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从历史上看,最早的企业组织形态是个体企业,由单个出资者出资设立, 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个人拥有,以后又出现了合伙的企业组织形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出资设立、共同经营,一般通过签订共同经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出资者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收益分配的方式。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 出现了新的企业组织形态——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典型的企业财产制度,是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对外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负有民事责任、依法独立经营的法人。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质: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完备的组织结构,有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二,以股份筹资形式组建。股份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并且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使不同所有者的资本融为一体,自负盈亏。其三,股份投资的永久性。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是永久性投资,不能向公司退股索回股本,但可以转让。其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任命的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对股份公司范围的理解亦有不同,一般将其分为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在现代股份公司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类型。无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对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而两合公司则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在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不受其所投入资本的限制。这样,由于股东所负责任大,难以广泛集中资本,故在现代社会,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流行。1993 年 12 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其中所称的公司即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现代社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构成了股份公司的两种基本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某人向公司投资 1 万元,计 1 万股,若公司破产,此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投资数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亏损破产,公司仅以其实际所剩的全部资产偿还所欠债务。

(二)资本总额平分为相等金额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投入,每个投资者投入的金额

可以不等,但公司的资本(或称股本)必须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按股计算。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只按比例计算。

(三)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按规定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还需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便于公众了解,也便于投资者监督。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公司帐目可以不公开。

(四)股东人数有下限但无上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无上限,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有数量界限规定,一般设最低和最高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在以上特征中,第一个特征主要与无限责任公司相区别,后面三个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显差异。