 9 个专门协会发起组成,该专门小组是一个非立法机构,它制定的《伦敦市场收购与合并准则》也不是立法文件,但该专门小组所从事的有关公司、企业收购与合并问题的管理,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十分重要,而且受到证券交易所、贸易部、英格兰银行以及专业机构的支持。证券业理事会是 1978 年由英格兰银

行提议成立的新自律组织,由 10 个以上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它虽然是一种非官方组织,但却在修改及执行若干重要的证券交易规则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的三个自律机构是与政府机构相互独立的,但在查处证券交易违法活动方面却与政府机构密切配合,形成一种政府指导下的自律型管理模式。

  1. 行政型管理模式

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管理。目前,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采取这种管理模式,故也称为“欧陆模式”。

法国是这种管理模式的重要代表之一。在法国,政府管理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进行。该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67 年,是法国政府的一个公共机构,接受财政部长的监督,由其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但财政部长一般不干预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出修改各种有关证券规章制度的议案,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营业活动,审查证券交易所的不公正行为,决定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决定报价的承认

和撤销,核定佣金标准和比率,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并审核其准确性。

(二)证券交易所管理原则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直接涉及到有序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确立,无论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都要受到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自律组织的双重管理。一般来说,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比较强调自律管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则重视政府的行政管理。

  1. 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采取特许制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征得政府主管机关的特许。

  2.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关虽一般不干涉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作为自律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必须规定适当的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以监督和促使其成员规范行事。职业道德标准的确立,可以提高证券业的信誉, 增强社会和投资大众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信任。此外,交易所也要设立一些可行的和高效的监察系统,监督其成员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有关证券法规, 对市场上不正常的交易行为等及时处分。交易所对在该所上市的公司的监管,除了要求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规的有关披露规定外,还可能提出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